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个体及集贸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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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3175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个体及集贸市场管理
分类号: F812;F426;D92
页数: 5
页码: 181-185
摘要: 1994年12月13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税务机构分设后的情况,结合伊犁州实际,伊犁州国税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国税部门要继续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关键词: 伊犁州 定额核定 国税局 自治区 个体工商户

内容

1994年12月13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税务机构分设后的情况,结合伊犁州实际,伊犁州国税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国税部门要继续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1996年6月10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规定,伊犁州国税局、伊犁州地税局对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征管按收入归属原则,分别征收管理。
  1997年9月8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通知要求,伊犁州国税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在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查账征收。
  1997年12月16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业户建账建制工作的通知》要求,伊犁州国税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调查研究,抓好试点,强化管理,积极推进,促进了建账建制工作的推行。
  1998年3月23日,根据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纳税定额核定办法(试行)》要求,伊犁州奎屯市国税局作为试点单位,先行试点。
  1999年6月11日,伊犁州国税局根据自治区国税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2002年8月28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新国税发〔2002〕63号),伊犁州国税局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因此,要求各县(市)局既要深刻认识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有关文件精神,深刻到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又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艰巨性,要克服厌战情绪,切实把这次专项整治作为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和规范市场税收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并以伊州国税函〔2002〕332号文转发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州直各县(市)国税局认真贯彻执行。这次检查共抽调业务骨干131人,组成了45个检查小组。有选择地对31个集贸市场进行了重点专项检查,共查了近3000户,补税、滞纳金及罚款11.07万元。其中自查补税0.97万元,被查补税9.09万元,罚款1.01万元。清理漏征漏管户86户,查补税款10.06万元,加收滞纳金、罚款4.16万元。对811户双定户作了调整,调整户占双定户的15.43%。其中收入明显偏高的723户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纳税调整,平均调高幅度为13.75%,月增加税额4.02万元,同时对88户收入偏低,经调查核实后作了相应调减,平均调低幅度为1.67%,月减少税额1.01万元。已建复式账1户,简易账12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0户,私营企业1户,以上建账户建账方式均为自建账。
  2002年11月5日,为了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新国税发〔2002〕130号)精神,伊犁州国税局在认真学习政策规定、深入部分县(市)进行调研、召开专题业务会议、广泛征求基层征收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州直国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全疆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历史背景及现实意义,深刻理解依法治税的含义,既要依法征税,又要依法免税,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体现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及特困阶层的照顾与关心。二是加强领导,密切协作。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国税局一把手要亲自挂帅,组成相应的领导机构,多做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既要保证新的起征点全面执行,又不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同工商、地税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取得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关心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坚持尊重历史和集体审批的原则。四是因地制宜,分片实施。重点做好“双定”纳税人较集中的县(市)区、集贸市场的起征点调整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要慎重稳妥,不可简单处理,确保社会的稳定,对达不到起征点的经审核予以免征。
  2004年6月3日,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推进依法治税,强化个体税收征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伊犁州实际,伊犁州国税局对县(市)局提出要求。一是认真学习,统一认识,狠抓落实。二是规范征收管理,促进优质服务。三是强化部门配合,维护税收秩序。四是加强重点市场监控和重点户管理。
  2005年6月8日,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办〔2005〕254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结合伊犁州国税系统实际,伊犁州国税局要求各县(市)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转变管理理念,提高认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同时与工商、地税、银行、市场管理等部门积极协作配合,做好纳税服务,营造和谐的征纳关系,不断提高集贸市场税收征管质量。
  2006年4月7日,针对各县(市)局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不少薄弱环节,伊犁州国税局就当前加强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提出要求:(1)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必须做到税源清楚,监控到位,程序规范,执法公正,资料齐全,数据准确,定额核定准确,职责明确,衔接紧密。(2)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做到税源清楚,监控到位。(3)加强定额核定管理,做到程序规范,执法公正,定额核定准确。按照定额核定程序和本文附件的要求,本着“抓住大户,管住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定额核定工作。(4)鼓励使用发票,加强发票管理,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5)积极促进多元化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方式的推广,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6)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必须做到职责明确,衔接紧密。(7)加强执法监督。(8)公开纳税定额,接受纳税人监督。
