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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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31712
颗粒名称: 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分类号: F812;F426;D92
页数: 9
页码: 134-142
摘要: 因专用发票在新税制中的特殊作用,随着新税制的实施,社会上伪造、倒卖、盗窃专用发票的活动在一些地方十分猖獗,给新税制的全面推行带来严重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1994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关键词: 伊犁州 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系统 增值税 国税局

内容

因专用发票在新税制中的特殊作用,随着新税制的实施,社会上伪造、倒卖、盗窃专用发票的活动在一些地方十分猖獗,给新税制的全面推行带来严重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1994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4月13日,伊犁州国税局召开了专项打击会议,要求公安、检察、法院、税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提高对专项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将专项斗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州有9个县市局成立了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根据新疆专用发票管理使用的实际,伊犁州将打击的重点放在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上,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巡逻执勤中注意倒卖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求税务部门提供线索,公、检、法部门全力配合。伊犁州国税局转发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防伪工作的通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全州税务干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搞好专用发票的日常稽核检查工作。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专项斗争重要性的认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斗争,各基层税务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共设立咨询点9个,参加宣传人员63人次,接待咨询人员123人次,悬挂、张贴标语56幅,散发宣传材料1.68万份。为防止专用发票被盗案件的发生,伊犁州各级税务部门建立了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专用发票运输、仓储、发售各环节的安全。
  1995年7月29日,伊犁州国税局转发《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规定,查报制度按专用发票违法案件的程度分为一、二、三类,一类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二类案件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三类案件由各县(区)国家税务局组织查处。同年7月15日,伊犁州国税局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试行)》规定:
  (一)专用发票的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并配备专人按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二)专用发票实行计划管理制度,根据各局一般纳税人报送的所需数量加20%库存周转量编制年度用票计划。
  (三)专用发票的领购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并建立起必须的制度和账册。
  (四)专用发票发售对象只限于符合专用发票管理要求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所按规定代开。
  (五)专用发票的运送要有专用运输车,有条件的应有武装人员押运,没有条件的选两名表现好,责任心强的发票管理员押运。
  (六)专用发票必须设专库保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严格出入库管理制度,必须有两人以上掌管钥匙并及时核对账务,同时要加强专用发票发售网点安全保管措施。
  (七)专用发票发售实行验旧领新办法,核销发票实行双人监控。
  (八)专用发票的稽核,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九)违反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应按有关制度规定予以处罚。
  1995年,伊宁市国税局发票科干部王某某等12人内外勾结骗取倒卖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发生后,1995年9月2日,伊犁州国税局要求,各级国税局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是工商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增值税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严格管好专用发票,正确实施税款抵扣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从确保税制改革顺利推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切实把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作为各级国税局的大事要事抓紧抓好。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偷骗税款,是新形势下税收工作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对刚刚建立的新的税收制度的严峻考验,表现在专用发票上的这场偷漏与反偷漏,骗税与反骗税,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也是复杂的,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信心,全力以赴。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主管领导要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要齐抓共管,主动配合,紧紧围绕专用发票管理这个“重中之重”开展工作,任何懈怠、畏难、推诿的不负责任的态度都是十分有害的,也是绝不允许的。今后,对由于国税机关管理不善而引发或有税务干部参与利用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件,一概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制度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也提出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伊犁州国税局进行了转发和布置。州局在多次检查中发现,这些制度、规定、办法和措施,有的局执行的比较坚决、落实的比较好,有的局执行的不够坚决,落实的不够好。事实证明,执行的坚决,落实的好的,专用发票发生的问题就少;执行的不坚决,落实的不好的,专用发票发生的问题就比较多。制定制度,重在落实。因此,伊犁州国税局重申,对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提出和制定的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和措施,以及布置的有关工作,各局都要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过场、走形式,更不能随意变通,自行其事。对屡禁不止,有令不行的要严肃处理。当前,需要强调的,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现有的专用发票管理机构和人员,机构不完整的要立即健全,人员不够的要立即充实。二是进一步明确专用发票从运送、保管、发售、使用到核销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奖惩分明的管理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要严格掌握认定界限,对已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要整顿清理,重新审查,重新认定,凡不符合条件达不到要求或在专用发票使用过程中有违章违纪又不服管理,屡教不改的,坚决立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资格。对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已发售的专用发票。四是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的要求,立即收缴已经发售的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五是要严格掌握专用发票的发售标准,严格发售手续,从严控制发售数量;进一步增强管理意识,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的防范机制。一些不法之徒之所以胆大妄为,猖厥地利用专用发票犯罪,偷骗税款,究其原因,作案的外部环境固然存在,但税务系统内部的问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有的地方片面强调特殊性,随意变通税收政策;有的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随意降低认定条件,扩大认定范围;有的对使用专用发票的纳税户管理放任自流,不管不问,长期不查验不稽核;有的对已经发生的案件查处不力;有的税务干部本身就不廉洁自律,以权以职谋私,参与犯罪,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严重干扰了专用发票管理措施的落实,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机,也损害了国税机关的执法形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要从内部管理入手,认真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查不足,补漏洞,强化内部防范机制。