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疆对苏通商交涉与双边贸易的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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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7901
颗粒名称: 五、新疆对苏通商交涉与双边贸易的缩减
分类号: F426;F752;D625
页数: 17
页码: 394-410
摘要: 《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签署后,双边关系有所好转。首先是一些拖延多年的交涉案得以解决。如前中方哈巴河县采金矿工杨致祥等骑马购物,误入苏境,被苏边卡抓获后判处五年徒刑。新疆驻宰桑领事据理严重交涉,并直接电请苏阿拉木图高等法院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主持公道,予以重审。经二次判决,认为该杨致祥等无犯罪行为,应即取消地方法院原判,恢复该民等自由,并允准财物发还。但宰桑地方官厅籍口迁延不将被扣财物发还,亦不给予出国许可。
关键词: 新疆省政府 特派员 总领事 地方官 贸易公司

内容

《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签署后,双边关系有所好转。首先是一些拖延多年的交涉案得以解决。如前中方哈巴河县采金矿工杨致祥等骑马购物,误入苏境,被苏边卡抓获后判处五年徒刑。新疆驻宰桑领事据理严重交涉,并直接电请苏阿拉木图高等法院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主持公道,予以重审。经二次判决,认为该杨致祥等无犯罪行为,应即取消地方法院原判,恢复该民等自由,并允准财物发还。但宰桑地方官厅籍口迁延不将被扣财物发还,亦不给予出国许可。《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签订后,经向苏联有关方面多次交涉,苏方始将杨致祥等由吉木乃遣送回国,但财物等均未发还。②
  《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签订后,新疆方面于1931年11月21日首次以合同形式向苏联购买数架飞机。合同规定新疆以羊毛、驼毛及旱獭、狐、狼、獾等野生动物皮毛抵还飞机价款。省政府委派省督办公署参谋萨拉春驻伊犁主办对苏移交各项毛、皮畜产。同期,新疆驻谢米巴拉金斯克总领事牟维潼向苏方订购各类枪炮军火,计开:
  “三八式步枪子弹一百万粒。
  六一式步枪子弹一百万粒。
  水连珠子弹三百五十万粒。
  俄国马(克沁)机关枪子弹三百五十万粒。
  七九无烟枪子弹一百万粒。
  迫击炮四十门。
  唐(坦)克车六辆。
  三生七钢炮开花弹四百颗。
  十二生五管退式炮开花弹六百颗,子母弹四百颗。
  七生五管退式开花弹一千弹,子母弹五百颗。
  马(克泌)机关枪月牙式弹床四千个,装弹机一百二十个。
  七星手枪子弹四十万粒。
  高架机关枪长子弹床三千个,装弹机一百个。
  俄式马克西姆(沁)机关枪长弹带二千条,装弹机五千个。
  科力特机关枪长弹带二千条,装弹机一百个。
  科力特机关枪零件二十全副。
  马克西姆(沁)机关枪零件二十全副。
  六一式机关枪园形子弹床五百个,装弹机五十个”。
  对于上述新疆省政府提出的军火购单,苏方既不拒绝,也不应允,而是采取了拖延的态度。至1932年1月底,新疆方面仅购到水连珠马、步枪子弹各一百万粒,“普利九”、“六一式”机关枪子弹五万粒,“普利九”机关枪带五千个。其余开列购单内军火均未购到。几经向苏方催促,都没有结果。①但在购置器械设备方面谈判稍有进展。3月17日,新疆代表与苏联方面签订合同,规定以畜产品向苏联军事实业部易换各种器械和运输器材。省政府财政厅为此拨出专款,作为定金,向各地订购畜产品。仅库车县一地,即着令于1932年11月5日前收购加工洗净羊毛15000普特,经冰达坂运往伊犁出口苏联。时新疆运往苏境未洗羊毛每普特约值25卢布,而合同规定新疆移交苏方加工洗净羊毛价格每普特仅19—20卢布,华商认为吃亏,多不愿为政府置办,省政府便以行政命令着县长督办。如给库车县县张瑞训令称:
