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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平阴县” 相关
共 545 条 8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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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平阴县人民检察院从1955年8月开始开展刑事检察,到1978年10月,共受理刑事案件576起、决定批准逮捕607人,提起公诉482起、决定提起公诉645人,免予起诉79人,不起诉20人。
107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1978-1987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非法拘留案3起4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3起,玩忽职守案4起,重婚案6起,破坏选举案1起,破坏通信自由案2起,重大责任事故案1起。
108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1986年和1987年,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立案侦查16起和39起经济案件,其中大案8起、10人,挽回经济损失34万元,收回长期拖欠款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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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1983年、1986年和1987年,县检察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对在押人犯、监外执行人犯及看守所开展法制教育、考查改造情况、文明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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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清末民初审判权归属县知事,1928年成立县法院,1933年法院撤销,县政府成立司法处,1939年10月平阴县抗日民主政府一科(民政)代管司法业务,1940年秋设司法科,1950年9月建立平阴县法院,1951~1964年刑事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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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这段文字介绍了清末民初审判权的归属和县法院、司法处、民政科、人民法庭等机构的设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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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讲述了清末民初审判权的归属,以及不同时期人民法庭采用不同的方式对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理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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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清末民初时期,审判权由县知事掌握,后归属于县法院。不同时期人民法庭采用不同方式处理民事案件,遵循“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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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1981~1987年经济法庭共受理各种经济纠纷案件633件,诉讼标的额223.87万元,理顺和完善经济合同1750件,提出口头和书面建议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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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已建有人民陪审制度。1954年城乡基层普选时,选出人民陪审员51人。
116
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中国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和法制宣传情况。清末县知事兼理司法,1912年设司法科,1928年成立平阴县法院,下设审判处、检察处、问事处,审判处由审判官、书记官、承法吏组成,行使审判权;检察处由检察官、录事、检验吏组成,行使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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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清末和民国时期,中国的司法机构和法制宣传工作经历了一系列变化,包括1912年设立司法科、1928年成立平阴县法院、1980年建立司法局、1980年1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1982年2月建立县公证处等。这些变化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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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记述了本文描述了中国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司法机构和法制宣传情况。清末县知事兼理司法,民国时期县政府设司法处,各乡(镇)配司法助理员,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1980年以后,法制宣传工作由司法局负责,全县参加“九法一条例”学习的人数达24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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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描述了中国清末和民国时期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的发展情况。1950年代初建立了调解组织,至1952年底全县普及,1954年起在百户以上的农业合作社中建立调解委员会,1956年全县有88个调解委员会、743名调解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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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阴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文介绍了中国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律师和公证业务。律师业务方面,1980年至1987年,县法律顾问处共接受76个单位和个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处理了184件民事案件,代理了184件刑事案件,代写法律文书458件,解答法律询问2282人次,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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