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沙雅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320020020210074601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奖惩 |
| 页数: | 6 |
| 页码: | 124-129 |
| 摘要: | 一、奖励;(一)节育、绝育免费;1979年始,凡属计划生育四项技术费、医药费全部免费,所有避孕药具,一律免费供应。;(二)晚婚晚育奖励;实行晚婚的国家干部和职工,凡婚期推迟一年的在规定婚假外,增加3天,累计不超过15天。;(三)独生子女奖励;1983年起,凡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妇,均给予一次性奖励150元,自出生起至10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60元,或给产妇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另增一年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调资晋级不受影响。;二、特殊规定;1985年起,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而且第一个孩子年满3周岁的,准生第二胎。;三、对接受节、绝育手术的照顾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