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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庐山区志 | 类型: 正文
新中国建立前,贫穷农民只有简单再生产手工工具,新中国建立初期,经过土地改革,分得土地,部分农民购置耕牛及犁、耙、耖、水车等农具。合作化时期,大中型农具折价人社,农民仅自备一些小农具。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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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农业第一章土地制度第一节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买卖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方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址、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绅士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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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土地制度第一节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买卖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方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址、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绅士为中人,买卖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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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买卖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方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址、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绅士为中人,买卖双方及中人当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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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新中国建立前,境内出卖土地者多为饥寒交迫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买者一般为地主、富农、商人。买卖双方商定后,由卖方写出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地名、亩数、四址、价格等项,约请双方亲友及地方绅士为中人,买卖双方及中人当场签字画押,交买主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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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典押新中国建立前,贫民如遇天灾人祸向富者借高利贷,以土地、山林或房屋等为抵押。由典押者和受典押者双方议定典押期限,典押手续与买卖土地相似。土地典押价格只有卖价的一半。典押期2年、3年、5年或10年不等,到期典押者可按原价赎回。限期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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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佃土地民国25年(1936),境内农村人口中,佃农占21.6%,半自耕农占39.4%.拥有耕地仅占30%。据1951年九江县土地改革委员会调查,封建地主占有的土地在人口稠密地区为15-20%,在人少地多的地区为40-50%。无地或少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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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 1950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九江地委派工作组在通远乡开展阶级和土地关系调查,作土地改革准备工作。改革政策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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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冬,各地一面普及初级农业合作社,一面试点组建高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土地归集体所有,耕牛和大巾型农具作价归公,取消分红。社下设生产队,社对各牛产队实行“四定”(土地、劳力、耕牛、农具)、“三包”(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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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耕作新中国建立前,境内一些无土地农民缺乏耕牛、农具,连租种地主土地的条件都不具备,只得到地主家打长工、卖短工,受地主的雇用。据《江西省农业统计》记载,民国26年(1937),境内雇农工资是:男工年最高工资50银元,最低20银元;月T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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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 1950年6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九江地委派工作组在通远乡开展阶级和土地关系调查,作土地改革准备工作。改革政策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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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春,地属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在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七地、耕牛、大型农具作价人社,统一经营,按劳分配,按股分红,较互助组有更多的优越性。1954年初,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大力领导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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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冬,各地一面普及初级农业合作社,一面试点组建高级农业合作社。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土地归集体所有,耕牛和大巾型农具作价归公,取消分红。社下设生产队,社对各牛产队实行“四定”(土地、劳力、耕牛、农具)、“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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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在生产资料土地公有制的原则下,从土地承包到组、联产计酬、恢复“四定”“三包”加“奖赔”(超产奖、欠产赔)的责任制形式,发展到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双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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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8月初,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10月,新港、大桥、海会等人民公社成立,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100%加入人民公社。是年底,各地撤销原乡人民委员会,建立“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统一经营,政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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