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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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柯坪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7334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事检察
分类号: D631;D926;D92
页数: 1
页码: 305-305
摘要: 县检察院行使对公安机关侦察终结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逮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50年代,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批捕案件均交由承办人先行审查,然后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决定,再送县委审批,最后由地委决定,县检察院办理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当时一般刑事案件很少公开审理,检察员多采取书面形式起诉。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后,根据上级指示,检察院与县公安局、法院建立联合办公室,简化办案程序,削弱了法律监督。
关键词: 检察院 出庭支持公诉 县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 公安局

内容

县检察院行使对公安机关侦察终结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逮捕、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50年代,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批捕案件均交由承办人先行审查,然后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决定,再送县委审批,最后由地委决定,县检察院办理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当时一般刑事案件很少公开审理,检察员多采取书面形式起诉。1958年,“大跃进”运动开始后,根据上级指示,检察院与县公安局、法院建立联合办公室,简化办案程序,削弱了法律监督。1961年,对原联合办理的案件作了复查,对错案进行纠正。1978年11月,检察院恢复建立后,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党委不再审批案件的决定》,从1979年7月1日起,直接行使批捕起诉权。
  1955~1989年,柯坪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县公安局报捕案件407起、案犯432名,批准逮捕239起、案犯295名,对另外137名案犯未予批准逮捕。同时,对漏报的3名案犯批准逮捕,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1955~1989年,受理县公安局起诉案件409起、被告496名,经审查,决定起诉349起、被告440名,对29名被告免予起诉、27名被告不予起诉。1978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立之后,对起诉案件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至1987年,共出庭支持公诉187次。同时,依法行使了对侦察、审判活动的监督和抗诉法院错误判决、裁定等项职能。

知识出处

柯坪县志

《柯坪县志》

出版者:新疆大学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志实事求是地记述柯枰县自然、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柯坪县志》是柯坪历史的再现,它真实地记录了柯坪的苦难过去,全面地反映了柯坪欣欣向荣的今天,它将有助于人们认识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从而在社会主义大道上迈开更加坚实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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