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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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4606
颗粒名称: 二、特殊规定
分类号: R169;G78;D633
页数: 1
页码: 124-124
摘要: 1985年起,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而且第一个孩子年满3周岁的,准生第二胎。
关键词: 井下作业 独生子女 非遗传性疾病 未生育 第一个

内容

1985年起,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而且第一个孩子年满3周岁的,准生第二胎。
  (1)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一方未生育过,要求再生一个的;(3)多年不生,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4)居住在牧区、高山区和人口稀少边远地区的夫妇;(5)汉族同少数民族通婚的夫妇;(6)一胎绝育后复孕,经检查认为不宜做人工流产的;(7)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结婚的夫妇(独子、独女系指无兄弟姐妹者,下同);(8)夫妇一方中连续在井下作业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9)夫妇一方中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10)夫妇一方中为两代独子或独女的;(11)兄弟2人以上(含2人)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的;(12)对于初婚(或未生育过)的大男(32岁以上),大女(30岁以上),与已有2个孩子的丧偶者结婚,如有要求可允许再生一胎。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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