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疆对苏军马贸易与羊只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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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7912
颗粒名称: 三、新疆对苏军马贸易与羊只出口贸易
分类号: F426;F832;F812
页数: 11
页码: 512-522
摘要: 盛世才统治后期,新疆对苏贸易虽已大幅度缩减,但其间仍有两笔数额较大的易货贸易。第一笔是军马贸易。1941年11月,苏联外交部长维辛斯基至迪化,向新疆提出购买军马建议。因数目较大,新疆方面未即应允。①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于1942年3月12日在省城迪化签订购马合同。新疆方面合同签字人为臧谷峰、王宝乾、马郊;苏联方面合同签字人为苏联驻新疆商务特派员阿·波·维塞洛夫。合同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词: 省财政厅 新疆省政府 财政厅 贸易公司 修配厂

内容

盛世才统治后期,新疆对苏贸易虽已大幅度缩减,但其间仍有两笔数额较大的易货贸易。第一笔是军马贸易。1941年11月,苏联外交部长维辛斯基至迪化,向新疆提出购买军马建议。因数目较大,新疆方面未即应允。①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于1942年3月12日在省城迪化签订购马合同。新疆方面合同签字人为臧谷峰、王宝乾、马郊;苏联方面合同签字人为苏联驻新疆商务特派员阿·波·维塞洛夫。合同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疆供给苏联军用乘马5万匹,对供给军马之要求标准为:口齿以4岁至10岁为合格。其中骟马占45%,无孕骒马占20%—30%。儿马不得超过20%。马匹身高134厘米至142厘米。
  2、新疆方面交马期限为3个月,其中1942年4月份交马8000匹,5月份交马23000匹,6月以前交马19000匹,合计为50000匹。
  3、交收军马之验检分为预检和决检两次进行,预检在新疆境内所组织的验收点进行,决检在苏联国防委员会派赴尼堪卡(即霍尔果斯口岸)、阿拉玛勒及巴克图收马驻在地进行。苏方决检为最终验收。
  4、双方议定,军马价格按苏联边卡所验收之马匹,每匹平均定价为新疆纸币125元(包括组织购备、吆送到边卡的一切费用在内)。合同总金额数为新疆纸币625万元。
  5、马价结算及偿付方式:马价由苏新贸易公司与新疆省财政厅进行结算,以苏新贸易公司提供货物的方式偿付马价。各种货物比例为:
  棉布50%, 毛织品2%,
  人造棉布2%, 火柴1%,
  茶叶3%, 食糖3%,
  成衣5%, 针织品4%,
  糖果食品5%, 杂货25%。
  6、对于违背合同之处罚:凡卖马方不能依照合同规定的品质交付足量的马匹,每延期一日,应偿付购马方合额总金额0.1%的罚金;每延期一个月,应付5%的罚金,同时对合同继续履行,不能卸责。购马方如不能按期拨付预支及办理结算手续,每延期一日,应以未交数之0.1%偿付卖马方作为逾期罚金,每延期一个月应付5%的罚金。①
  合同签订后,新疆方面成立了代交苏联马匹委员总会(又称购马委员会),以藏谷峰为该总会委员长,王宝乾、马效为付委员长。委员会归省财政厅直接领导,负责全疆调购军马及与苏方交接事宜。具体购马业务委托裕新土产公司办理。购马地点定为伊犁、塔城、焉耆三地区,省政府指令地方当局予以协助。因购马数额太大,期限紧迫,上述三地裕新土产分公司全体动员,分赴各地,以公司存货易换马匹。②至6月下旬,按期完成购马任务,交付苏方验收。当年对苏实际出口军马5.02万匹,其中伊犁、塔城两区出口3.2万匹军马,占总额的63.8%。苏方应偿付之马价,由财政厅与苏新贸易公司结算。苏方支付货物,由财政厅拨交裕新土产公司销售。
