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草场使用及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4702
颗粒名称: (三)草场使用及管理
分类号: D92;I267;TU
页数: 2
页码: 160-161
摘要: 明清时期,牧民放牧都是游牧,没有固定的放牧场所,随着牲畜数量的增加,草场退化,可利用草场面积逐渐减少。一些牧民、牧主开始根据自己的放牧习惯和生活习惯占据草场,尤其是一些势力强大的牧主、地主、寺庙和宗教人士强行大面积占有草场,并不断扩张。民国时期,人口仅占17%的牧主、地主、宗教人士却占有50%的牲畜和52%的草场。塔里木乡有一大牧主竟占有草场7万多亩。
关键词: 使用证 牲畜数量 公私合营 草场面积 宗教人士

内容

明清时期,牧民放牧都是游牧,没有固定的放牧场所,随着牲畜数量的增加,草场退化,可利用草场面积逐渐减少。一些牧民、牧主开始根据自己的放牧习惯和生活习惯占据草场,尤其是一些势力强大的牧主、地主、寺庙和宗教人士强行大面积占有草场,并不断扩张。民国时期,人口仅占17%的牧主、地主、宗教人士却占有50%的牲畜和52%的草场。塔里木乡有一大牧主竟占有草场7万多亩。随着占有的扩大,所有草场不能充分利用,牧主就把用不完的草场租赁给没有或缺少草场的牧民,从中收取租金。在占据草场过程中,草场所有权、使用权、草场界线、租赁关系等方面不断发生矛盾冲突,一直延续到1949年。1953年至1958年牧业社时期,个人占有的草场转归牧业社、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不付报酬,根据历史放牧习惯和社区界线划定。1958年以后人民公社化、公私合营时期,草场统一归人民公社、公私合营牧场所有。再由公社、牧场划归大队、生产队;并根据牲畜数量和草场情况对草场进行调整和重新分配。1978年至1985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草场承包给牧民,归国家所有。1989年,实行草场有偿使用制度,承包户根据承包草场面积向国家缴纳草场管理费。1991年,全县边界勘测完成,确定各乡场草场面积和边界,实行草场使用证制度,明确草场界线、草场所有权和使用权。到1992年,全县发放草场使用证1200户,固定使用权草场85.5万亩。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