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疆省政府公布《新苏临时通商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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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7902
颗粒名称: 六、新疆省政府公布《新苏临时通商协定》
分类号: F752;F426;F812
页数: 9
页码: 410-418
摘要: 《新苏临时通商协定》是以换文的方式秘密签立的。随着双边贸易交涉日益增多,《新苏临时通商协定》已难秘密存在,新疆省政府也认为有必要就目前双边贸易中的一些问题作出澄清和说明,遂决定在政府内部公布该临时通商协定,并抄报南京政府。金树仁于1932年8月10日训令省政府秘书处,内称:
关键词: 金树仁 关税特别会议 通商协定 关税自主 进口税则

内容

《新苏临时通商协定》是以换文的方式秘密签立的。随着双边贸易交涉日益增多,《新苏临时通商协定》已难秘密存在,新疆省政府也认为有必要就目前双边贸易中的一些问题作出澄清和说明,遂决定在政府内部公布该临时通商协定,并抄报南京政府。金树仁于1932年8月10日训令省政府秘书处,内称:
  “查本省政府前于二十年(1931年)十月一日与苏联订立《新苏临时通商协定》柒条,又附件肆条,业经签字实行在案,合亟抄发该协定全文,全仰该处以便查照备案可也。此令。”
  《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知照省政府备案后。8月20日,又由金树仁签发《新疆临时通商之由来及其解释》,附粘于《新苏临时通商协定》后下发通行。
  《新疆临时通商之由来及其解释》对民国以来新疆对苏通商简况作了回顾,并对《新苏临时通商协定》之成立原委及何以秘而不宣作了解释。内称:
  “查新疆与苏联通商以伊犁临时通商条约为始,该约订于民国九年五月,条文寥寥数条,实有美中不足之嫌,惟该约只限于伊犁一隅,其它各处不能适用。以故民国十一年苏联特派喀赞斯克前来迪化,协定临时通商条约未成。民国十二年,又派鄂作尔宁前来继续前议,磋商二年(应为8个月),条文大体告成,正在签字间,适值京俄协定成立,且规定于六个月内即行订立商约,以故新疆与苏联既无再行商订临时通商之必要,只得静候中央政府解决。……嗣后互设五领事之换文虽经成立,但苏联在新疆之通商地点仍以伊犁为限。对于其它各处,因无法律上之根据,仍不能前往贸易,不竟自民国十四年((1925年)起,塔城、迪化、喀什三处忽准苏联通商,内容如何虽不得知,惟大概以关税收入为重。自此以后,遂变成无约通商之局,不但迪、塔、喀三处苏联公开贸易,即其它各城,亦往往遣派代理人前往执行买卖事宜。而华商却不能运货至苏联贸易。早已演成片面通商之局势。
  本主席执政之初,即系无约通商最盛之时,目睹情形,补救无术,只得静候机会,再行核办。适值上年苏联特派员司拉乌斯克因公来新,遂乘机与之商订临时通商事宜。磋商结果,以换文之形式成立临时通商协定数条,较之无约通商似觉稍胜一筹。正拟公布间,忽传中苏复交在即,因即暂行搁置,静候中央命令。不意中苏会议停顿,至今尚无进行之可能。而新苏彼此通商则不能一日间隔,本主席恐各方面发生误会,遂将该项临时通商换文通行各机关查照。”①
  为使省政府各部门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省政府将协定各条加以解释,随同临时通商协定下发。其各条解释如下:
  (一)第一条规定出入卡伦,不必解释。
  (二)第二条规定新疆土货运入苏联不加限制,不必解释。
  (三)第三条可分两层,解释如下:
  (甲)对于喀什、伊犁、塔城、阿山、迪化各区之解释。查领事本有管辖区,此系各国通例。至其管辖区域之大小,各视其侨民居住之远近而定。例如,斜米领馆所辖之区域为八个城市,新近为便利侨民起见,又由塔什干所辖之区域内划出四个城市,归阿(拉木图)馆管辖。塔什干领馆管辖区域为十个城市。安集延与宰桑两馆所辖区域若干,无从得知。此国际上领事管辖区之成例及我方驻苏各领馆所辖区域之大概情形也。
