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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析出资源 阅读原文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清末及民国时期,业主、财东根据自身的利益和意愿制订店规、厂约,豢养工头,对雇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有违规约者,轻则打骂罚金,重则解雇。建国后,劳动者成了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劳动管理发生了根本变化,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对职工注重政治思想工作,辅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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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析出资源 阅读原文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1949年至1958年,职工的招收、使用、调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办理,劳动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人事部门撤销,劳动就业先后由县革命委员会综合组、计划组兼管。1976年,县劳动局恢复,对职工的招收、使用、调动实行集中管理...
6813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工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建国初,安全防护措施虽有建立,但尚未制度化、具体化,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1952年,因事故死亡工人7人。1954年和1956年,县人民政府结合都昌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厂、矿作业场所、机械设备、锅炉、粉尘、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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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工人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建国初,安全防护措施虽有建立,但尚未制度化、具体化,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1952年,因事故死亡工人7人。1954年和1956年,县人民政府结合都昌实际情况,先后制订了厂、矿作业场所、机械设备、锅炉、粉尘、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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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1年始,都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生、老、病、伤、残及死亡,均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此后,又对职工逐个建立了劳动保险卡。1964年,县总工会对劳动保险卡进行了一次清理、审查和登记。1965年,全县实行劳动保险卡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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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析出资源 阅读原文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5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凡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手续。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者,也可办理退职手续。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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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 析出资源 阅读原文
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可办理(或改办)离休手续。至1989年底,全县办理离休人员134人。离休人员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除发给百分之百的工资外,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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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4年始,都昌始对行政村(原大队)的主要基层干部实行退休(职)生活补贴制度。凡年满60周岁,担任基层干部20周年以上者及年龄工龄不足而因身体状况不能继续工作者,实行退休及退职。退休、退职费用全县尚未作统一规定,由各乡视乡财政情况决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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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2年始,都昌有部分厂、矿开办了职工食堂和理发室、医疗室。1953年,国营企业实行公费医疗,当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有1679人。1955年,由工会负责组织各单位建立职工互助储金会,至1965年,全县有储金会组织170个,参加人数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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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工资制度清同治十一年,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 52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禁卒、轿夫、扇夫、斗级等勤杂人员年工食银各5.9两。民国26年,都昌为二等一级县。县长月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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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清同治十一年,知县年俸银45两;县丞年俸银40两;教谕、训导年俸银各40两;典史、巡检年俸银各31. 52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禁卒、轿夫、扇夫、斗级等勤杂人员年工食银各5.9两。民国23年,县内各行业手工人普通工资年收入为: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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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1963年,有40%的职工被提资,提资总人数达1866人。1977年,按职工总数的45%升级。卫生部门升级886人,月增资3953. 16元。文化教育部门升级2935人,月增资44600. 47元。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38770元。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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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6年始,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60%,然后按每个职工的基本’工资计算附加工资。1979年后,在历次调资中逐步进行了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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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1964年始实行粮价补贴。单身职工每户3口,双职工不超过5口,每口每月津贴粮价款0.8元。此后参加工作的即无该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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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都昌县志 | 类型: 正文
1979年,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个职工每月补贴5元。1987年始,行政事业单位取消了该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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