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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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8281
颗粒名称: 二、犯屯
分类号: C55;K249;K256
页数: 1
页码: 169-169
摘要: 犯屯又叫遣屯,是指内地罪犯流放到新疆参加屯垦。巴里坤的犯屯是清政府在新疆创办最早的。乾隆二十三年(1758)二月,御史刘宗魏上奏朝廷,“嗣后盗贼、抢夺、挖坟应拟军流人犯,不分有无妻室,概发往巴里坤……等处”效力。乾隆皇帝也极力主张把内地重大罪犯“发往巴里坤处,给种田绿营旗兵为奴耳”。
关键词: 政治地位 刘锦棠 清政府 巴里坤 十三年

内容

犯屯又叫遣屯,是指内地罪犯流放到新疆参加屯垦。巴里坤的犯屯是清政府在新疆创办最早的。乾隆二十三年(1758)二月,御史刘宗魏上奏朝廷,“嗣后盗贼、抢夺、挖坟应拟军流人犯,不分有无妻室,概发往巴里坤……等处”效力。乾隆皇帝也极力主张把内地重大罪犯“发往巴里坤处,给种田绿营旗兵为奴耳”。乾隆二十六年(1761),清政府扩大了发往新疆的刑事罪犯的范围,还专门制定了有关规定,将犯有以下十种罪的罪犯一律发配巴里坤充军种地:“一强盗窝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赃者;一窃盗临期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一抢夺伤人为从者;一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及开棺见尸为从者;一窃赃数多,罪应满流者;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军器殴人,致笃疾者;一三次犯盗窃罪,应充军者;一已经到配军流遣犯,在配为匪脱逃者”。(《清朝文献通考•刑十》)。
  对屯犯,按6人发给农具1全付,每百人给马、牛100匹(头)。他们的屯庄在今大河乡大有庄一带和一些偏远的零星屯田地。屯犯在士兵的监督下劳动,每人每年要收获细粮15石左右。屯犯为民后,每户拨农具1付、马2匹,作价8两白银,马价、房价分三年还清。乾隆二十六年(1761),巴里坤有屯犯485人。乾隆三十二年(1767),又将湖北武昌作恶多端的土豪大姓50多户发往新疆,安置在巴里坤、木垒、乌鲁木齐、伊犁等处。此后,屯犯逐年增多。
  屯犯的政治地位最低贱,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倘或滋事不法及私行逃窜,一经拿获,即行正法”。劳动收获除给口粮外,全部交给官府。对屯犯也给出路,“年久安静者,照例编入民籍”。乾隆四十三年(1776),巴里坤有14名屯犯落户为民。光绪四年(1878),平定了阿古柏,新疆统一后,对遣犯的出路逐渐宽松。光绪十年(1884),新疆巡抚刘锦棠请求清政府,“凡遣发新疆各犯,有家室者,务令佥同起解。凡犯从垦地升科后,一律免罪为民”,鼓励遣犯带眷进疆。在这以后,不少屯犯的妻室来巴里坤落户认垦。光绪十三年(1887),刘锦棠又奏准,遣犯到新疆种地,第三年后都可以为民,屯犯的政治地位和经济状况比以前都有所改善。

知识出处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志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志》

出版者:新疆大学出版社

出版地:1993

《巴里坤县志》实事求是地记载了从古至今巴里坤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风土人情的变革、发展,客观地反映了巴里坤的全貌和地方特色,如实地记述了我们工作中的成绩和失误,为今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借鉴资料,对认识县情、探求规律、正确决策将发挥极大的作用;对各族人民愤发图强、艰苦奋斗、振兴巴里坤草原,将有极大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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