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5085 |
| 颗粒名称: | 第五章 工商行政 |
| 页数: | 6 |
| 页码: | 378-383 |
| 摘要: | 第一节 机构沿革;清代,伯克、乡约管理集市贸易;民国初年县政府直接管理商务,其后成立工商会,管理工商事务。但工商会只限于商业税务的催缴,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矛盾的调解工作和市场摊点的管理事宜。车马店、饭菜馆、典当铺、书场、旧货市场等特别行业由警察局核查后填发营业执照,普通行业由税务局填发营业执照。;第二节 工商管理;建县伊始,英买里、玛扎霍加、老其满等巴扎市场由乡约管理,沙雅镇市场由伯克管理。此制执行多年,直到1937年成立工商会之前,先后均由伯克、知县、县长兼管。民国年间玛扎霍加、英买里设税卡,派稽查管理税务兼管市场,其他乡村巴扎设交易员管理市场。城镇市场则由先后成立的警察局、税务局、平价委员会分司管理,各尽职责。民国3年(1914)、民国36年(1947),沙雅县政府曾两次行文布告,禁止外县商人购买牛羊肉外运,以利市场肉类供给。;第三节 企业登记;民国时期,私营手工业、商贩(坐商和行商)向县商会申请登记,领取牌照后开业(或出摊),照章纳税。外地行商到沙雅经商的,出示牌照后方可经营。车马店、饭菜馆、典当铺、书场和旧货市场由警察局核审后发照;京广杂货、日用百货、茶糖烟酒等普通行业由税务部门发照征税。民国38年(1949),沙雅县有照工商业196家。;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经济合同称契约,民间土地、房产的买卖及其他经济交易由当事双方协议、立保,并由伯克、乡约、阿訇等人员和宗教上层人士为证,签定信用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直至1980年,县内无法定经济合同签证机构。合同皆为双方商约签定,无法律约束。1980年,开始进行合同管理工作。由工商局负责全县的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和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银行和信贷部门进行信贷、结算等方面的经济合同管理。;第五节 商标管理;民国32年(1943),《中华民国商标法》颁布,沙雅县政府予以公布,责令工商会承办县境内商标注册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