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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1
(三)春夏荒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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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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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记述了建国初期,宁海县春、夏荒严重,政府组织群众生产自救,同时发放资金、物资扶持生产,渡过灾荒。1950年至1957年间,政府多次发放救济粮、现金等物资,帮助困难户、盐民和渔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保障社会秩序和生产顺利进行。
3482
(四)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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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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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人民政府对具有特殊情况而生活困难者提供救济,包括精简回乡的老职工、“三老”人员、麻疯病疗养人员、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的特赦人员、宗教人士和港澳侨眷等。救济方式包括按月发给救济费、补助医药费、定补和临时救济等。
3483
附:宁海县1988年“7.30”特大洪灾及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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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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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1988年7月30日,宁海县遭遇特大洪灾,导致多处河流泛滥,房屋倒塌,人员伤亡,农田受损,交通和通讯中断,经济损失严重。政府迅速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包括疏散群众、抢救物资、安排粮食和医疗等,同时接收上级和各方支援的救灾款和物资。灾后...
3484
第八章 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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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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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宁海县已有慈善事业,包括养济院、育婴堂等公益机构,后发展为宁海县救济院,涵盖育婴、残废、养老、施医等多方面。但经费困难,效果有限。建国后,宁海县人民政府接管原救济院,并改名为生产救济院,后并入奉化县救济院。民政部门开始负...
3485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益与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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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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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宁海县建立了包括养济院、育婴堂、救济院在内的多个慈善事业机构,旨在帮助孤寡老人、孤儿、残废者等弱势群体。其中,养济院和育婴堂分别建于明朝和清朝,后逐渐发展为救济院,涵盖育婴、残废、养老、施医等多方面公益事业。然而,由于经...
3486
第二节 建国后宁海救济院和弃婴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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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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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1949年7月5日宁海解放后,原宁海县救济院由人民政府民政科接管,后改名为生产救济院,并于1952年11月并入奉化县救济院。宁海救济机构撤并后,弃婴收养成为民政部门的一项工作内容。尽管政府进行了反对封建思想和维护儿童权益的法制教育...
3487
第三节 老人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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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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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的老人福利事业主要包括“五保”供养和敬老院两种方式。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宁海县按照《宪法》规定,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者实行“五保”供养,包括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1956年全县实行“五保”的有134...
3488
(一)“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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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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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宁海县人民政府按照《宪法》规定,通过群众互助、自由借贷、互助组代耕和国家发放救济粮款等方式,解决农村鳏寡孤独等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者的问题。1956年后,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对孤老残废人员实行“五...
3489
(二)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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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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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1960年宁海和象山并县时期办过敬老院,但不久解散。1984年,马岙、香山、前横等3个公社率先办起敬老院,供养“五保”老人。1989年,城关镇又办起了一所敬老院,入院老人生活舒适。
3490
第四节 福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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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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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建国后非常关注残疾人福利问题,探索出了一条社会福利生产的路子,充分发挥盲、聋、哑、残人员的智慧和才能。1950年代,民政部门创办的企业在支援公社工业过程中遭遇整顿,但1960年代后,民政科重新组织福利综合工厂,生产简单的产品...
3491
第九章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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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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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宁海地区存在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典子婚姻等陋习。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封建婚姻制度被摧毁,自由恋爱兴起,婚礼简办。但现今仍存在讲阔气、讲排场的现象。1980年《婚姻法》继续斗争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思想,保护公民权利。婚姻年龄...
3492
第一节 婚礼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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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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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自周代以来,宁海县婚姻仪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个步骤,并由媒氏专司婚姻之事。自“纳征”后,夫妇关系成立。民国初,经大理院解释,结婚仪式后才算夫妻。太平天国曾规定婚姻自主,并由乡官颁发“合挥”作为结婚登记。封建...
3493
第二节 封建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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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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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封建婚姻制度在中国已有几千年历史,束缚妇女并导致无辜屈死。在宁海地区,封建婚姻制度表现为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典子婚姻、赘夫赘婿婚姻、重婚纳妾、冲喜婚姻、抢亲婚和调换亲等形式,严重侵犯了妇女的权益。
3494
第四节 婚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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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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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宁海县婚姻制度中结婚年龄的规定随时代和制度变化。古代《周礼》规定男子三十而冠,女子二十而嫁为上限;《孔子家语》则提出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许嫁。唐代贞观年间规定男二十,女十五为婚龄,开元时又降至男十五,女十三。宋以后规定男十六,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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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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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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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本文记述了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国时期虽有相关尝试,但未广泛实施。1981年起施行的《婚姻法》更臻完善。婚姻法还禁止重婚,对涉外婚姻和现役军人婚姻有特殊规定。1984年,宁海县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业务培训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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