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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07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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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1
一、户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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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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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内户籍管理开始由各区秘书兼管。1951年,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户口管理始有章法依据。1953年,在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建立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农村建立了重点人口的登记制度。
5822
二、特种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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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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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1951]第906号通令,县公安机关对公共娱乐场所及旅店、刻字、印刷等行业进行登记管理,1983年又进行重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为登记注册,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经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对从业人员进...
5823
第四节 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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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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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1975年始建车辆监理站,受地区交通局和县交通局双重领导,负责办理境内车辆监理业务。1987年4月监理站并入县公安局,改建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9年易名为柏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设办公室、事故股、业务股和执勤一中队、二中队...
5824
第五节 看守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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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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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政府公安机关设有临时看守所,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在县城建看守所,犯人由公安局武装看守。对判刑较轻者,就地进行劳动改造;对判刑较重者,送行署监狱进行劳动改造。撤销柏乡县看守所。柏乡县看守所随之恢复。看守管理人员有所长、会计、管理员3人。198...
5825
三、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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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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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内枪支弹药在民间散落较多。公安部颁发《枪支弹药管理暂行办法》,县公安局即对各类枪支、持枪人进行清查登记造册,签发持枪证,并对散落社会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收缴。合法持枪人员所持短枪归公安局管理,其它长枪归武装部管理。公、...
5826
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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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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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检察工作由公安局长兼理。1955年5月10日,成立柏乡县人民检察院。1955年5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成立,6月始开展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1979年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195...
5827
第六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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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政府即责成公安部门负责防止火灾工作,消防工作由治安股兼管。
5828
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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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5月10日,成立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秘书1人。1958年12月21日,合并大县后,撤销柏乡县检察院。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后,柏乡县人民检察院随之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关被公检法军事管...
5829
第二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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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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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5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成立,6月始开展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是年,审查公安局提请逮捕人犯174名,批准逮捕131名,退回补充侦察16名,不批准逮捕25名。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起诉32名,不起诉9名。是年,检察机关依法自行侦察案件5件...
5830
第三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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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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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7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后办理的第一期经济案是依法查处县公安局管理员张诚志贪污一案,此后,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运动不断,迫于政治形势之威慑,经济犯罪较少。198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
5831
第四节 法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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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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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1979年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76件,立案侦察2件,其中大案2件,解救人质9人。1984~1985年立案查处的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某等人玩忽职守、刑讯逼供案,是县检察院...
5832
第五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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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6月检察院始施行监所检察职权。设劳改监督及特刑和刑事案件组,具体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实行军管,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1979年开始开展监所检察工作,1985年县检察院派驻看守所一名检察干部长期办公。对看守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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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控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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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乡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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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即开始接待群众的检举和控诉。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检察院被撤销,控告申诉工作由军管会或保卫部负责,1978年恢复检察院后法纪科兼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987年设控告申诉科。专门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并履行对获取案件线...
5834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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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专门负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一审、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及审判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受理案件3起,并查结一起市检察院转办的民事纠纷案件。税务及乡镇检察室,税务检察室1987年10月成立税务检察室。主...
5835
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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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以前历代,司法行政皆为一体,县衙便是审判机构。县令或知县,直接审理案件,凡刑事、钱谷及争讼、盗贼各案无不亲理。清光绪年间,直隶总督袁世凯试办审判厅,县级为初级审判分厅,设推事、厅员、录事等。民国初年,县公署曾设司法科,设民事股、刑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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