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社会与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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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创新与求是——2006年新疆社会科学界青年学者论坛论文集》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50070
颗粒名称: 一、公民社会与公民意识
页数: 3
页码: 1-3
摘要: 公民社会是与现代民主社会相联系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启蒙运动留下的丰厚遗产的体现,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崭新阶段。其特征是:首先,强调维护与发展人权,这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主张公民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都应得到尊重和满足。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的政治自由。

内容

公民社会是与现代民主社会相联系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启蒙运动留下的丰厚遗产的体现,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崭新阶段。其特征是:首先,强调维护与发展人权,这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主张公民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都应得到尊重和满足。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的政治自由。平等思想是现代公民所必备的思想之一。其次,健康的公民社会还需要公民自觉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如果缺乏这一点,社会充斥的仅仅是无数只知自我享乐的孤立的、冷漠的、无动于衷的个体,就会出现社会天平的失衡。因此,公民社会不仅强调个人对法律规则的遵守义务,更强调公民的社会责任。可以说,鼓励公民焕发更多的责任意识、参与热情,已经构成了当代公民时代精神变迁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能够自觉遵守公民共同制定的规则,并且通过自己的言行监督他人遵守国家法律的社会。在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国度里,是不可能建立公民社会的。再次,公民社会是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它意味着国家、市场、社会公众等各种不同的力量处于一种平衡状态,各行为主体是以民主、商谈、参与为特征的社会,意味着这里有一部渗透着自由、民主和人权理念的宪法,有众多充满活力的民间团体,提供制约与纠错功能健全的公共领域,以及拥有公正、责任、宽容,并且善于对话、善于妥协、积极参与精神的普通公民。只有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尊重,才会有强烈的、自主的社会责任感,整个社会秩序才能得到持久的根本保障。
  公民意识是存在于成熟的现代民主社会(即现代公民社会)的一种先进意识,指民众对自己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所处地位的认识,在认知上对其自身公民角色的了解;在情感上对国家和特定社群的认同,懂得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奉行有序参与、平等节制、妥协宽容的理性议事规则。有西方学者对此评价说:“一个具有公民意识的人,不仅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好公民’,即一个具有爱国、忠诚及服从国家的品质的人;而且还是一个对国家评头论足,有能力并愿意参与其改进的人。”公民意识是一种理性处世论事的政治意识。从国外的经验看,它是在现代宪政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民众意识,这种意识体现为将自己和他人视为拥有自由权利的人,有尊严、有价值,并且能够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包含了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但这种责任感来自权利本位而不是义务本位。从内容上看,公民意识主要包括爱国意识、守法护宪意识、自由平等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等,它是平等、独立、合群等诸多现代精神的体现。从法律角度看,依法治国需要每个人都具备公民意识,成为合格的公民。法律角度的公民意识包括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从伦理学角度看,公民意识首先在于尊重个体的自主意志,任何一种与公民利益相关的社会行为方案设计,都应以公民的自主意识为前提,即实施的社会行为方案是经过某种严格程序,从公民的个体意志中提炼出来的公意的体现。依靠这样一种公民意识才能营造出一种宽松自然的社会氛围,铸就民众坦诚开放的精神风貌。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制定了宪法,赋予公民以一定的自由和民主权利,这是人类进步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知识出处

创新与求是——2006年新疆社会科学界青年学者论坛论文集

《创新与求是——2006年新疆社会科学界青年学者论坛论文集》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08

由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党校协办的第三届“新疆社会科学界青年学者论坛”,于2006年9月23日在兵团党委党校举行。论坛征集到论文144篇,大会交流20篇。论文内容涉及社会科学类众多学科和新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了全面反映这次论坛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推进青年学者的科研工作,我们从所征集的论文中选编了这本论文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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