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241 |
| 颗粒名称: | 四、禁毒、禁赌、禁娼及取缔淫秽书像 |
| 页数: | 3 |
| 页码: | 480-482 |
| 摘要: | (一)禁毒(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和麻烟);清末开始到民国年间都有政令下达禁烟,但因吸食毒品的多是达官贵人,富豪乡绅、地痞流氓,就是当时官府要员也有吸食的,还有部分军警宪特和政府人员贩毒买毒,开设烟馆,从中牟取暴利,所以明禁、暗放,屡禁不止。;(二)禁赌;1951年初,公安局发布《严禁赌博的通知》。在历年的治安工作中都将禁赌作为一件经常性的工作去抓。1983年3月29日,公安局再次发出通告,禁止制造销售赌具,销毁赌具,对花牌、麻将、骨牌、骰子、及其他变相赌博的行为一律禁止。沙雅县人民政府《关于查禁赌博的通告》中明文规定:;(三)禁止宿娼、卖淫、淫秽书像;卖淫、宿娼及传阅淫秽书像,玩弄淫秽物品是生活靡烂、丧志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是旧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弊端,自新中国成立后就给予取缔。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形式下,卖淫、宿娼活动有所抬头。公安局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令和自治区1982年9月3日发出的《进一步做好打击处理卖淫活动和查禁收缴淫秽书画、物品工作的通知》精神,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对诱惑异性、玩弄异性为目的的首恶分子或以卖淫与玩弄异性的淫乱活动交织在一起的犯罪活动给予严厉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