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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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4685
颗粒名称: 四、采伐
分类号: F326;F426;D92
页数: 2
页码: 155-156
摘要: 胡杨林的采伐 1959年以前胡杨林无人监护,盗伐、滥伐年约6万立方米以上。1960年后,开始由林场进行有组织的采伐,直至80年代之前,沿河两岸距居民区较近地方的胡杨林区无成材之树,凡直径50厘米以上的几乎采伐殆尽。80年代后,林业厅将2360公顷胡杨林定为用材林采伐基地,并由林业厅、林业处逐年下达年采伐限额。林场在采伐前必须提交采伐设计说明书,经林业局签署意见后报地区林业处审批,再由林业局办理采伐证,方可进行采伐。
关键词: 胡杨林 林业局 采伐量 立方米 人工林

内容

胡杨林的采伐 1959年以前胡杨林无人监护,盗伐、滥伐年约6万立方米以上。1960年后,开始由林场进行有组织的采伐,直至80年代之前,沿河两岸距居民区较近地方的胡杨林区无成材之树,凡直径50厘米以上的几乎采伐殆尽。80年代后,林业厅将2360公顷胡杨林定为用材林采伐基地,并由林业厅、林业处逐年下达年采伐限额。林场在采伐前必须提交采伐设计说明书,经林业局签署意见后报地区林业处审批,再由林业局办理采伐证,方可进行采伐。
  自1960~1992年,33年间总采伐量约16万立方米。其中有据可查的胡杨采伐量为92336立方米,其余6万多立方米是被盗伐的。
  随着政策的变化,对胡杨林的采伐可分为4个阶段:(1)1959年以前,乱砍滥伐阶段;(2)1960~1968年,林场有组织采伐阶段;(3)1969~1980年,大规模采伐阶段;(4)1981~1992年,限额采伐阶段。
  人工林采伐 沙雅县1978年前人工林采伐量较少,1978年后开始增加,年采伐量在200~500立方米之间。1984年后开始实行林木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经自治区及地区审批,沙雅县“八五”期间集体所有人工林木年采伐限额为500立方米,县林业局再将限额分解到各乡、镇、场。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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