  (乙)至于协定第三条内所定之区域,当时所以如此规定者,系含有限制之意在内。所有下文又特指明莎车、吐鲁番、焉耆、和田、阿克苏五城,苏方可派代理人前往各该处与中商订立买卖契约,其实莎车即在喀什行政区内,所谓五城者,实际上只有四城。又第三条内有自由执行贸易之权一语,换言之,即是当作买卖之时,有自由主张交易之权,所以本条下文又有遵守中国现实法律或规则一语,以维主权。
  (四)第四条于我方最为有利,即苏商与中民所定之买卖契约,依照中国法律,须经官厅登记,并审其所定之买卖契约是否合法,方生效力。
  (五)第五条于苏商应纳之关税而外,又规定营业税或类似营业税之其它税捐等项,以留地步,文意显然,不必详释。
  (六)第六条系规定买卖合同,向苏购买各种机器,以为建设新疆及发展实业之需,文意明显,不必解释。
  (七)第七条系规定假道苏境运货问题,前阅驻迪苏领开来冬运费单,与我方赵养功所开由草地运价两相比较,苏领所开者,每吨(约一千六百余斤之谱)较多美金二角有奇。惟由草地每年只能运货一次,由苏境每年运货至少四次或六次,此中运货次数之多寡,当然亦有经济关系。且苏领亦曾表示将我方意见转达交通部,请求让步。此条于我方有利,可解决时则解决之,以便商民。
  再附件第一号关于划一税则一节,此事根本原因,系受我方币制未能划一之影响。即以伊犁为例,伊帖早已取消,而至今伊犁各县仍以伊帖为单位,即每省票六钱作为一两,以故伊犁货价较之他处为低。关税即系从价征收,则伊犁之关税亦当然比之他处为低。我方官厅向来对此缺少注意,惟苏联系国家贸易,对于同一货物,同在新疆销售,而所纳之关税则彼此不同,其初疑系经理人舞弊,后经查明实情,如有请求划一税则之附件。现在税则已经公布,惟既系从价征收,则所纳之税,实际上仍难划一。此项问题,对内对外均关重要,应如何规定,以归划一,候另文行知,财政厅转行各关税局遵照办理。
  附件第二号及第三号无解释之必要
  附件第四号,关于巴克图卡与苇塘子电线衔接一层,此事在旧俄时代彼此电线本相衔接,现在电杆尚在,只因缺乏电线,发生困难。查该项电线为我方驻苏五领馆汇集之干线,于我方交通上亦极有利。现由苏联所购之电线业已运到本府,正拟进行,以利交通。
  所有以上各项解释,应随同《新苏临时通商协定》之换文一并通行各机关查照,以备参考。不另文通行,以省手续。特此注明。
  行文如有发生误会之处,可查照附件办理,万不可将解释与协定一并向苏领提说,只是照此办理可也。特此注明。
  油印附粘于协定后通行。”①
  上述对《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的解释,与前新疆外交办事处特派员和苏驻迪总领事会谈内容相比,新疆方面在一些贸易问题上确有所让步,其中突出者如苏联商务机构在新疆贸易范围问题。在特派员与总领事会谈中,新疆方面据理辩论,使苏方承认协定规定的通商五区为设立领事馆之五县城,另加不设领之五城,苏联在新疆通商范围定为伊宁、塔城、阿尔泰、疏附、迪化、莎车、吐鲁番、焉耆、和田、阿克苏十县城区。而在《新苏临时通商协定》解释中,新疆方面作了让步,承认协定规定的对苏联通商五区为伊犁、塔城、阿尔泰、喀什、迪化五个行政区,另加不设领之四县,苏通商范围扩大到设领五区各县及吐鲁番、焉耆、和田、阿克苏四县(莎车县属喀什区)。与苏方原要求相近,而苏在布尔津县的商务机构也不必撤出了。
  从国家之间的通商关系讲,《新苏临时通商协定》对新疆和华商多有不利。协定一公布,即引起时人不少评议。今日秉公而论,该协定确使苏方获得了在新疆贸易的种种优惠。
  (一)片面开放南、北疆各主要通商地点,准许苏联在当地设立商务机构、代办机构,派驻代理人或委员自由通商贸易。在各开放通商地点之间准许苏方自由往返通行,于是形成以点为线,由线及面,从而整个新疆(除哈密区以外)均对苏开放的局面,而新疆方面却未对等在苏联境内取得开放通商区。
