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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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65941
颗粒名称: (一)、起诉书:
分类号: F426;F832;I247
页数: 5
页码: 65-69
摘要: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关键词: 建设银行 办公室 九三年 巩义市 王永平

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郑检刑起字(1994)第5号
  被告人王永平,男,二十九岁(生于一九六四年六月十五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河南省登封县人,住郑州市伏牛路第九十四号楼二单元九号,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巩义市支行行长。因受贿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十一月一日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十一月三日由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王永平受贿一案,经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起诉,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永平犯罪事实如下:
  1.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经王永平批准,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给河南省冶金进出口公司巩义市米河联营水泥厂人民币二百万元。后该厂厂长李文献、张丰周为了对王永平表示感谢,到王永平家,送给王永平人民币六万元。该厂为再次在建行贷款,一九九二年八月,李文献、张丰周又到王永平家,送给王永平九万元,经王永平批准,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给该厂贷款三百万元。王永平两次收受贿赂十五万元。
  2.一九九二年五月上旬,巩义市米北新型耐火材料厂厂长马超,为在巩义市建行贷款,到王永平家,送给王永平四万元,后经王永平批准,当年七月一日给该厂贷款一百五十万元。一九九二年七月下旬,为再次贷款,马超又到王永平家,送给王永平三万元。王于八月三十一日又批准给该厂贷款二百二十万元,一九九三年元月六日批准贷给该厂一百万元。王永平两次收受该厂贿赂七万元。
  3.一九九二年五月,巩义市楼子沟煤矿矿长赵鸿儒和杜占东为在巩义市建行贷款,到王永平家,送给王永平五千元;同年六月,两人又和会计苏仁义到王永平家,送给王永平二万元。后经王永平批准,六月三十日贷款给该矿六十万元。同年八月,为再次得到贷款,赵鸿儒等人再次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一万五千元。王永平于同年九月三十日又批准给该矿贷款五十万元。王永平三次收受该矿贿赂四万元。
  4.一九九二年六月,巩义市中州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张治有为对王永平给下属公司贷款一百五十万元表示感谢,由该公司下属的郑州重结晶碳化硅制品厂和建材公司给王永平购买日本产三菱牌空调器一台,价值一万一千元。
  5.一九九二年七月,巩义市小关镇“郑州铁路工程水泥厂”党支部副书记杨永顺为在巩义市建行贷款,到郑州王永平家送给王一万元。当月二十七日,经王永平批准,贷给该厂一百万元。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为再次得到贷款,杨永顺又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一万元。一九九三年六月,杨永顺为了贷款和已贷款的延期使用,再次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五千元。王永平三次收受杨永顺贿赂二万五千元。
  6.一九九二年七月,巩义市双楼水泥厂厂长张定国为在巩义市建行贷款。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二万元。经王永平批准,巩义市建行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贷给该厂七十万元。为再次得到贷款,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张定国又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二万元。经王永平批准,巩义市建行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日又贷给该厂六十万元。王永平两次收受张定国贿赂四万元。
  7.一九九二年八月,巩义市罗泉水泥厂厂长吕振举、紫育斌为在巩义市建行贷款,乘车去巩义市建行,由紫育斌到王永平办公室,将二万元送给王永平,后经王永平批准,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贷给该厂一百万元。为再次得到贷款,一九九三年元月,紫育斌又到王永平办公室,将四万元送给王永平,王两次收受贿赂六万元。
  8.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八日,巩义市鸿建联营水泥厂在巩义市建行贷款一百五十万元,厂长王明亮为了对王永平批准贷款表示感谢及再次在巩义市建行贷款,从厂财务室取五万元,到王永平家送给王。王永平又于九月十七日批准贷给该厂四十万元。
  9.一九九二年八月,河南省水泥工业公司巩义市米河联营水泥厂厂长张松华为在巩义市建行贷款,到王永平家,送给王四万元。后经王永平批准,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一九九三年元月十九日分别贷给该厂一百五十万元和四十万元。
  10.一九九二年八月至九月,巩义市压延设备厂副厂长马秋敏为了在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先后三次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一万五千元,经王永平批准,九二年十月六日贷给该厂一百万元。九二年十月下旬,马秋敏为再次在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一万元。经王批准,建设银行又于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贷给该厂六十万元。一九九三年元月,厂长郭智敏和马秋敏为了对王永平批准贷款表示感谢,又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五千元。王永平五次收受马、郭的贿赂三万元。
  11.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巩义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经理张三有为了在巩义市建行贷款,从公司财务科取出二万五千元,到王永平家送给王。经王永平批准,建设银行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八日贷给该公司八十万元。
  12.一九九二年九月,巩义市米河镇“河南省易旺石墨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二奎,为了对王永平给该公司批准贷款四百万元表示感谢,到王永平家送给五十万元。
