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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县民政局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依法进行县级勘界、社团管理、地名管理、殡葬改革、婚姻管理、烈士褒扬等工作。有勘界任务的乡(镇)村也分别由乡(镇)村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参与本辖区内的勘界工作。勘界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划定习惯线,核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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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1996~2000年,进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1997年3月成立宜黄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民政、城建、水电、农业、财政、林业、公安、司法、土管、经贸委、档案等单位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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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3月,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宜黄县社会团体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县民政局增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境内社会团体的登记与管理。本着“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着重整顿己注册登记的32个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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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宜黄县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成立于1980年11月,1989年10月前,由县政府办公室代管。1989年底划归县民政局管理,对外保留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名称。地名办已编辑出版《江西省宜黄县地名志》,该书以志为主,辅之以“录”,版面格式为辞典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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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2002年10月,宜黄县殡葬事业管理所成立,之后着手进行“回归园”各项筹备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回归园”于2004年竣工。此项工程是以招商引资的方式进行,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程建设由投资方负责,整个“回归园”占地191.5亩,内设有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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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为纪念革命烈士,弘扬革命精神,宜黄县革命烈士纪念碑始建于1964年,因当时经费不足,部分工程未能配套。1990年上级拨款3万元,对纪念碑四周的围基墙脚、碑身碑体的大小字重新贴金及四周绿化工作进行修缮。1992年上级又拨款2万元,对纪念碑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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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1986年9月,县民政局举办各乡(镇)婚姻登记员培训班,组织学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法律知识,提高婚姻登记员的执法水平。全县16个乡镇各配备一名登记员,依法办理本乡(镇)婚姻登记工作。1986~1993年,共办理结婚登记计8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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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在县委和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拥军优抚活动,每年的“八一”建军节和春节,县党政机关依例组织有关单位、有关人员走访驻宜部队,慰问全体官兵。对全县烈、军属、伤残军人进行定期抚恤,给在乡的老复员军人送去定期定量补助,给现役军人家庭发放优待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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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宜黄是革命老区,素有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驻宜的武装部、县中队、消防队和1990年前驻宜的通讯部队,与宜黄人民结下了深厚情意,受到群众的热烈拥戴。宜黄人民从内心热爱子弟兵,慰问驻军已形成制度。此后,虽不举办联欢会,但每年都以走访慰问的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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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是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和抚恤。县民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给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每年根据人员变化和标准的提高,及时进行调整。2001年,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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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凭批准部门的证件,按国务院1988年8月1日发布施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间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出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民政局在贯彻《条例》中,坚持照办不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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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伤残,应根据伤残性质确定: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之分。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由国家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在1988年、1992年、1999年、2000年、2002年、2003年、2004、2005年等17年间,先后作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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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定期抚恤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的抚恤金。按政策规定,定期抚恤金可按月或按季发给,也可在年初一次发给。定期抚恤金标准,随国家的经济增长不断地提高,2005年,上级定的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居住城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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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定期定量补助是政府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对其中生产、生活有困难的人,每月发给定额的补助费。宜黄对在乡的老复员军人,孤寡烈属,带病回乡中有困难人的补助标准,随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地提高。2005年7月起,执行的补助标准为: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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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 类型: 正文
对义务兵家属在生产生活中有困难的,村、组开展帮扶活动。对退伍回乡务农的,在治病时遇到困难的,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对其子女入学有困难的烈军属,民政部门也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优抚对象中遇到天灾人祸、生活发生困难的,在民政部门不定期下发的临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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