  苏方在按合同进口交付了部分应偿还马价货物之后,便停止进口其余部分。省财政厅多次函催苏方按约交付货物,均无反应。后声称愿偿还货物,却违反合同规定,不但货物品种不符,且大幅度提高价格。1943年3月,苏联驻迪化总领事普式肯致函新疆外交特派员吴泽湘,又提出愿以前苏新贸易公司业经运至新疆各地仓储之货物抵还,货物价格比照国境交货价格作价,另增加运输费用及在各货栈存储费用,关税也由新疆方面偿付。其中又对新疆省政府新近颁布之省营贸易办法提出指责,声称妨碍苏新贸易公司在新疆之贸易。①
  新疆省政府外交署对苏联总领事的来函予以驳斥,认为苏方提议以新疆各地仓储货物抵还马价,违反前购马合同条款,仍要求苏方继续进口其余悬欠货物。且根据政府颁布的《新疆省茶、糖、火柴专卖暂行办法》第九条,苏方前运入新疆储存之专卖商品项目,应贴粘专卖凭证,按官价出售,所以拒绝接收以这部分货物抵还拖欠的马价。同时,令省财政厅核议此案。4月6日,省财政厅提出意见如下:
  (一)查苏方购马价计六百二十余万元,实已交到者不过三百余万元。迭经本厅函催,但此项巨额之欠款仍在悬欠。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迄已逾越八个月之久,此实与中苏邦交信用有碍。该总领事反引以为荣幸,诚属百思莫解。
  (二)苏方在最近数月内固曾有偿还货物之提议,但各货价格及货物成分并不依照合同之规定,不但货物成分不符,且价格超出至钜。本省自不能接受此重大损失。苏方如此措施,其偿还货物殆非出于诚意。实欲藉此往返榷商之时间,以延缓偿还之期限也。至所谓曾提议以美金偿付,系(苏)商务员以口头要求,自不能据以为信。且原订合同本无此规定。此种无理要求,自不能接受。
  (三)货价按边卡价计算,由边卡至本省接收货物之城市一段运费,由本省按平价之脚价另外付款,此为日昨(四月二日)与(苏)商务员之协议。至货找之存储费用,系(苏)贸易公司之本身问题,自不能由本省担负。在此之前并无关于前项之提议,所谓省府不愿接收货物一节,实毫无根据。
  (四)本省省营贸易办法与苏新公司之在新贸易并无任何妨碍,该公司欠交商人之货物不能引此以为悬欠之藉口。
  (五)在省营贸易办法实行以前,(苏)贸易公司与本省商人所订合同,双方自应遵守其规定之条件。(苏)贸易公司应付之货物,既再四延期不付,且将货价擅行提高,商人自难领取。该领(事)认为提价一节与过去之合同无涉,尤觉无相当理由。
  (六)塔城(苏)贸易公司对商民合同货物提价百分之五十,而对土产价则仅提百分之十五。此不但商人赔累过钜,尤与当地平价工作大有影响,且违反合同规定,实为不合理之行为。
  综合以上各节,其咎均在苏方,均应由苏方负其全责。该总领事反以省府不领货物为奇怪行为,实属藐视新疆政府,实为外交之不应有之态度。应请政府函外交署向该总领事提出抗议,并请其履行违约罚金,以维信用。至一九三一年所缔苏新经济协定,系旧政府时代事件,本厅无案可稽,合并陈明。理合备文呈请鉴核,示遵施行。①
  此后新苏双方就此案多次交涉,均无结果。苏方虽断断续续交付部分拖欠购马货物,至1944年3月,仍悬欠应付伊犁地方购马货物价值大洋170多万元。其时伊犁方面侦得苏方在伊犁霍尔果斯卡外存放大批货物,转财政厅呈请省政府指令外交署向苏方严重交涉,要求苏方速将欠货在边卡作一次偿清。省财政厅呈称:
  “查苏方欠交伊犁购马货款除由喀什交付二十万零三千五百九十六元二角四分,又由阿山交付五万九千六百二十六元二角四分外,实欠购马货款一百七十一万七千七百一十三元九角六分,连同所欠伊犁土产分公司未付货款共为二百零九万零五百七十五元六角八分。查苏方悬欠我方货物如此之钜,且又拖延数年之久。现既在边卡存有大量货物,仍然不予偿付,实殊违背合同,不顾信用。拟请转函外交特派员公署,向苏领(事)严重交涉,速将欠货在边卡作一次偿清,以资结束。”②
  3月21日,新疆省政府在财政厅呈文后指示:“查前据该厅呈,据(伊犁)土产公司呈报,苏方在霍(尔果斯)卡存货甚多,请函外交署向苏领交涉,索还所欠马价等情一案,当经函达,查照办理。去后兹准函复:查上项欠款已另有用途,正交涉中,请查照饬知。”③其中所谓欠款另有用途,正在交涉中一节,是指当时新疆省政府正在与苏方交涉,拟价购苏方遗留在头屯河飞机修配厂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并拟将苏方购马欠款抵偿部分飞机修配厂固定资产的作价。