  “库车张县长照敬密,公家购买飞机价款,兹订以土货交还,仰该县长按公正价购已洗库车羊毛自一万普筒(特)起至一万五千普筒(特),限于本年十一月五日由山路运送伊犁交萨参谋拉春转交苏联。毛内不准搀合杂毛、蒙古羊毛、疙瘩毛,并当以大布包裹,用铁丝四、五道束之。事关履行条件,务望迅速妥慎办理,并将毛价、办理情形随时具报。附件:
  (一)、关于羊毛项下者,应交之毛须要纯净洗好,不得有垢秽、搀杂及腐霉、生虫之弊,并不得搀合他种羊毛。结成疙瘩碎毛只容有8%,所有洗毛当用压机压成相当之包,以大布或麻布包之,并以铁丝四、五道束之。
  (二)、交毛限期至迟不得过十一月十日,毛如未洗,当早送二十天,以便在伊宁洗交”。①
  库车县及附近焉耆、若羌各县年产羊毛总量不过一万普特,当地不得不派人远至莎车一线收购羊毛。为向伊犁运送羊毛,新疆省政府电饬拜城和托克逊县分别雇用民间驮驴300头和200头,支援库车运输。
  按照协议合同规定,苏方运交新疆方面各种器械、机件及其它军需物品等应于1932年4月15日以前一律交清。但期限过后,苏方运交各类物资不及合同规定数额的一半。4月21日,新疆方面致函苏联驻迪化总领事馆,声明苏方应尽快运交各类合同物资,否则违背合同之责任应由苏方承担。7月2日,新疆外交特派员再次致函苏联驻迪化总领事,内容如下:
  “查关于新疆省府订购苏联各种机件及其它械弹物品,依照合同规定,应由苏方履行完美义务,须于本年4月15日以前一律交清。此为贵总领事所深悉,并承贵总领事一再声明,对于此事允予协助。讵知此案合同自经签字以来,迄已数月,于兹所有苏方依照合同应交各件不但未能履行义务,遵守约定交货限期,即于4月15日以前交到,且在4月15日以后亦并未见交来。订件不但未能一律交清,且也未见交到一半,以致敝方派赴塔城接收委员空候数月。而苏联所委协商本案补充合同之驻迪商务机关经理,更一面对于新疆省府所派委员不与开诚接待,共谋补充合同,早日商洽,乃固持己见,托词迁延,常致敝方履约之诚无由得达,并深惜贵总领事洞悉此情,宁安缄默,不恤郑重前之声明而思有以协助之也。惩前毖后,足见苏联人员对于新疆方面,即此最平常之买卖交易事件,犹不能以诚相见,遑论其余?查世界通行商人惯例,凡契约交易合同,一经签字,双方即应切实履行,倘一方对于应履行之义务而不履行,依法应即认为违约,并于必要时对方且得有权主张撤销原约。是以敝方在本案补充合同协商之初,审查迭次双方委员协商情形,即恐苏方将无履约之诚,故有本年4月21日第248号公函之责任声明。今以事实来相印证,果竟不出所料,本特派员不能不深为惋惜。惟于此有应声明者,即此项依照买卖性质之条件卖给敝方政府之机件,原系新苏协定上苏方对于新疆应负一部分之义务。现在苏方对于敝方订购各件,……违背合同,……此不能不请贵总领事忘小思大,速本平等互惠原则,各尽应负义务,将协定补充合同刻日订妥。……否则违背协定之责,当必百口莫辞也”。①
  此时,新苏双边贸易关系已出现明显裂痕,苏方将已运入新疆但尚未交换的各类物资陆续运回苏境。7月12日,新疆省政府外交办事处再次致函苏驻迪化总领事馆,以中断新苏协定为条件,强烈要求苏方履行合同义务,向新疆交付定购的各类物资。内称:
  “查关于苏方违背新苏协定,对于新方订购各种机件延宕不交一案,业经敝特派员于本年7月2日第423号公函提出声明在案。而新疆省政府按合同派赴塔城接收机件专员竟空候数月,未见苏方交到某种机件。直至萨拉春委员株守不耐,回省复命。萨委员回省已久,迄今苏方延宕交货依然如故。由此可见,苏方办事人员意从违约,不顾信义。在前函特加声明,协定内之权利义务,双方各有其应享受与应完尽者,自应相互信守,各尽义务,各享权利,方不有失平允协定,方不失其存在效用。以敝特派员观之,窃恐新苏协定必有无法进行之虑”。①
  次日,新疆省政府向苏驻迪化总领事馆递交了措词更为强硬的抗议照会,内称:
  “查办理实业非机器无以发展,新疆与内地路途远窎,交通不便,输运机器至为艰窘。故新疆官厅对于实业虽有发展计划,然以机器缺乏,多为所阻。深幸近年来新苏邦交日益亲密,彼此谅解,各愿相助。本此精神,于是去年十月一日新苏局部临时七条互惠之协定乃产生焉。在苏联所得最大之利益,即在第三条所定;新疆官厅承认苏商在法定地点有贸易之权;在新疆所得利益最大者,即第六条;苏联承认以价买供给新疆官厅应用之各种机器。苏方既得贸易之权,则商业可以发展,新疆既可随意购用机器,则实业可以振兴。如果新苏两方各表现亲善诚意,依照协定实力奉行,则两方所得之利益当非浅鲜。
