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11·27”税务违法系列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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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31765
颗粒名称: 三、“11·27”税务违法系列案件
分类号: F812;F832;D631
页数: 3
页码: 216-218
摘要: “11·27”案件发案于浙江省诸暨市,主要是当地长丝企业利用个体加弹户购货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违规开具给一些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疆企业,从而达到多抵退税款和出口退税。2009年11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督办,责成新疆、浙江两地办理。2009年12月31日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国税局出口退税处和公安厅经侦总队部署专案工作,2010年1月4日伊犁州国家税务局和伊犁州公安局在州国税局成立了“11·27”案件伊犁专案小组。
关键词: 伊犁州 专用发票 中间人 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

内容

“11·27”案件发案于浙江省诸暨市,主要是当地长丝企业利用个体加弹户购货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违规开具给一些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疆企业,从而达到多抵退税款和出口退税。2009年11月,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督办,责成新疆、浙江两地办理。2009年12月31日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国税局出口退税处和公安厅经侦总队部署专案工作,2010年1月4日伊犁州国家税务局和伊犁州公安局在州国税局成立了“11·27”案件伊犁专案小组。2010年3月23日在总局稽查局的召集下,新疆国税、公安前往浙江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确定了由浙江国税给新疆国税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新疆据以追税和调查的决定。
  “11·27”案件中浙江诸暨市长丝企业开具给新疆24户企业60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1亿元,其中伊犁州直管辖企业13户,取得发票5737份,价税合计4.89亿元。伊犁州国家税务局陆续取得诸暨市国税局稽查局发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3份,确认伊犁10户企业取得1512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661万元。
  伊犁州国家税务局与公安部门紧密配合于2010年2月调取了13户涉案企业相关年度账簿资料,以防止可能对证据资料的损毁。同时开展了对相关账簿资料的查阅和取证工作。检查发现:伊犁受票企业从浙江诸暨市购买原材料一般和中间人联系。购货合同有些签订,有些不签订,货多的是一个总合同,有些合同是后面补的。伊犁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注明的品名为涤丝、丙纶丝、锦纶丝,而这些原料不能直接做袜子,必须经过加弹后才能织袜,但在检查企业有关资料时没有委托加弹业务,因此,企业购买原料与实际使用原料明显不符。取得发票的主要途经:中间人直接与诸暨当地个体加弹户(加弹涤丝、丙纶丝、锦纶丝)联系,要求他们购货时将自己不需要的发票开给受票企业,中间人按票面金额支付1.5%~4%不等的开票费,加弹户认为有利可图,均愿意将自己不需要的发票卖给中间人。为此,中间人将受票企业的开票信息及开票手续(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授权书、购货合同等)交给加弹户,加弹户将上述资料提交给开票企业,由开票企业将发票开至受票企业。
  资金流向:加弹户在开票企业购原材料的货款由中间人通过银行从一般账户划到开票企业(有些通过受票企业伊犁开户行付款,有些通过在诸暨金融机构开设以受票企业为单位名称的一般账户支行付款),后由中间人向加弹户再收取扣除开票费点数后的代付货款。或者受票企业将购原料的货款通过银行从一般账户划到开票企业,后由中间人、加弹户、经营户、法人亲属再取回货款,取回的货款形式是扣除开票费点数后的代付货款。当加弹户以支票、承兑汇票支付购货款时,中间人就用持有的法人章、财务专用章背书转让给开票企业,再直接用现金付开票费给加弹户。另还发现中间人直接代加弹户从开票企业代领发票。中间人从加弹户手中取得发票后,以邮寄或来(去)人方式将发票交给受票企业,并从受票企业取得开票好处费(汇款或现金)。
  受票企业有四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1)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人直接找大唐、草塔等地的个体加弹户联系,要求他们购货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中间人指定的企业,中间人支付开票费。(2)受票企业通过在诸暨本地的亲属操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他客商不需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开给受票企业。(3)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亲属等人以购买或委托加工货物形式联系开票企业,要求开票企业将未开具发票的部分业务的发票开具给受票企业,条件为给开票费或者直接以票点购票的形式,为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受票企业法人亲自购货时要求从第三方开具超过购买原料价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部分以票点的形式付费取得。受票企业会计资料无运输发票或者收据,无支付运费单据,无法提供运输车辆信息。企业称运费现金支付,挂法人长期应付款。为达到掩盖虚开行为,企业刻有2枚公章、2枚财务章、2枚合同专用章,一套交给中间人在诸暨使用,并且在诸暨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企业在诸暨使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均非在霍尔果斯公安局备案印章,涉嫌非法伪造。
  伊犁州国家税务局2011年5月13日对涉案企业做出了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依法追缴出口退税1537.22万元,罚款30000元,税款及罚款2011年已全部入库,该案件已经移交伊犁州公安局。

知识出处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总社;伊犁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在伊犁州国税走过20余年之际,第一部全面、系统、翔实记述全州国税历史的《伊犁州国税志》,经过编纂人员的辛勤笔耕,今天终于付梓面世了。这是记录全州国税事业发展的史书,再现了伊犁国税人“为国聚财、为民收税”20余年的光辉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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