其一,在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岗位上,要选派政治过硬,纪律严明,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人员;其二,要对全体税务干部,特别是从事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严格执行,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独,防止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以税谋私,以票谋私,要把反腐倡廉作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搞好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措施。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区局制定的廉政规定,加强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大力组织税务干部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其三,对玩忽职守,严重渎职,给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特别是利用职权之便为犯罪分子提供条件或参与专用发票犯罪的税务干部,要严肃查处,该给行政处分的要从重处罚,该绳之以法的坚决绳之以法,直至开除公职,决不心慈手软,姑息养奸,留下后患;下大力气认真开展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稽核检查是专用发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伊犁州国税局对专用发票的稽核工作进行过多次布置,一些县市局始终未能按要求落实,致使一些犯罪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有效遏制,终于酿成大案,给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失。为此,州局要求各局要加大稽核检查力度,要把普遍稽核与重点稽核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把专用发票管理中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从目前的情况看,稽核的重点仍然是商业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的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或即征即退的企业。对上述三种类型企业一般纳税人稽核面原则上每月不得低于10%,其中商业流通企业不得低于20%,有条件的,问题比较多的地方要尽可能扩大稽核面。稽核工作要力戒图形式,走过场。要重点稽核利用专用发票真票假开、虚开代开、大头小尾以及转借等问题,一旦发现问题,要穷追不舍,查个水落石出。对20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要开展交叉稽核,对领取专用发票的纳税户,无论是经营场所不固定的,还是固定的,都要建立专用发票使用报告制度,定期跟踪检查;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也要进行抽查,掌握其经营范围、付款周期等,以确定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真实性。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稽查将成为各级税务机关的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从长远看,税收征管工作要逐步建立申报、代理、稽核三位一体的新格局,征管手段要实现现代化。在当前仍然要立足现实,从现有条件出发,脚踏实地,下苦功夫,下大力气,一张一张地查,一张一张地过,税务机关在人、财、物上要对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给予倾斜,特别是重点案件的查处,要提供充分的保证;进一步落实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对发现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各类案件,要迅速将所掌握的基本案情报告上级机关,并及时向当地公、检、法等部门通报案情,不失时机地采取应急措施,以便迅速侦破,及早查处。防止久拖不报,更不得瞒情不报。对久拖不报或瞒情不报者,一律视作违纪行为论处。同年10月28日,伊犁州国税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的要求,印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责任书只适用于经审核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由县级(含县)以上税务机关盖章、纳税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了纳税人使用专用发票应承担的责任及税务机关的管理责任,它的启用增强了纳税人对专用发票按规定使用的法纪观念,对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施行,这标志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管理在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同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不法分子利用纳税人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倒卖的问题,建立了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国税部门从1996年1月1日起推行使用。为做好此项工作,伊犁州国税局于1995年12月组织各县市相关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数据传递的方法和工作要求;二是数据库的更新和查询、使用;三是专用发票代码的编制原则。该系统数据传递通过广域网实现了无介质传递数据资料。
  为加强对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骗、逃国家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从1994年第四季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就在部分城市选择企业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即金税工程一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特点,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百万元以上手工版专用发票,百万元以上的销售业务,一律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1995年10月,伊犁州国税局成立了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相关处室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并根据实际制定了工作进度表,即:10月底前完成企业户数、电脑版发票、专用设备的计划编制;11月15日前完成企业现有设备的调查情况;11月30日前完成各县市局税务人员、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12月5日前完成各县(市)税务部门设备的安装、调试;12月30日前完成企业设备安装、调试、模拟运行,向企业发行金税卡并发售专用发票,确保该系统能在1996年1月1日正式运行。同时根据伊犁州实际确定首批纳入防伪税控试点的企业:①1995年经常发生一次开票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企业;②为了便于稽核系统采集数据,拟确定的企业集中在伊宁市;③因购置税控设备款需企业承担,首批主要考虑选择大中型企业。
  经筛选,1996年伊犁州国税系统首批推行防伪税控试点企业共计5户,其中:工业企业1户、商业企业1户,企业开票点5个,税务机关拟设代开点9个。同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凡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一律配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同时取消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将10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争取1997年7月1日前全面推开(后因系统安全性方面的原因,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11月份通知暂停了推行工作)。
  1997年6月7日,伊犁州国税局转发《自治区国税局印发了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1998年1月25日,伊犁州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该通知要求:
  (1)从1998年4月1日起,企业所有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业务一律在老系统停止使用。原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规定废止。
  (2)1998年4月1日再逐步扩大推行到开具10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争取1998年底全部完成。1998年2月18日,伊犁州国税局按照自治区国税局要求做好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准备工作。
  (3)伊犁州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截止日期为1998年3月31日,1998年4月1日后发生的百万元销售业务由企业自行开具。
  (4)由于对金税卡要求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选择政治上可靠、有一定计算机技能的人员承担此项操作工作。
  (5)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管理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在新系统运行后,由税务机关收缴其手工版专用发票。
