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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金溪县” 相关
共 1635 条 14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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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刑事审判,是惩罚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审判。县人民法院自成立以来,紧密配合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特别是从1983年8月开始,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惩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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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事审判是审理和调处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离婚后财产、生活费、抚养、赡养、房产、债务、赔偿、继承等纠纷,以及配合有关单位解决山林水利纠纷等。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各项民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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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经济审判庭成立后,立即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以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表6-5 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申诉案件审理表说明:在民事案件中,婚姻纠纷案占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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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有工作人员4人。1951年撤销。1980年12月,成立县司法局,下设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工作人员5人,其中,副局长2人。1984年,工作人员增至8人。1985年底,配有副局长2人,调研员1人,办事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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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有工作人员4人。1951年撤销。1980年12月,成立县司法局,下设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工作人员5人,其中,副局长2人。1984年,工作人员增至8人。1985年底,配有副局长2人,调研员1人,办事员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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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法制宣传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首要任务。县司法局成立后,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遵照中共中央提出的“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根据形势,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各项法制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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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2年公证处建立后,逐步开展了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或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经济合同等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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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1年法律顾问处配有律师工作者1人,解答法律咨询24次,办理自诉纠纷2件,代写法律文书1件,接待来访30人次。1982年,办理刑事辩护3件,非诉讼调解2件,解答法律询问11件,代写法律文书5件,接待来访20人次。1983年,配律师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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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1年以前,民事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组织,由县人民法院代管;1981年起,由县司法局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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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警察局, 民国31年(1942),县政府设警佐室,配有警佐、科员各1人。城区和浒湾设警察所,分别设所长、所员、巡官、雇员各1人。所下备有两个班,每班有警士10人。两所统归县警佐室管辖。民国34年3月,城区警察所改称县警察局。局内设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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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31年(1942),县政府设警佐室,配有警佐、科员各1人。城区和浒湾设警察所,分别设所长、所员、巡官、雇员各1人。所下备有两个班,每班有警士10人。两所统归县警佐室管辖。民国34年3月,城区警察所改称县警察局。局内设行政科、司法科、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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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法院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下设承审员1人,协助知事审理各种案件。行政、司法由知事一人统管。民国15年(1926)至25年期间,仍是县长兼理司法。民国26年,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受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而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如盗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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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27年(1938),日军侵占九江,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由九江迁来金溪(设在县城陈家巷),受理第二审上诉案件,辖都昌、星子、万年、乐平、浮梁、鄱阳、余千、余江、东乡、金溪10县。民国31年6月5日,迁往南丰,7月又迁光泽,10月15日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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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56年7月,成立民政局。1961年3月,人事、劳动并入民政局。同年10月,人事局分出。1963年10月,劳动局又分出。1968年5月,民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务组接管。1973年8月10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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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金溪县志 | 类型: 正文
1949年9月,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56年7月,成立民政局。1961年3月,人事、劳动并入民政局。同年10月,人事局分出。1963年10月,劳动局又分出。1968年5月,民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务组接管。1973年8月10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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