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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9年对县内中国标准砂厂等国营企业征收工资调节税(征工资调节税的企业不再征奖金税)。当年共征收税款1.8万元。1989-1992年共征收36.8万元。1992年后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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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为加强渔业基本设施建设,改善渔业生产条件,平潭于1970年开征渔业税。1970-1983年,人库税款共268.32万元。1985年起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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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节介绍了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文化娱乐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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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清末开征屠宰税,但无统计数字稽考。民国11年(1922年)限征银币1200元,附加公益金银角550元。民国32年预算28.87万元,实收9.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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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县城设有鱼牙、仔猪牙,由牙纪向政府承包征收仔猪牙捐、鱼捐、紫菜捐,在成交时向买方征收或买卖双方各收一半,按承包定额向政府缴纳,作为地方杂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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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车船使用税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民国36年上半年征收45.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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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62年1月1日起开征集市交易税。课税范围有家畜、家禽、蛋品、干鲜水果、牛羊奶、熟食品、土特产品、肉类、水产、家庭手工业品等10类,税率为10%,8月,征收品目减为4大类,税率降为5%,交售给国家的产品,一律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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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后期称筵席娱乐捐。平潭县仅有菜馆两三家、剧团一个,经营惨淡,税源少且征收难。民国32年预算44961元,实收6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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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房地产税,清代称房捐,民国初期称铺屋税,后又改为房铺捐。民国25年5月,福建省废止房铺捐,统一实施房铺宅地税,课征范围扩大到农村群众住房。平潭房铺宅地税采用层层分配评定的办法,每季税额由县政府分配到区署,区署召集各联保主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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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9年在县城和建制镇(仅限镇政府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按区域内的地理、经济、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级,按年计算,半年预征。1989-1995年,共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4.97万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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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介绍了平潭开征的资源税有盐税及砂石开采税。盐税旧称盐课,是民国以前平潭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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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3年起,平潭县税务机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先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4种基金(资金)和教育费附加。至1992年9月,除教育费附加继续征集外,4种基金(资金)陆续停止征集。1993年1月起征收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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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福建省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工建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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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198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征集范围为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不包括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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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3年3月遵照省政府通知开征重点建设基金,3月底基本结束,全县共征集11.21万元,其中地方财政1.79万元、行政事业单位1.895万元、国营企业7.525万元(其中省级企业占2.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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