  盛世才统治后期,新疆对苏经营的另一项较大的贸易是新疆出口羊只抵还苏方遗留资产。1943年5月以后,苏联陆续撤回了派驻新疆的专家、顾问及其它人员,停止苏联与新疆的各项经济合作项目。经双方协议,民国政府出面收买了部分苏联遗留在新疆的固定资产。其中如独山子油矿之油井、房产及相关设备作价170万美元,由中华民国重庆中央银行以美金电汇纽约有利银行,存入苏联国家银行户下;苏军红八团回国后遗留在哈密的营房设施作价1000万元(即200万元新币)由中方收购。另有部分苏联遗留的资产则由新疆方面以土畜产品及过界活畜出口偿还,其中最大的一笔苏方作价遗留资产是迪化头屯河飞机修配厂之厂房设备。
  头屯河飞机修配厂对外称为农具制造厂,是苏联方面自1938年下半年开始援助建设的。计划飞机厂建成投产后,第一年装配生产E16单、双座飞机各50架,SB型飞机70架,E0153型飞机130架,合计300架。1943年5月,苏联方面决定撤回飞机修配厂的全部苏方人员和机器设备。7月,开始空运设备和人员,至次年年初,所有搬迁工作结束。
  1944年3月,新疆省政府与苏联方面就遗留在头屯河的飞机修配厂厂房、部分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作价举行谈判。经多次交涉,双方议定作价420万美元。苏方所欠新疆方面购马货款及其它拖欠货物款项共折合美金125万元,在农具制造厂作价中扣除。其余390多万美元,由新疆向苏联出口羊40万只作抵。双方草签《交接羊只办法》如下:
  “中国新疆省政府为售者,以下简称甲方;苏联政府为购买者,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签订交接羊只办法如下:
  (一)甲方售给乙方羊只概数为40万只,每只重量按活重公斤计算之。
  (二)羊只种类及交羊月份如下:
  1、交羊种类及百分数:
  羯羊 70%
  母羊(无孕)20%
  山羊 10%
  2、交羊月份及数目:
  5月份 40000只
  6月份 80000只
  7月份 120000只
  8月份 100000只
  9月份 60000只
  (三)甲方羊只标准应以肥壮无宿病为合格。乙方不得无故挑剔,拒绝接收。
  (四)甲方每次所交羊只,均由兽医检验,出给证明书,连同羊只交由乙方接收。
  (五)交接地点:在下列各地中苏交界处交接之:
  1、伊犁:阿拉马勒(阿里玛里)、银地勒(英塔尔)、松柏卡。
  2、塔城:巴克图、衣米里(艾买力)、恰河老巴(察罕鄂博)。
  3、阿山:吉木乃。
  附注:以上各地某处能交羊只若干,应于双方签字后,另以公函告之。
  (六)甲方将羊只吆至上条指定各边卡时,乙方对于检验接收事宜,应自接到甲方通告乙方于12小时内一律接收竣事。
  (七)羊价每百公斤美金18元2角5分。
  (八)乙方于每次接收羊只完竣时,应出给甲方“收至证明”一纸(见本办法附录),以作清算付款之根据。
  (九)双方接交羊只如发生争执时,应由双方各推荐2人,组织评裁委员会公平决定,并应于日内解决竣事。
  (十)甲方出售羊只,如交羊地点发生战争,时疫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情事时,即应延长交付期限。
  (十一)乙方应付羊只价款,即以甲方所购农机、工厂款抵还之。
  (十二)所交羊只如超出或减少约定概数时,其差额即由双方美金偿付之。
  附:乙方应付甲方“收至证明”格式:
  兹于1944年 月 日收到:
  中国新疆省政府在 地方 边卡交到羊只,活重 公斤格兰姆,悉数收清无误,空口无凭,特此出给证明此据
  新疆省政府
  接收:苏联政府代表(签字)
  民国三十二年 月 日①
  《交接羊只办法》具体规定了两国交接贸易羊只的各具体事项,其中第九条规定,双方发生争执时由对等组织的评裁委员会公断,改变了过去由苏方单方面组织仲裁的不合理现象;第六条规定交接手续必须在12小时内完毕,纠正了以往活畜接收不及时,致使膘情下降,卖方受损的现象。