  然朔自协定成立至今已九阅月,敝方依照协定对于苏联应得利益,无时不以诚信睦邻之友意尽力协助,甚或于协定以外凡可通融之事,亦罔不力予维持。不料贵方对于新疆有益各事,在于九月期间不但无诚意协助,且种种所为,实有与新疆利益适正相反者。即如电灯机器一事,省政府已令土产公司赵经理向苏联贸易公司购电灯机器,乃贸易公司知省城电灯势在必设,遂在莫斯科瓦(即莫斯科)先自购办,意在于土产公司所购机器未经运到之先,洗自安设,以与土产公司相竟利。殊不知土产公司安设电灯经省府之特许,乃国有营业。兹贸易公司竟敢独断独行,违法自运,视中国法律如无物。此藐法妄为,贵总领事既已早有所知,即应立加制止,方为正办。乃此项电灯发动机运经绥来,县长扣留之后,贵总领事竟亲来交涉,谓为领馆自用之物,是贵总领事对于苏联公司违法情事既不肯制止,且有赞许之意。由此而益知贵方对于新疆利益各事,实无诚意协助。欲将新苏双方互惠之协定一变而为苏联片面利益独得之条件,……殊非近来新、苏两方所以日求亲善之本意,为此特向贵总领事提出抗议”。①
  8月,新苏双边贸易关系更趋紧张,而新疆东线哈密战事也日益激烈。金树仁政权急需苏联各类物资支持,遂主动与苏方就两国贸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举行谈判。谈判在新疆外交特派员陈继善与苏联驻迪化总领事孜拉德肯之间进行,主要涉及的问题如下:
  (一)、孜拉德肯总领事提出:苏方自迪化至塔城运货车辆无保障,沿途各县随时差派车辆拉运其它物资,苏方货物堆积露天戈壁中者甚多,运货几乎停顿。兹提出三种办法,请新疆方面予以承认,以资急救:
  1、新疆政府正式承认苏联转运公司在新疆的活动。
  2、中苏合办转运事务。
  3、如新疆不肯合办,为一时救急计,请准由苏联自备汽车由巴克图至乌苏往来运货。其迪化至乌苏准由转运公司自购大车三、四百辆,此车不准拉差,以资运输。
  新疆外交特派员答复:苏联转运公司在新疆的活动政府向未予以承认,现在仍难变更。至双方合办转运,亦难承认。其塔城至乌苏一路贵国既有汽车可来支持转运苏货,请卖给新疆方面10辆汽车,由政府组织车队专为苏贸易公司运货,收取运费。迪化至乌苏一段,由政府代觅大车五、六十辆,为苏贸易公司运货,亦收取相当费用,苏货往来常川运输,只有如此办理。
  苏代表答:新疆买汽车,须先向苏工厂订购,非数月后不能办到,实一时来不及之事。且苏联政府曾有禁止汽车出口之命令,此层恐难办到。至新疆政府代觅雇车五、六十辆,是不足用的。况各县无车,何以代觅?此事也不妥。如苏方所提各条不能予以承认,则运货事难以解决,贸易只可暂停了事。
  新疆代表答:运货事新疆政府再筹相当办法,总期苏方货物正常运输,万不至停顿,请贵总领事放心。
  对苏方代表提出之第一条,新疆外交办事处认为:苏货因各县差拉车辆沿途抛卸,若不设法补救,不但外人多所籍口,揆诸情理也非所宜。但转运一事势不能听由苏方自办以丧主权,新疆政府应速筹办法,恢复商运,免贻口实。
  (二)孜拉德肯总领事提出关于苏商在新自由贸易一事。《新苏临时通商协定》既许苏商在伊犁、塔城、阿尔泰、喀什、迪化五区内自由贸易,新疆方面即不应有任何限制。苏方认为依照协定第三条规定原则,苏商民有下列三种权限:
  1、苏商在迪化、塔城、阿尔泰、伊犁、喀什五区各城地方,可以设立商务公司,并零、整出售货物。
  2、其余非设领事之吐鲁番、焉耆、莎车、阿克苏、和田五城,苏商务公司可派遣常驻代办,并设立代办所、堆货栈等,且可往来运货。但不开铺另售,所存货物只批发给有往来之华商。
  3、其余无论何县,苏方均可随时派人与该地方商民商定买卖合同。
  新疆外交特派员答:《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第三条第一项分前后两段,前段所谓五区者,乃指苏五领事驻在地而言,即迪化、伊宁、疏附、承化、塔城五行政长驻在地;后段规定苏联商务公司往莎车、吐鲁番、焉耆、和田、阿克苏五县城只有派员与该地华商商订合同及督促合同执行,明示限制。再莎车为喀什区属,吐鲁番为迪化区属,若前段所指者为五区,何必又另定五县呢,可见前段所称五区者显然是指苏领事驻在地。查中央政府既有非通商口岸不准外人往来贸易之命令,新疆政府岂能违背,由此种种,五区确系五城。在此五城苏联有设公司及买卖物货并往来运货之权;其莎、吐、焉、和、阿五县苏商只有前往商定合同及督促其履行之权,其设栈、堆货及来往贸易运货则非所许。至于其余各县,苏不但不能派员前往商定合同,即因商务上事亦不能前往。此事前曾函达贵总领事,明白解释在案,仍希望查照办理。总之双方履行协定,如协定范围之外各事,不必再提。
  此条经新疆代表据理驳斥,苏方不再坚持原议。
  (三)、孜拉德肯总领事提出:由苏联商民向新疆运入机器,应否先行请示官厅?
