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险物品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5240
颗粒名称: 三、危险物品的管理
分类号: D631;F426;D92
页数: 1
页码: 480-480
摘要: 依照公安部1957年12月29日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要求,沙雅县公安局每年对危险物品进行登记、审批和发证工作。并经常检查有关部门对执行危险物品运输、储存、销售和携带、使用等情况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 爆炸物品 危险物品 弹簧刀 枪支弹药 公安局

内容

依照公安部1957年12月29日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的要求,沙雅县公安局每年对危险物品进行登记、审批和发证工作。并经常检查有关部门对执行危险物品运输、储存、销售和携带、使用等情况的管理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要求,组织公安、畜牧、林业、体委等部门的有关人员,负责全面清查非军事系统的公用、民用的各种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其中包括鹿场使用的麻醉枪)。县公安局作出具体规定,减少和避免人身伤亡和枪械管理事故的发生。1973年、1981年及1983年4月19日先后进行3次枪支弹药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缩小枪支佩带范围,收回一批枪支弹药。严格控制危险物品运输、储存、使用范围。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和技术检验,健全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社会治安管理混乱,出现因使用土炸药炸鱼而造成死亡及伤残者时有发生,如托依堡勒迪乡李世斗炸鱼,伤一臂一眼;1974年9月,自流人员1人在塔里木河格孜库木渡口炸鱼造成死亡等。
  1983年4月1日,阿克苏地区行署发出《关于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凶器的通告》,沙雅县成立清查收缴社会上零散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凶器的领导小组。县公安局规定:1.雷管、导火索、刮刀、弹簧刀、匕首(不包括生产生活用具)、手铐、钢丝鞭等一律收缴。2.各单位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深入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对查有实据拒不交者,可发通知书责令限期交出,坚持不交者,依法传讯或依法搜查。3.严格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管理工作;严禁使用磷硫磺、氯酸钾等有毒物品;严禁生产、销售打火袋、拉炮、甩炮等。全县共收缴枪支21支、子弹328发、炸药14.5千克,雷管609枚,导火索70米,手榴弹52枚、钢丝鞭9条、匕首9把、弹簧刀1把、手铐1副、大刀2把、长矛1柄。1985年夏,一干警枪械失火,误伤一人,后被调离。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