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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卓尼县人大常委会” 相关
共 6 条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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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 类型: 正文
自1949年9月11日卓尼和平解放到1955年的6年间,卓尼政权系统的建设经历了分区工作组、卓尼自治区行政委员会、卓尼县人民委员会三个阶段,期间先后召开了五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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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 类型: 正文
卓尼县第九、十、十一、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卓尼县最高权力机关,为县级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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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 类型: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规定:从1980年起县级人大常委会为常设地方最高权力机构,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换届,每届任期三年。截止1990年底,共历4届,即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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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 类型: 正文
卓尼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査委员会审査,并提请本届本次大会主席团通过,转县人民政府承办。为了保证落实,要求县人民政府督促承办单位做到随办随答,紧急事项要尽快办理,及时答复,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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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 类型: 正文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组织法》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定期召开例会,认真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了1980一1982年国民经济预算完成情况的报告;县财政预算报告;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行使了监督权。
6
知识出处: 卓尼县志 | 类型: 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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