  (二)限定新疆对外贸易关税税率。协定第五条规定:苏商务机关及其商民贸易应纳税额,无论现时或将来,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所完纳之关税及其它税款,不得超过中商贸易应纳之税额。关税为一国对进、出口商品所征税项,是国家之主权,与通商是两回事,本不应列入通商协定中。但中国是半殖民地国家,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强迫中国承认“协定关税”,硬把关税与通商扯在一起,规定在与列强通商贸易中,中国应征之关税要与列强协商制定,剥夺了中国的关税主权。《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第五款与此同出一辙,使新疆政府失去了关税自主权,无法实行有利于本国的关税政策。协定中规定苏方按中国现行税率完纳贸易税,对新疆来说损失甚大。因为当时实行的值百抽五之进出口贸易税,是列强强加给中国、已实行了90多年的不平等税率。对此,新疆方面早有异议,早在1925年10月关税特别会议前夕,省财政厅长潘震曾呈称:
  “吾国关税为条约所束缚,不能伸缩自如,损失无算。欲图挽救,提议事项不止一端。姑不具论。第就新省而言,地接苏联,该国系以国家资力经营商务,已在西北一带扩张势力。又藉关税自由,恒视应否需要以定,税率为之操纵。前据驻苏联阿拉木图商务员关清廉报告该国商务税率等情到署,批览之余,不寒而栗。应如何力图抵制,正宜趁此时机建议方案,呈请大部共图改革”。①
  1925年10月,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与会共12国。会上中国政府正式提出实行关税自主办法五条,内容如下:
  “1、与议各国向中国政府正式声明注重关税自主,并承认解除现行条约中关于关税之一切束缚。
  2、中国政府允将裁撤厘金与固定关税定率条例同时实行。但至迟不过民国十五年一月一日。
  3、在未实行固定关税定率条例以前,中国海关税则照现行值百抽五外,普通品加征值百抽五之临时附加税;甲种奢侈品,即烟、酒加征值百抽三十之临时附加税。乙种奢侈品加征值百抽二十之临时附加税。
  4、前项临时附加税应自条约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即行开始征收。
  5、关于前项问题应于条约签字之日起当即发生效力。”①
  关税特别会议延续到第二年年中,北伐战争爆发,会议中止。1928年下半年关税特别会议复会,至年底签订了中国恢复关税自主协议,并制定了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定于1929年2月1日在全国施行。4月,民国南京政府文官处、外交部分别电令新疆省政府、外交特派员等,要求新疆省与全国一体实行海关进口税则。外交部电令称:“查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业经制定,明令公布,并定于中华民国十八年二月一日施行。以一年为有效期间各在案。该项税则极应通饬照行,除分令外合行抄发原条文,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一体知照。……附发海关进口税则原文并正误表各五十份。”②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仍规定进口商品最高税率不得超过27.5%,但较前协定关税7.5%提高了近2倍。1931年1月,南京政府再度修订进口税则,一些进口货物的税率已达50%。新疆政府限于1921年新苏《伊宁会议定案》有关进出口货物税率的规定,对上述中央有关进口税率提高的规定均未执行。此次议定《临时通商协定》,新疆方面本可依据中央有关进口关税的规定提高苏联货物进口税率或实行关税自主,但为迁就苏联要求,仍规定苏方进口税率“不得超过中商贸易应纳之税额,”此条对于中国关税主权和新疆地方经济颇有窒碍。相反,《临时通商协定》却没有对苏方征收新疆对苏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做出任何对等的限制,苏联政府的国营贸易机关完全可以依据通商形势,调整货物关税,或限制进口,或鼓励出口,以保护本国经济。
  (三)《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片面规定苏方可以在新疆境内设立相当于银行机构的财政所,并许可财政所代办华商或华商商号的业务委托,使苏联插手新疆金融业。
