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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南丰县” 相关
共 209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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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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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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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会议协商以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为协商主要形式。县政协召开常委会议,有时邀请政府各委、办、局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就提出的问题调查了解,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县政协委员还列席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处理...
317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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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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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8月,县政协组织委员及各界人士490余人,出谋献策450余项,被采纳应用于技术革新和改善经营管理见诸成效的有124项。老中医严振声和万贤伯献出专治咽喉疾病的祖传秘方和验方。1982年1月及1984年8月,县政协召开2次献计献策座谈...
318
卷八 公检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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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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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的警政机构自北宋始,县衙设县尉1员,掌管全县治安。宋神宗熙宁年间设保甲,保内每户两丁以上者选1人为保丁,授以弓弩,教以战阵,夜以巡逻防盗。元代,由州达鲁花赤掌管全州治安与司法工作,在城乡各地遍设巡防弓手,维护治安。民国4年,警察署改称...
319
第一章 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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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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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的警政机构自北宋始,县衙设县尉1员,掌管全县治安。宋神宗熙宁年间设保甲,保内每户两丁以上者选1人为保丁,授以弓弩,教以战阵,夜以巡逻防盗。元代,由州达鲁花赤掌管全州治安与司法工作,在城乡各地遍设巡防弓手,维护治安。民国4年,警察署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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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治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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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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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的警政机构自北宋始,县衙设县尉1员,掌管全县治安。宋神宗熙宁年间设保甲,保内每户两丁以上者选1人为保丁,授以弓弩,教以战阵,夜以巡逻防盗。元代,由州达鲁花赤掌管全州治安与司法工作,在城乡各地遍设巡防弓手,维护治安。民国4年,警察署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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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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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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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南丰的社会治安,混乱多于安宁,屡遭逃军、溃军骚扰;盗匪横行,卖淫宿娼、吸毒贩毒、赌博盛行。据民国《
南丰县
志》载;“民国五、六年,烟馆林立,多至四、五十家”;“赌风甚炽,赌场遍布全县城乡”;“匪乱层出不穷,抢劫杀夺,掳赎拐带,屡见不...
322
第三节 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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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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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户政由县或州主簿主管,每年定期例行查验户口、编造户籍一次。县内按城乡划治,分理户口:县城设坊,郊外设乡。宋熙宁年间设保甲。元代编50户为一社。明代按区域划编为区、乡、都、里。清代,县城乡按户立牌、10牌立甲、10甲立保,各设保甲长;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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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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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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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县城仅有民间的消防组织——水龙会,消防器具,极其简陋。至民国23年县政府始令警察部门指派城厢各保壮丁,组成消防队,添置设备器材,一遇火警,所有队丁概须驰赴火场灭火。26年6月,县府向省行政会议报告中称:“县警察消防器具,仅有大号、二...
324
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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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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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在县司法处设检察官,并规定检察官须由县长兼任,委派1名秘书具体办理刑事检察事务。1954年,成立
南丰县
人民检察署,翌年6月1日改称
南丰县
人民检察院。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法律随收随办,从快批捕与起诉。通过办案,调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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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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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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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实行审检合署,在县司法处设检察官,并规定检察官须由县长兼任,委派1名秘书具体办理刑事检察事务。1954年,成立
南丰县
人民检察署,翌年6月1日改称
南丰县
人民检察院。1968年,县人民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翌年机构撤销。197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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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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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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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
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做好“两个监督”。各种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法律随收随办,从快批捕与起诉。对须批捕的,及时受理公安机关的提请报捕;对审查后决定起诉的,随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的起诉或直接受理起诉,并在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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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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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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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以前,
南丰县
人民检察院未设置专门机构办理经济案件,但一直把经济案件的检察作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到1985年时,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年均占受理案件数的60%以上,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共9篇,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1986年后,...
328
第四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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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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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以来,共受理案件24起,其中立案侦查后决定立案起诉的仅有3件,其余的均作了查处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通过办案,调研发案原因,摸清情况,及时向发案单位和责任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985年4月至1986年5月期间,对有可能导致渎职行为...
329
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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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严格进行监管改造对象认罪服法和监所安全设施的检察。抓好制作及使用“四簿”、“三卡”和“三表”等工作。认真加强监所安全的防范检察,抓好人犯入监、宣布逮捕和作出判决时3个环节,对人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帮助看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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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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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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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自建县始,均由县令(知县)直接掌管司法。元代升县为州后,知州和同知吏目司掌司法。明代复州为县后,全县司法除知县掌管外,还有县丞、典史以及刑房司办理刑事诉讼事宜。民国初期,县司法仍由知事或县长兼理,另由省高等法院委派县承审员1人,担任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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