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业务扩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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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力工业志(1957〜2002)》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2229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业务扩充
分类号: F426;D625;D92
页数: 2
页码: 147-148
摘要: 为解决110千伏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等费用,根据水力电力部制定的收取贴费的办法,各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按照用电容量,依据规定标准,收取供电贴费,作为电力企业业务扩充资金,专款专用,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州、县(市)计委和水电局根据电力建设项目计划向供电企业拨款。
关键词: 电力建设 火电厂建设 自治州 精河县 电力建设资金

内容

为解决110千伏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等费用,根据水力电力部制定的收取贴费的办法,各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按照用电容量,依据规定标准,收取供电贴费,作为电力企业业务扩充资金,专款专用,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州、县(市)计委和水电局根据电力建设项目计划向供电企业拨款。
  1.自治州计委〔1986〕40号文件批准按自治区计委计基字〔1984〕165号文件规定标准,从1986年4月1日起执行,贴费的收取加速了自治州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自治州2000年4月1日停止收取,收取标准见表3-2-1。
  2.为了扩充电力建设、技术改造资金,1986年3月24日,自治州价字〔1986〕22号文件,依据国务院国发〔1985〕2号文件批准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时规定的精神》,批准博乐地区工业电价由现行的0.12元/千瓦·时恢复到1982年的0.15元/千瓦·时,每千瓦·时增加的0.03元钱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由州水电局统一管理。
  3.1992年,为解决精河火电厂建设资金短缺问题,经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精河火电厂与自治州建设银行共同向自治州社会发行三年期电力债券500万元,保证了火电厂建设按期投产发电。这批债券到期本息共计650万元,于1995年按期归还给认购户。
  4.为充分利用大河沿子河水能源,精河县大河沿子电站于1993年开工建设2×630千瓦三级电站。为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经乡政府同意,发动电站职工和社会集资共计325万元,扩充了资金,使得电站当年建成并网发电,并按期归还集资款。
  5.为缓解电力建设资金不足,精河县人民政府〔1988〕55号文件转发自治区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电力局《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从1988年1月起在全县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收取标准为0.015元/千瓦·时。1995年12月31日停止收取。
  6.1985年依据有关规定精河县开始征收供电工程贴费,贴费标准为150~180元/千伏·安。依据新电价〔1996〕307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起收取新装增容工程贴费标准为550元/千伏·安,乡村贴费标准500元/千伏·安。依据新电价字〔199〕278号文件从1996年开始征收电费保证金和电能表保证金。

知识出处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力工业志(1957〜2002)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力工业志(1957〜2002)》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2009

本志书系统全面地记载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博州)电力事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讴歌了老一辈电力职工不畏艰难的创业精神,记载了当代工人脚踏实地的辉煌业绩,鼓舞着后来者奋勇向前,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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