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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 类型: 正文
为了彻底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3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共平潭县委决定:12月在敖东、芬尾、和平等乡进行土改试点。1951年8月中旬在全县开展,1952年1月底先后结束。渔区土改,根据土改政策基本精神与平潭县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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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稿)》后,1952年3月,在潭东乡岭前村,由魏刚昌组织全县第一个魏刚昌渔业互助组;在中湖乡六楼村,由陈家瑞组织全县第一个农业互助组。互助组的土地还是私有,最初是临时性,季节性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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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2月,全县共办农业高级社35个,入社农户16405户,占总农户94.96% 社员入高级社后土地归集体公有,取消土地报酬,海涂归集体使用。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约为人均土地数的2.500。耕畜及其他生产资料折价入社。高级社提留“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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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社1955年11月县委在苏澳乡深坑底村和北厝乡湖西村试办两个农业高级社,入社180户。1956年2月,全县共办农业高级社35个,入社农户16405户,占总农户94.96% 社员入高级社后土地归集体公有,取消土地报酬,海涂归集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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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府大力发展全民所有制的农场、林场、军垦农场、各种综合场、良种场等,全县全民所有制占地4112.09公顷,其中:耕地714.07公顷,林地1464.59公顷,水域877.45公顷。(一)国营农场1952年县政府在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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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农业税制以田赋为主,实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按亩计税。清初“摊丁入亩”,科目繁多,税率各异。民国初期,田赋沿袭清代旧制,民国30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民国田赋,建立新的农业税制,贯彻“依率计征,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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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实行“两税法”,即“夏税秋租”,夏税不过八月,秋租不过翌年二月‘民田夏粮亩征钞4文,秋租亩征粮4升;官田重者亩征1石,轻者1斗。洪武年间,平潭有田地4595.71公顷,\征粮5000余石,夏税秋租征钱30余万文。明洪武二十年沿海防备“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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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及民国初期,土地产权多为私人所有,民间田园、屋地等不动产买卖‘典当时,立契为据。此契未经官府验证纳税之前,叫“白契”,经官府验证、纳税之后,加盖有红色官印的称为“红契”,官府发给纳税人的纳税凭证有“契尾”、“契单”、“契纸”等。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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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开征a菜特产税,按收入折合现粮,并入各户内计征。1954年_qI蛎、蛤自营者,按实收入七折至九折后,征收120001956年6月1日,海im产物税率按实收入纳税,自营为10%,出租为12%,租入为8%征收。同年12月,为巩固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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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为保护耕地资源,筹集资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开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山坡耕地和围垦内滩涂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国家、集体单位,按上述标准降低30%以内的幅度征收。国防建设用地、乡村简易公路、学校、幼儿园、敬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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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分为五等,5000元至1万元定为一等;3000元至5000元定为二等;1000元至3000元定为三等;100元至1000元定为四等;不足100元定为五等。一等月纳1元、,二等月纳5角,三等月纳2角,四等月纳1角,五等月纳5分。房铺宅地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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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25年(1936)9月开征。税率分为五等,5000元至1万元定为一等;3000元至5000元定为二等;1000元至3000元定为三等;100元至1000元定为四等;不足100元定为五等。一等月纳1元、,二等月纳5角,三等月纳2角,四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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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7年(1948),全县共征收土地税2.197亿元(法币)。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平潭征收税额按省人民政府规定: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征税额0.4元;二等0.3元;三等0.2元。全县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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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成为税制改革的一项新的税种。
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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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1953年国家建设项目,需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56年平潭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我县国防建设与经济基建征用农业社土地的补偿价格及注意事项的通知》。对国防、国家建设向农业合作社征用土地,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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