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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当铺”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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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 类型: 正文
清朝末期,本县有私营钱庄两家,一是“聚成仁”,一是“茂记庄”,专事存款放款,收取利息。存款的月息为1分2厘;放款的月息为2分,但不办汇兑。又有私营“泰兴”当铺1家,专办物资抵押贷款,月息2分,定期2年,过期“死当”。这些钱庄和当铺,民国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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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湖南乡志 | 类型: 正文
当铺指典当,由豪绅、地主、富商经营的以实物作抵押的借贷剥削,农民在青黄不、缺吃少用或遭到天灾人祸发生困难之时,常将暂时不用的衣物等送进当铺,作价典取50—60%的现金,按月息2分计利。自当之日始,以24个月为期,到期归还本息,赎回所当的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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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上顿渡镇志 | 类型: 正文
当铺指典当,由豪绅、地主、富商经营的以实物作抵押的借贷剥削,农民在青黄不、缺吃少用或遭到天灾人祸发生困难之时,常将暂时不用的衣物等送进当铺,作价典取50—60%的现金,按月息2分计利。钱庄是指办理存款、放款、汇兑三项业务的机构。存放款有“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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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大岗镇志 | 类型: 正文
《大岗镇志》中对大岗镇的当铺和钱庄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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