  13.一九九二年九月,巩义市银河家电公司经理刘志杰为在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和其女婿董林英一块到王永平家,送给王松下J27型录像机一台,价值三千三百元;广东产蓬波牌组合音响一套,价值一千六百元,后经王永平批准,建设银行于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贷给该公司三十万元。为使贷款延期归还,一九九三年七月,刘志杰让其女婿董林英、王明义将一台南韩产高斯达电冰箱(价值三千元)送到王永平家。
  14.一九九二年十月,巩义市联营镁厂厂长杜吉展为在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二万元,经王永平批准,建设银行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六日,三次贷给该厂共二百五十元。
  15.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初,巩义市宏发耐火材料厂厂长李宏欣为在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到王永平办公室,送给王一万元,后经王批准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给该厂贷款一百万元。一九九三年元月,李宏欣为了对王永平表示感谢,到王永平办公室,又送给王永平二万元。王永平两次收受李宏欣贿赂三万元。
  16.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巩义市东方化工厂厂长李海波为再次在巩义市建行贷款,驾车到王永平家,送给王永平四万元。后经王批准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贷给该厂八十万元。一九九三年元月,李海波为表示感谢,又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一万元。王永平两次收受李海波贿赂五万元。
  17.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河南省水泥工业公司米北白色水泥厂厂长时和睦、财务科长马增寿为在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去郑州王永平家,送给王一万元,后经王永平批准,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贷给该厂一百万元。一九九三年二月,他们为再次得到贷款,到王永平家,又送给王一万元。王永平两次收受贿赂二万元。
  18.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巩义市飞达钢玉耐火材料厂厂长张保国为在巩义市建行贷款,让该厂魏永卓和审计局干部陈站柱一起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一万元。由于资金紧张,王一直未给该厂审批贷款。
  19.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巩义市竹林铸钢厂厂长李发财为感谢王永平两次批给该厂贷款二百万元,到王永平办公室送给王一万元。一九九三年九月,李发财又送给王永平两万元。王永平两次收受贿赂三万。
  20.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巩义市佛山实业公司经理张献文为在巩义市建行贷款,到王永平办公室送给王四万元。经王批准,巩义市建设银行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贷给该公司一百万元,九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又给该公司贷款一百万元。
  21.一九九三年元月,巩义市涉村机械厂厂长翟永升为感谢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给该厂三十万并为能再次在巩义市建行贷款,到王永平办公室送给王三万元。
  22.一九九三年元月,巩义市碱厂厂长景银聚为对王永平批准一百万贷款表示感谢,到王办公室送给王八千六百元。
  23.一九九三年二月,巩义市兴源白色水泥厂厂长刘现威为在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二万元,后经王批准,一九九三年三月十日贷给该厂八十万元。
  24.一九九三年二月,巩义市新中乡水泥厂厂长张乾道为在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到王永平家送给王四万元。由于建行资金紧张,该厂一直未能贷到款。
  25.一九九三年春节后,巩义市电信设备厂厂长付新军为感谢王永平两次批准给该厂贷款一百五十万元,并为争取第三笔贷款,到王永平办公室送给王四万元,之后,经王永平批准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贷给该厂一百万元。
  26.一九九三年三月,巩义市米河白色水泥厂厂长李景玉为能继续在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到王永平家送给王三万元,后经王批准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日又给该厂贷款五十万元。
  27.一九九三年三月,巩义市北山口乡北山口村党支部书记赵公法为对王永平批准给该村农工商联合公司贷款二百万元表示感谢,从该公司下属的新型治金材料厂取款二万元,到王永平办公室送给王二万元。
  28.一九九三年四、五月,巩义市氢、氧化铝厂厂长白海军为在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在去王永平办公室送该厂资料时,放资料袋里一万元,连同该厂资料一起送给王永平。由于资金紧缺,该厂未能贷款。
  29.一九九三年七月,巩义市大峪沟乡“郑州金大水泥有限公司(原大峪沟水泥厂)”经理张宝存为在巩义市建设银行贷款,到王永平办公室给王送二万元。由于建行没有贷款指标,该厂未能贷款。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提取的赃款赃物、复制于银行的借款凭证及建行贷款的审批手续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被告人王永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四十六次收受二十九个单位贿赂计人民币一百零四万八千六百元;收受物品折款一万八千九百元。共计一百零六万七千五百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永平尚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也已全部追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予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旗
  一九九四年一月八日
  附:1.被告人王永平现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2.卷宗八册共壹千零四十四页;
  3.赃款赃物上缴财政清单一份。

知识出处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郑州检察志 1986-2003年》

出版者: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出版地:2007

《郑州检察志》(1986-2003年)本书全面、客观地记述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1986-2003年工作的发展、变化,对政策制度的制定实施、检察改革、各类案件检察工作的开展及取得的成绩、队伍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进行了史志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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