  1944年5月,新疆省政府与苏联对外贸易部正式签定《买卖农具制造厂合同》,新疆以出口羊只抵还苏方农具制造厂设施作价,作为附约列在合同之后。其中对前双方所签订的《交接羊只办法》稍有修改,变动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疆出口羊只活重每百公斤价格由18.25美元提高到18.50美元。
  2、双方接交羊只如发生争执,调解竣事限期由原二日内改为24小时内。但最终以苏方意见为准。
  3、增加了对出口羊只防疫查验、逾期处罚、及8月15日以后出口羊只不得剪毛等项规定。①(附约全文见本书后附录)。
  新疆省政府委托财政厅统筹办理羊只收购及交付出口各项事宜,并在各主要收购地区成立了羊只征收处,负责收购羊只。《买卖农具制造厂合同》及《交接羊只办法》虽是由盛世才政权签订的,惟是年9月盛世才即离开新疆,所以合同的履行基本上是由国民党新疆省政府完成。1944年5月合同签立后不久,民国中央财政部税务司即通电新疆,免除此项出口羊只税收。内称:“查该项羊只既系我方新疆省抵偿购买农具制造价款,自应免税放行。并将各批出口羊只数目价值及日期详细登记具报为要。”②
  各地对苏羊只出口进行得都比较顺利,至年底大多超额完成任务。塔城羊只征收处于1944年11月7日报称:“查敝处奉命于本年五月份开始由依米里、恰合老巴两卡点交苏方羊只十万二千只,并限于九月底交清等因。敝处遵经按期完成,计实出口十一万四千四百六十五只。……附依,恰二卡出口羊只表一份。”
  1944年全年新疆对苏出口羊只计46.94万只,占当年对苏出口总值的90%左右。1945年新疆对苏出口羊只31.54万只,其中大部分仍为偿还购买苏方遗留固定资产款项。这种特殊的易货关系构成了1944、1945两年新疆对苏贸易出口的主要内容。
  1942年至1945年新疆对苏贸易出口统计
  1942年至1945年新疆对苏贸易进口统计

附注

陈方伯:《阿克赛钦是不可争辩的中国领土》,载《乌鲁木齐文史资料》第二辑。;合同全文见本书后附录。; 民国三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裕新土产公司为呈报目前营业情形转报备查由》; 1943年3月22日《苏驻迪总领事普式肯关于购马账目与土产公司合同两案致新疆外交特派员吴泽湘函》。; 民国三十二年四月六日《新疆省财政厅呈为遵令核议苏总领事答复欠付购马货物及违反合同案》。; 民国三十三年三月九日《新疆省财政厅呈文》。; 民国三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新疆省政府发财政厅训令》。;《交接羊只办法》档案原件。; 1943年8月28日焉耆区吆往伊犁松柏卡交付之7500只羊,因羊毛剪去,苏方拒绝接收。新疆省政府为此专门通令各县,对于剪毛之羊,勿再收购。见民国三十三年九月《昭苏征收处呈文》。; 民国三十三年五月三十日《新疆省政府发塔城政府快邮代电》

知识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3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90)》一书是一部有关新疆对外经济关系史的力作。全书依清代、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丰富、翔实的史料,对17世纪初以来长达近四百年的新疆对苏(俄)贸易历史作了较为系统的综述。既从宏观上叙述了双边贸易的发展和变化,又以具体史实为依据,认真地探讨和论证了不同历史时期新疆对苏(俄)贸易的性质和特点;既是一部有学术价值的新疆历史研究著述,又在当今新疆对前苏联各国贸易中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也填补了国内外对新疆与苏(俄)贸易缺乏系统研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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