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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经营管理、口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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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潭县没有自营进出口权。1956年,县水产供销公司收购加工鱼翅、紫菜饼,首次向省外贸专业公司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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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宋嘉祐四年(1059年),福州海口巡检司移驻钟门,管理海上往来船舶。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福建海关设分关(又称“洋关”)于县城渡船埠头,管理船舶,征收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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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清代,平潭财政收入以田粮、丁役为主,兼及渔课、盐课;地方财政支出,主要供官吏、兵丁薪饷。
1025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章介绍了平潭县级财政体制、乡镇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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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在民国时期,政府制订(国地税法草案》,划分国家与地方税收,地方主要财源由省财政把持,县政府各种经费由省供给。民国24年(1935年),设立县财务委员会,试办年度预算。翌年7月,成立县经征处,经征各种税款。民国26年,省级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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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乡镇财政管理混乱,收支范围不明。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平潭县于1956年试行建立潭城镇、中湖乡、东澳乡3个乡镇的一级财政。同年8月,(平潭县关于普遍开展试行建立乡、镇一级财政方案(初稿)》中规定,乡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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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县财政收入以田赋、工商各税、其他杂项收入为主。因耕地少,灾害多,渔农业生产工具破旧,技术落后,歉多于丰;加上时局动荡,民生困苦,经济基础薄弱,税源枯竭,地方财政收入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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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农业税、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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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明洪武年间,平潭田地784顷,征粮米5000余石。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起,实有海田园77500亩,每年征税银2325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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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1年,开征农林特产税,平潭县将坛紫菜纳入特产税征收对象。1954年起特产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滩涂养殖的蛏、蛎、蛤等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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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2年,全县进行契税清理申报,依照清制,由福建省国税厅筹备处发给契单,对典、卖新旧契据,收契纸费1元。民国3年,税率改为典契3%、卖契6%。民国11年后,契税每年限征银950元。民国17年11月开展查验契税,凡已税旧契,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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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1988年1月开征耕地占用税。规定占用潭城镇内的水田每平方米12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10元;占用芦洋乡耕地每平方米6元;占用其他乡镇的水田每平方米10元,其他耕地每平方米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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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工商税收有渔课、契税、屠宰税、印花税、当税、牙税、烟酒税、烟酒牌照税、盐税、海味营业税、房铺宅地税、营业牌照税、商船牌照税、关税、牲畜交易税等10多种。除正税外,县政府为弥补财政缺额,常以“政务需要”、“特殊用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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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 类型: 正文
本段介绍了平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渔农业生产,逐步发展海岛工业。1951年,总产值92900元,企业收入合计11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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