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教育行政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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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哈密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2852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清末教育行政机构
分类号: C55;K256;K257
页数: 1
页码: 1-1
摘要: 1773年(乾隆三十八年)镇西设府,称镇西府,辖宜禾、奇台两县,同年镇西府设教授衙门,宜禾县(巴里坤)设教育衙门。1885年(光绪十一年)撤镇西府治改为镇西直隶厅,奇台划归迪化,宜禾入镇西厅治,改镇西府教授衙门为镇西厅学正衙门。
关键词: 教育行政机关 劝学所 教育行政 清政府 地方官

内容

1773年(乾隆三十八年)镇西设府,称镇西府,辖宜禾、奇台两县,同年镇西府设教授衙门,宜禾县(巴里坤)设教育衙门。1885年(光绪十一年)撤镇西府治改为镇西直隶厅,奇台划归迪化,宜禾入镇西厅治,改镇西府教授衙门为镇西厅学正衙门。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改府、州、县教育行政机构曰“劝学所”。后于1906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劝学所章程”中规定,府、州一律设劝学所,劝学所设总董一人,由视学兼任,受本地方官监督,在总董之下,设劝学员若干人,由总董禀报地方官委派。每个府、州、厅、县划分若干学区,每个学区由总董选拔本区品行端正、热心教育的绅士,任本区劝学员,负责推行本学区一切学务事宜。同时负责本区学田租额的征收、管理。劝学所丕仅掌握本府、州、厅县的教育行政,并有劝导地方人士建立学堂、推广教育的责任。至1910年(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地方自治章程》及《地方学务章程》后,学部规定地方教育事业均归地方办理,于是劝学所由从前独立的教育行政机关变为地方官的教育行政辅助机关,辅助地方官办理官立学堂及其他教育事业。其主管官员的职称,由总董改为劝学所长,兼充本地视学。同年学部还颁布《改定劝学所章程》,对劝学所的职权又有新的更为细致的规定,共十四项,并规定劝学所应办事务须经主管长官核定,所有文件以主管长官名义发布。

知识出处

哈密地区教育志

《哈密地区教育志》

出版者: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

出版地:2003

本志上限追溯到新疆哈密地区教育开办起始的清代中晚期,下限为1990年,全面真实地记载了其教育行政、中小学教育、成人教育等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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