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4681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植树造林 |
| 页数: | 3 |
| 页码: | 154-156 |
| 摘要: | 一、育苗;1958年前,群众自发在近宅处小块育苗,育成后自栽或市场上出售;1958年后,各人民公社以小队为单位育苗植栽。“文化大革命”时期狠抓粮食,人工林育苗流于形式:“任务年年下,指标年年高,各队都没育,年年不了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育苗工作纳入正规,各社队开始认真执行。1991年1月,县林业局针对林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五项意见”,交县党政领导审批,形成文件,下达执行。;二、植栽;1961年前人工造林为群众自发的在房前屋后及田间地头零星地栽植杨、柳、沙枣、桑及桃、梨、杏、苹果、葡萄、核桃等,1962年后开始有组织地营造。;三、更新;天然林一般采用引洪灌溉或人工挖沟断根,利用根芽萌蘖两种方法进行更新。;四、采伐;胡杨林的采伐 1959年以前胡杨林无人监护,盗伐、滥伐年约6万立方米以上。1960年后,开始由林场进行有组织的采伐,直至80年代之前,沿河两岸距居民区较近地方的胡杨林区无成材之树,凡直径50厘米以上的几乎采伐殆尽。80年代后,林业厅将2360公顷胡杨林定为用材林采伐基地,并由林业厅、林业处逐年下达年采伐限额。林场在采伐前必须提交采伐设计说明书,经林业局签署意见后报地区林业处审批,再由林业局办理采伐证,方可进行采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