  2007年7月11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伊犁州国税局认真组织学习,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向个体工商户宣传《定额办法》和《实施办法》精神,并做好政策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申报制度的新规定,确保了《定额办法》和《实施办法》精神的顺利贯彻落实。
  2008年1月24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新国税发〔2008〕3号)要求,伊犁州国税局承担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试点工作,并于2008年5月31日前上线。为确保成功上线,伊犁州国税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要求各县(市)局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推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8年1月至6月,根据自治区国税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整体部署,伊犁州国税局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作为伊犁州国税系统的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准确把握工作重点、难点,措施有力,方法得当,严格考核,使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开展有序、有力、有效,于2008年6月30日前成功运行了管理系统,起到了试点单位作用。先后制定了《伊犁州国税系统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方案》《伊犁州国税系统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应用操作培训方案》《伊犁州国税系统推广应用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应急方案》《伊犁州国税局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推广应用例会办法》《伊犁州国税系统推广应用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问题反馈办法》《伊犁州国税系统个体计算机核定定额数据采集方案》《伊犁州国税系统个体计算机核定定额前期准备及培训验收方案》《伊犁州国税局个体计算机核定定额数据采集验收方案》《伊犁州国税局个体计算机核定定额测算方案》等工作制度和办法,建立了三级考核体系,确保了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序进行。2008年6月12日起,全系统正式运行管理系统,对定额执行期到期户,分月汇总申报与定额核定同步进行,县(市)局根据导入正式系统的数据逐户生成定额,并按照法定程序公示和送达,基本实现了与原有定额的对接。
  2008年6月12日至6月30日,全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完成6751户个体户的定额核定工作,2008年7月份将完成18503户个体户的定额核定工作。通过测算,截至2008年6月30日,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为11603户,达到起征点比率为42.96%,同比增加了13.52个百分点;户均税额237.91元,同比增长22%,达到了平稳上线、稳中有升的目的。
  2009年3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确保定额公开、公正、公平,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新国税发〔2007〕115号),结合伊犁州实际,伊犁州国税局制定了《伊犁州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11月11日,为落实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主席办公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新疆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将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500元。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11〕475号)文件精神,伊犁州国税局对县(市)国税局提出以下要求。一是严格落实提高起征点优惠政策。坚决制止随意提高税收定额,使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定期定额户缴纳税款;坚决制止借机降低税收定额,使不符合条件的定期定额户免征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局达到起征点户数变动幅度累计超过10%的,要将变动清册、理由及影响报告州局。二是清理整顿查账征收户管理。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复式账或简易账。个体工商户同时符合销售免税货物(劳务)税收优惠和未达到起征点税收优惠的,由其自行选择享受一种优惠方式。三是规范税收定期定额管理,适度简并增值税定额级差,整体分散和相对集中定额执行期,优化电脑定税参数设置。四是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高发票信息采集质量,加强代开发票管理,提高普通发票持票率。五是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质效。
  2011年12月19日,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国税办〔2011〕477号)文件精神,伊犁州国税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1)基本情况。截至2011年12月10日,伊犁州国税系统共管理个体工商户31333户,其中:正常户30478户,非正常户855户。正常户中查账征收355户,定期定额征收户30978户(其中:新标准达到起征点户1796户);个体工商户累计纳税6867万元,其中:定期定额户纳税6054万元(含超定额补税1129万元),查账征收户纳税813万元。(2)管理情况。伊犁州国税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要求税务登记率达到95%以上;按照普遍供票、逐笔开票、网络开票的思路,广泛宣传辅导个体工商户领用发票,要求发票持票率达到30%以上;按照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六大程序,严格执行电脑定税的测算结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决杜绝税负不公现象,坚决预防征税不公引起群体性事件;遵照执行查账征收管理办法,凡符合条件的鼓励其查账征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鼓励其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减轻其税收负担。(3)落实优惠政策情况。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11〕475号)文件精神,伊犁州国税系统坚决贯彻落实稳定过渡的原则,既不上调定额也不下调定额,确保稳定过渡。州局还要求一个纳税年度内县(市)局调整定额的幅度超过10%的,要报州局备案,严格防止变相执行优惠政策,影响本地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知识出处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总社;伊犁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在伊犁州国税走过20余年之际,第一部全面、系统、翔实记述全州国税历史的《伊犁州国税志》,经过编纂人员的辛勤笔耕,今天终于付梓面世了。这是记录全州国税事业发展的史书,再现了伊犁国税人“为国聚财、为民收税”20余年的光辉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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