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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南丰县”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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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后,侨务工作由民政部门兼办。1977年,县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设置侨务工作办公室,具体管理与开展侨务工作,不定期召开侨务工作会议,听取侨眷的建议和意见。“文化大革命”时期,侨务工作遭到破坏,工作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侨务工作重新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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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 类型: 正文
接待来访的外国友人或回国观光的外藉华人,并受理他们捐赠,是外事工作一项重要内容。建国以来,1958年波兰友人和罗斯基等4人经南丰赴瑞金在县稍作停留参观。1962年非洲南罗得西亚人民联盟地方负责人、访华团团长西瓦等5人,法车共产党派遣在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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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县人民政府设立来信来访接待室,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信访办公室成立后,年均收到来信360余件,接待来访160多人次,使信访中所提出的问题,均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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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初期,曾提倡过文明结婚,实行一夫一妻,但并未得到推广。男女婚姻,均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迫结婚的不予登记,不准结婚。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年,县人民教育馆在街头举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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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初期,曾提倡过文明结婚,实行一夫一妻,但并未得到推广。男女婚姻,均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早婚、童婚、近亲结婚、买卖婚姻、一夫多妻却依然如故。部分农村还有带童养媳、望郎媳、指腹为婚的习俗。强迫结婚的不予登记,不准结婚。1950年5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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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 类型: 正文
婚姻登记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3种。结婚登记由自愿结合的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到区公所或县民政科办理登记手续。1952年在土改运动中,有自由结婚的616对,离婚的245对,废除童养媳关系的214人,寡妇改嫁的163人。1953年自由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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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丧葬礼仪非常繁杂。丧葬活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有钱有势人家,极尽排场能事。解放后,人民政府提倡移风易俗,丧事简办,殡葬习俗逐步改革,一般以开追悼会的形式,寄托对死者的哀思;并提倡改木棺土葬为火葬。特别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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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无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无业和失业者,均自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和家庭副业,无地少地的农民,有的租佃土地耕作或当长工、短工;有的流入城市受雇为店员、勤杂工或拜师学艺成为手工业者。县城部分居民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受雇、受聘于机关、学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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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无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无业和失业者,均自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和家庭副业,无地少地的农民,有的租佃土地耕作或当长工、短工;有的流入城市受雇为店员、勤杂工或拜师学艺成为手工业者。县城部分居民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受雇、受聘于机关、学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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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无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无业和失业者,均自谋职业。农民从事农业和家庭副业,无地少地的农民,有的租佃土地耕作或当长工、短工;有的流入城市受雇为店员、勤杂工或拜师学艺成为手工业者。县城部分居民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和受雇、受聘于机关、学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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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业主根据自身利益,制订各种店规厂约,监督约束雇用职工,稍有触犯,轻则打骂,重则解雇,工作毫无保障。建国后,职工劳动受法律保护。对违纪职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降级降薪直至除名。职工调配由县劳动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计划、统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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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期间,县设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培训乡(镇)长及乡(镇)干事,每年轮训一次。有时抽调保国民学校校长、教师进行培训。必修课为《三民主义》、《建国大纲》;专业课,乡(镇)人员有《民政法规》、《地方自治条例》,教师有《教育通论》、《教材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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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 类型: 正文
明万历十四年《南丰县志》载:“宋制县令、县丞、主簿、县尉、教谕各一员。元制达鲁花赤一员,县尹、县丞、主簿、县尉、学正各一员。改州后,达鲁花赤、知州、同知、判官、吏目各一员。明制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巡检、阴阳训术各一员。”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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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万历十四年《南丰县志》载:“宋制县令、县丞、主簿、县尉、教谕各一员。元制达鲁花赤一员,县尹、县丞、主簿、县尉、学正各一员。改州后,达鲁花赤、知州、同知、判官、吏目各一员。明制知县、县丞、主簿、典史、教谕、训导、巡检、阴阳训术各一员。”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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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丰县志 | 类型: 正文
南丰自宋代以来,参加科举应试中进士者共368人。县衙官员多从科举、捐纳举荐中录用。清光绪三十一年,开始推行学校制度,科举中止。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设有考试院亦曾进行社会招考,量才录用,南丰无考试合格者。实际上,县政府多数职官人员都是上司在其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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