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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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沙雅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4600
颗粒名称: 三、晚婚晚育
分类号: D625;C924;R169
页数: 2
页码: 123-124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人口处于自然增长状态,且早婚,生育期长,生育率高。据记载,英尔墨里(英买里)有一对夫妇终生生育子女达19胎,成活11胎,一般家庭生育均在5胎以上。民国32年(1943)统计,该年173对结婚青年男女中平均年龄男18.7岁,女16.4岁。
关键词: 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 少数民族 晚婚晚育 计划生育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人口处于自然增长状态,且早婚,生育期长,生育率高。据记载,英尔墨里(英买里)有一对夫妇终生生育子女达19胎,成活11胎,一般家庭生育均在5胎以上。民国32年(1943)统计,该年173对结婚青年男女中平均年龄男18.7岁,女16.4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人口呈年轻型,又无计划生育,人口发展较快。从1977年起,在城镇汉族青年中提倡晚婚晚育试点工作。1979年,全县普遍推行晚婚晚育。1983年,人民政府在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中,对晚婚晚育作出明确规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为晚婚;妇女在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凡晚婚晚育者均给予奖励。是年,结婚的22对汉族男女青年,平均婚龄男26.3岁,女24.2岁。1985年,城镇晚婚率为84%,在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中,平均生育年龄为24.4岁。在农村,普遍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凡未达法定婚龄(初婚年龄汉族男22周岁,女20周岁;少数民族男20周岁,女18周岁)的不予登记。1993年,全县登记领证3760对,按法定婚龄领证者占98%。
  在推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政策中,城镇一对汉族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少数民族一对夫妇可生育1~2个孩子,农村汉族夫妇可以生育2胎,少数民族可以生育3胎。有效的控制了人口增长。
  1993年,全县接受“四项手术”(人工流产,放取节育环,结扎输精管,输卵管)3841例,全县有682对夫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知识出处

沙雅县志

《沙雅县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5

本书实事求是地反映沙雅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地理、人口、农业、工业乡镇企业、交通邮电、财税金融、商贸、经济、城乡建设、党派群团、政权政协、民政、政法、劳动 人事、军事、教育、科技、医药卫生、文化 体育和民族 宗教等,比较全面系统的历史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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