  1999年7月27日,伊犁州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搞好金税工程建设,尽快实现《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中所确立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助的整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在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10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手写10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使新疆使用10万元票企业及时进入防伪税控系统,11月9日,伊犁州国税局在伊犁日报上刊登《通告》:
  伊犁境内经常开具10万元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向企业发放《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企业应持《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及时与航天金穗技术有限公司在伊犁地区确定的技术服务单位签订《防伪开票子系统销售和服务协议》及有关培训、领购专用设备等事宜。企业领购专用设备后,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县(市)国税局办理开票子系统的初始发行工作。
  从2000年1月1日起,未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不得开具手工10万元版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手工万元版专用发票。到2000年4月,全州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已有75户,其中开具百万元版专用发票企业5户;开具10万元版专用发票企业61户;开具10万元以下版专用发票企业9户。从已配备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系统运行情况看,较早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运行基本正常,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由于人员素质、设备等因素,出现技术问题较多,对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有一定的影响。
  2000年3月22日,伊犁州国税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共十章四十六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月,伊犁州国税局转发了《自治区国税局修订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和规程的施行使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同年6月7日,伊犁州人民政府转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要求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做好此项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
  一是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国税机关推行部署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工作,力争在2002年底前将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
  二是各地国税机关应做好对本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模底工作,从2000年下半年到2002年底,以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基数,按比例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的推行工作。2000年下半年完成推行工作的30%,2001年完成推行工作的40%,2002年完成推行工作的30%。期间,因系统技术原因,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2001年2月起暂停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子系统的推行工作。2002年6月17日,伊犁州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各级国税部门:一是2002年底以前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覆盖到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推行工作的第一阶段分配伊犁州225户,其中:伊宁市109户、霍城县42户、伊宁县34户、新源县25户、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5户、巩留县6户、尼勒克县2户、特克斯县1户、昭苏县1户。到2002年12月底,全州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达305户,税控企业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75%,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等工作都走在了全区的前列,得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的肯定。
  2003年3月5日,自治区国税局下达了防伪税控系统3~4月推行计划,伊犁州117户,按期完成推行任务。从200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全州范围内停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领用但未使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必须于2003年5月1日前全部予以收缴,并剪角作废。从200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截止2003年4月底,伊犁州报告自治区国税局的内容为,伊犁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从2003年5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新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3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税务机关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新疆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可继续抵扣。
  2003年6月8日,伊犁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通知,决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国税系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软件”,同时停止代开手工版专用发票。
  2004年,伊犁州转发《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2006年伊犁州国税局转发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伊犁州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于2007年1月1日实施,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4〕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1994〕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0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同年,伊犁州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将权限下放至县市局。伊犁州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此项工作的推行将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增值税税基和偷逃骗税。伊犁州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监控的范围。伊犁州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比对时间缩短,按月比对改为按日比对,比对级次减少。
  2008年伊犁州国税局转发《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子系统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将机动车销售企业纳入税控系统管理。
  2009年伊犁州国税局转发《关于降低我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通知》《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网上报税系统的通知》。
  2012年伊犁州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知识出处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伊犁州国税志(1994~2014)》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总社;伊犁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15

在伊犁州国税走过20余年之际,第一部全面、系统、翔实记述全州国税历史的《伊犁州国税志》,经过编纂人员的辛勤笔耕,今天终于付梓面世了。这是记录全州国税事业发展的史书,再现了伊犁国税人“为国聚财、为民收税”20余年的光辉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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