  (四)苏联对外贸易为国家所有,《新苏临时通商协定》规定华商与苏联贸易,无论在境内、境外,均与苏国营商务机关发生关系,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或契约时,允许彼此间自由商订买卖货价、转运、契约期限等项条件,新疆政府虽有公证该项合同、契约之权,但并不能干涉其中内容。于是形成苏联国家对新疆私商之不对等通商。协定签订不久,苏联即撤销了新疆境内各贸易派出机构,成立“全苏对新疆贸易联合公司”(简称:苏新贸易公司),总揽对新疆通商及土产收购。面对苏联国营联合贸易,新疆华商无以竞争。
  (五)《新苏临时通商协定》中凡新疆方面之要求或利益,均以“希望”的形式提出,并无法律约束力,故苏方履行协定义务之余地很大。如新疆政府通过协定所得之最大利益为能购置发展本省实业所需之各类机器,事实上在协定签立后近一年中,苏联并未履约供应机器。新疆方面如约输出土产原料,而向苏订购的机器设备却屡催不见输入。甚至苏新贸易公司自行输入机器设备,与新疆争办实业之利。苏方之各项要求及利益,均以“允许”的形式明确在协定中,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条文叙述之不同,反映了缔约时双方的不同地位。
  总之,《新苏临时通商协定》是在新疆政局动荡危难之际,在金树仁政权有求于苏联援助武器及军用物资的形势下签署的,该协定与1924年杨增新政权与苏联商定之《新苏暂定通商条件》相比,是一个后退。1931年5月哈密方面发生战乱后,新疆与内地交通已断绝,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全赖对苏贸易供应。在新疆政府方面,无论是从巩固统治,还是从军事作战或物资供应上讲,扩大对苏贸易势在必行。所以尽管《新苏临时通商协定》对新疆方面利少敝多,金树仁还是作主签了字。其后对协定又匿而不宣,并未认真履行,企图观望。1932年夏,哈密战乱已扩展到吐鲁番一带,成不可收拾之局。金树仁政府欲向苏联求得各类物资援助,在贸易关系方面作出了一些让步,《新苏临时通商协定》才公诸于世。不久,又撤回了在德国停留考察了三年之久的包尔汉一行,以进一步缓和同苏联的关系。但新苏双边贸易并未因此而有起色。其原因即如前所述,基层各地方当局和部分华商在对苏贸易中一直存在着疑虑和抵制情绪。

附注

民国二十一年八月二十日《新疆临时通商之由来及其解释》。; 民国二十一年八月十八日《〈新苏临时通商协定〉主要条件解释》。;民国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新疆省财政厅长呈省政府文》。; 民国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民国中央外交部致新疆外交特派员电令》。;民国十八年四月五日《外交部致新疆外交特派员电令》

知识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3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90)》一书是一部有关新疆对外经济关系史的力作。全书依清代、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丰富、翔实的史料,对17世纪初以来长达近四百年的新疆对苏(俄)贸易历史作了较为系统的综述。既从宏观上叙述了双边贸易的发展和变化,又以具体史实为依据,认真地探讨和论证了不同历史时期新疆对苏(俄)贸易的性质和特点;既是一部有学术价值的新疆历史研究著述,又在当今新疆对前苏联各国贸易中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也填补了国内外对新疆与苏(俄)贸易缺乏系统研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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