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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邢台县”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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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技术了邢台县明代、清代、民国前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建立后等时期工商税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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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明代、清代工商税的税收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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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民国前期工商税,中华民国建立后,工商税收基本沿用明清制度,不同的是将税收划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捐)两类;而且省、县收入划分,由省决定,这就使县级财政很大程度上需要自筹收入,随时增加捐税。当时税种有盐税、营业税、印花税、牙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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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抗日战争时期工商税税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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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记述了邢台县解放战争时期工商税税种:烟酒税、营业税、交易税、印花税、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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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新中国建立后工商税税种演变、十九种税的税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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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烟酒税依照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的《烟酒税暂行办法》,水旱烟从价征税10%;卷烟从价征税15%;酒类从价征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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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营业税依照《太行区营业税暂行办法》之规定,按其纯收入多寡本着累进原则分期评议与征收,其超征额为五千元(冀钞,下同),超征率为2.5%,最高累进为80%,超过者不再累进,临时营业税按每批次交易额计征,超征额为五千元,超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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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交易税1948年12月3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了《华北区交易税暂行条例办法(草案)》,税率按交易额计征,粮食、棉花由买方纳税2%,土布纳税3%,牲畜由买卖双方纳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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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印花税依照1949年4月5日华北区人民政府《印花税暂行条例(草案)》之规定,购贴印花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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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屠宰税依照1948年12月3日华北区人民政府《牲畜屠宰税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开征,税额按内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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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记述了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经济建设之需要,国家先后对工商税制进行了五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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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记述了邢台县新中国成立后十九种工商税的税率、税额。
584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邢台县建国后屠宰税的税率、税额。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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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记述了邢台县建国后牲畜交易税的税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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