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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建国前,南城租制租额主要为三类: 定程又称“铁板租”。即固定租额,不论收成丰歉,租额如数照交。 分租每年将收获谷物以一半缴给地主,叫“对分”;大部分谷物交给地主叫“倒四六”或“倒三七”。 押租佃户向地主领田时,需先交押金,否则起佃另由他人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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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1949年9月,中共南城县委根据中共中央的政策规定,作出在全县进行减租减息的决定,要求各乡召开群众大会、佃户会、村干部会和农代会,登记佃户、债户,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所有地主、富农及一切祠堂、庙宇、教会、学产所出租土地的租额,实行“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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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根据“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消灭地主”的土地改革路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于1950年7月27日成立了土地改革委员会,接着派出土改工作队,首先在条件较好的万坊区和蔡王殿区进行土改试点。9月15日,试点工作顺利结束。全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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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1951年11月到1952年3月,全县分两期对土地改革遗留问题进行了复查,根据各乡土改工作情况,划分了一类乡、二类乡和补课乡三种类型。在一类乡搞好民主团结;在二类乡搞好干部整编工作;在补课乡解决各种遗留问题。在土改复查中,对违法和严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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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互助组土改后,分得土地的部分贫苦农民,生产资料不足,经济基础薄弱,又受个体经济的限制,发展生产困难,农村出现新的雇工、放高利贷、买卖土地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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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土改后,分得土地的部分贫苦农民,生产资料不足,经济基础薄弱,又受个体经济的限制,发展生产困难,农村出现新的雇工、放高利贷、买卖土地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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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仅是简单合作,对改善生产条件,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力所难及。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次年1月,花楼下、路东、泷油村,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创办了三个示范性初级农业合作社。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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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高级杜绝大部分是由初级社发展起来的,也有极少数由互助组或个体农民直接入社。土地入社无代价转归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等则作价由高级社收买,归集体所有。其他财产归私人所有。生产收入除支付与初级社相类似的开支外,余下的实物和现金,不再按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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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人民公社经历了建社、扩社、整社、撤社4个阶段,实践证明,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撤销其组织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但其兴起亦为全县兴修水利、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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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促进全县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这一新生事物还不够完善,需要在进一步改革中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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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自1952年至1983年,国营农业一直实行分队派工,集体劳动,固定工资,产品交场。由于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高,年年亏损,有的产品产量甚至低于科学种田水平高的农民。1983年后,实行联产到组。1984年后按“大包干”的形式包干到户,实行计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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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自土改后至大量创办初级社前,均以个体农业为主。进入高级社后,除1958年“大跃进”中实行供给制外,个体农业与集体农业长期并存,当时群众常说:“吃饭靠集体,用钱靠自己”,形象而真实地说明个体农业在集体农业中的重要地位。在实现合作化后的个体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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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南城属综合农业区,自然条件有利于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但在建国前,由于生产水平低,科学技术落后,农民文化素质差,农业生产经营项目单一,经济结构极不合理。境内低山丘陵约占县域面积70%,但林业在整个农业中的比重一直很小,牧业、渔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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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第一节 耕地情况 第二节 农田建设 第三节 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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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南城县志 | 类型: 正文
南城耕地面积变化较大,除兴修大型洪门水库外,每年兴修水利工程、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也占用了部分耕地。据1985年县统计年鉴称,当年减少耕地面积2087亩,占当年耕地面积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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