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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7年起,对未批准逮捕 的案件主动与公安局讨论决定;有分歧的案 件由县委政法工作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四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重大案件向县 委汇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参加,共同研究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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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1953年11月27日起,试行 审查批捕工作。1955年5月受理 公安局提请批捕案件9起,批捕3起;不批捕 和临时羁押教育释放的各1起;退回补充侦 查的2起;自行补充侦查的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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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月1日,检察院开始受理经济案件,年内受理贪污、盗伐滥伐林木、玩忽职守、责任事故等案14起,立案8起,逮捕4人,起诉3起5人,免于起诉4起5人,批评教育退回赃物的156人,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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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1月1日,检察院开始受理经济 案件,年内受理贪污、盗伐滥伐林木、玩忽职 守、责任事故等案14起,立案8起,逮捕4 人,起诉3起5人,免于起诉4起5人,批评 教育退回赃物的156人,挽回经济损失2万 余元。1981年,查处贪污、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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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年9月,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犯人进行特赦教育,大部分犯人表示改恶从善,争取宽大处理。1962年起,派1名检查员常驻泰安专区劳改队,两年内对劳改监狱、生活场地及劳改犯的表现进行数十次检查,查处37起犯人申诉案件,对重新犯罪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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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于1953年开始受理信诉案件, 至1955年,年均受理60件,主要是控告贪 污、敲诈民财、强奸妇女等案件。1956年,对 属检察院受理的17件信访案件,利用“建议、 提请、侦查”等职能进行处理,对需要其他部 门受理的195件及时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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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知县审理刑事案件。民国建立后, 县公署承审员审理刑事案件,县知事审查定 案。1922-1924年,审结383件,其中1923 年最多达153件。1928年后,一般刑事案件 由泰安地方法院审理,县长兼军法官,审判盗 匪及军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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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建立后,县公署承审员审理刑事案件,县知事审查定案。1922-1924年,审结383件,其中1923年最多达153件。1928年后,一般刑事案件由泰安地方法院审理,县长兼军法官,审判盗匪及军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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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县公署受理结案民事案件465件。1928年5月后,泰安地方法院依据《民法》审理民事案件。1931年共终结498件,其中土地案件123件。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依据《山东省战时政府纲领》、《山东省土地租典条例》等有关法令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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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前,经济合同纠纷按民事纠纷处理。1982年后专设经济审判庭。当年处结经济合同纠纷案20件,其中购销合同案17件、产销合同案2件、货物运输合同案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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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4月,依据中央《关于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在过去所发生的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对1950-1952年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对错捕的27件30人、错判的2件2人作了改判。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执行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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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制度始自抗日战争末期。按照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山东省陪审暂行办法》规定,审理重大案件时邀请群众团体代表1人、同级参议会驻会代表1人参加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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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革命”中,法制教育受干扰而中止,1980年恢复。1951年8月,农村以乡、泰安城以派出所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 中,各级调解委员会被撤销,民事调解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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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时有200对青年摆脱包办婚姻,取得了婚姻自主权。1955年起,利用对罪犯的公审、公判进行法制教育。“文化大革命”中,法制教育受干扰而中止,1980年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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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期间,解放区各村均建民事调解委员会,依靠群众,调解民事纠纷。1951年8月,农村以乡、泰安城以派出所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各级调解委员会被撤销,民事调解中止。至1982年,共建调解组织104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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