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条件

共 60790 条 3687 / 4053
55291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民国初袭用清代制度,征收厘金。民国20年废止厘金,征收统税。民国22年至23年开征百货捐,税目250种,永春每月征法币7100元。
55292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民国成立时,有商税,牙税和当税。民国2年开征烟酒特许牌照税,3年开征特种营业税,4年开征普通商业牌照税。民国20年,全县按月包税法币3000元.民国35年,全年征收法币11009.9万元。
55293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民国15年开征,对雇请僧道的各种迷信活动征税,税款由僧道代征。
55294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民国初按运费金额征收30%,民国23年附加税收40%。永春每月包征法币5310元。
55295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民国3年公布所得税条例,但没有施行。民国10年征收薪给所得税,公司、银行、工厂、商号行栈,以及商店资本在2万元以上的征收营业所得税。以后多次修改税法。民国29年全县征收所得税法币20多万元。
55296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民国初,屠宰猪一头征收银元2元,羊1元。民国21年每头猪改征银元3元,民国29年每头猪征正税和附加税银元6.5元,全县年征12.28万元。民国34年10月,改按售价收12.5%,其中7.5%归县,5%归乡镇。
55297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民国3年8月,颁布凭证贴用印花条例,16年颁布印花税暂行实施条例。应贴印花税凭证有74种,学校毕业证书也要贴印花纳税。
55298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民国29年开征,消费在20元以上者,按消费额征收20%,由筵席商代征。
55299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原只征自行车,每辆每月0.9元。民国29年改为每辆每月1.1元。37年12月,不论机动车或人力车,均应纳税。
55300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民国25年开征,充作区署经费。以后归县收入,加征二成归区署。30年10月又加征27.3万元,充作县机关经费不敷数。
55301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民国4年开征,只对无子立胴继承遗产者征税。遗产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征5%t10万元以上者征10%。25年改为遗产在5000元至5万元者,税率分别为1—5%;超过5万元部分,按累进税率征3—9%。
55302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凡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收入和规定的税率,或者按产品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纳税。税目共270个,分档确定不同税率,按不同产品采取奖励和限制。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出口产品免税...
55303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原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扣额法”,即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外购原材料等的金额后所余下的增值额。一是“扣税法”,以全部销售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直接扣除外购的原材料或外购零配件已纳的税金。出口的应税产品免税,列入国家和省计划...
55304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从事商业,交通运输、服务性行业等根据营业收入征收。商品零售按商品销售收入计征,商品批发按商品进销差价计征,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计征。税率按不同行业确定,一般为3%,最高10%。国营粮食企业按平价销售粮油,农机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外贸出口商...
55305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 类型: 数据统计
因资源差别形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新税种,目前开征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五种(后两种价格尚未理顺暂缓征收),以开发井矿的单位和个人的产品销售收入课征。(本县无开征)

颗粒分类统计

关键词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