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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明、清时,县置典史署,边元地区更置巡检署。设典史、巡检等辅佐知县理治安、缉捕、监狱等事、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巡警总局,下辖东、南、西、北及东建涌、西南外6个分局,负责县城(今赣州市、下同)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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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历任县官注重治盗,镇压人民反坑更不遗余力,旧志载,明正德十二年(1517)、王阳明行十甲牌法,主要是监管人户,防止窝逃、窃盗、“犯上”。实行连坐,清初重立保甲。十家为甲、十甲为保,保立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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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侦察工作分政治侦察和刑事侦察,由公安局负责。政治侦察主要是与暗藏的间谍、特务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打击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刑事侦察则是运用技术手段预防、揭露和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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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1952年12月,根据公安部分布《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加强管制反革命分子,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共837名。1953年3月,管制反动会道门为首分子13名。1956年5月,开展一次对敌政治攻势,有512名反革命分子交待或补充交待罪行。共收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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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1971年后,以县交通监理站为主,公安局治安科专管人员协助。一般交通事故由监理站处理。重大事故则由公安局会同监理站勘查现场,调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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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旧志记载,明正德十二年(1517)始立十甲牌法。城乡军民、每家置一牌,写明门户、籍贯、人丁、田粮、有无暂住人口等项,挂于门首,编十家为一甲牌,开列各户姓名等项,造册报县备查。清同治年间,县城编设门牌,地方官会同保甲委员随时查核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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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为维护特种行业合法经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进行犯罪活动,县分安机关对旅馆、刻字、印刷、旧货、钟表修理、茶店、誉写、公共娱乐场所,自行车修理等13种行业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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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解放后,县局配合剿匪反霸收缴民国时期流散在社会上的武器弹药。全县共收缴步枪1509支,轻机枪19挺,手枪102支,子弹50520发。1951年依照有关规定。对持枪者实行持枪证的管理制度。规定不准丢失。不准转借、转让、公枪由专人、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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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10月,县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般治安案件由派出所,乡特派员或单位保卫人员查处。需拘留或罚款的,报县局批准。县局治安服重点查处拐卖妇女、儿童,虐待致死,贩卖淫秽书画,卖淫、斗殴等安件。执行过程中出现过处罚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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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同治九年(1870)县街坊设保安局,募捐购置消防器具,立章程40条,救护火灾,防止趁火打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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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无独立司法行政机构,明、清时知县兼理,民国时地方法院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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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无独立司法行政机构,明、清时知县兼理,民国时地方法院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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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国民党县党部,县政府等机关,曾进行行过《宪法》、《兵役》等法律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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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乡约、里正负解讼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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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赣縣志 | 类型: 正文
民国24年(1935)4月,成立县律师工会,研究法律,举办法律咨询服务。29年2月改组。37年3月行政主管官署督令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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