  新疆外交特派员答:机器种类甚多,有无须请示者,如缝纫机、自行车及种种普通日用机件,皆无须请示,只要检查机关查验相符,即可放行。至如交通、军用、电光、无线电以及各项工厂所用各种机器,均须请准方可。缘新疆用机器办各种事业,多系官办。如人民集股欲与办者,仍须先行请示省政府立案,奉准之后,方准开办。否则即苏联运来亦无人敢买也。
  苏方代表对此条也未再作争论。
  (四)、孜拉德肯总领事提出:新疆方面应由中国内地或外国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加强临时飞机场的管理和地面设施,以保证苏联价让飞机之安全;苏方已为新疆选留之飞行兼教练员、机械师及空中摄影、收发无线电人员仍留在新疆服务。
  新疆外交特派员答:孜总领事所谈各节均属实情,现飞机已至十架之多,应早为筹备,加强管理,免生障碍。
  (五)、孜拉德肯总领事提出:苏阿尔泰商务公司拟移设布尔津。称苏公司视布尔津为商务要地,且与苏联接近,移驻公司于此,最为适宜。协定既予苏联在五区内以自由贸易,公司不设承化而改设布尔津,亦属可行。况此乃极小问题,敝领事为贵特派员常有帮忙之事,此小事请早允许为是。
  新疆外交特派员答:布尔津非协定所指明之地,碍难允准。贵领事以为小事,而我则以为极大事也。凡可帮忙者,我无不帮忙之,而此事则难能也。
  苏代表对此未再多言。新疆外交办事处以为,此事如一允许,则其余要求愈多,势必牵动全局,故不得不妥慎办理。
  (六)、孜拉德肯总领事问,新疆省专利商品者共有几种?
  新疆外交物派员答:食盐、留胎羔皮皆是。
  总领事提出:按照国际通例,一缔约国如宣布专利之事,有与外国商民发生利害关系者,当未宣布之先,须与利害关系外商之代表有所接洽,以免外商吃亏。将来新疆对于某物拟宣布专买或专卖时,甚望先达知苏方,否则提出抗议。
  外交特派员答:现在并无宣布专利之命令,此事皆可不提。查发布专利命令系我内政,如所宣布专利与外人有重大影响,发布之后外人尽可抗议。但于发布命令之先,无论于外人有无障碍,省府决不能自丧主权,先向外人接洽。新疆不仅与苏联一国通商,当我发表留胎羔皮收为省营专买权时,何尝向英领事接洽?而英领事也从未提出抗议。今新、苏甫定临时通商条件,苏即欲如此侵权,我方万难应允。①
  上述会谈中,苏方代表所提出的主要问题,都超出了《新苏临时通商协定》的范围,意欲单方面扩大通商权宜,受到新疆方面的抵制。故此次新苏就双边贸易问题而举行的会谈,未收到什么成效。
  时新疆急需苏联各类物资支援,为此省政府委员牟维潼(原为驻谢米巴拉金斯克总领事)、省边防督办公署参谋萨拉春,与苏联全国对外贸易联合会新苏商务公司主席儒科夫斯基、新苏商务公司迪化经理皮福索夫(又译皮夫错夫),同时在举行另一场关于双方履行所立各项易货合同的谈判。经反复磋商,于8月缔结了《关于新疆省政府向苏联订购货物并以新省土货偿还的补充契约》,其中主要内容是详细规定了双方易货结算中新疆方面应向苏联商务机关移交各项土产之价值、规格等项事宜,各条内容如下:
  (一)、新疆省政府按照1932年3月17日所订合同,向苏联军事实业部所买之件,应还美金壹拾肆万肆仟柒佰元,暨按照1931年11月21日所订合同购件,应还美金伍万陆仟元。兹依据本契约之规定,对于上述各合同内所列总数以一半用新疆土产偿还,即其货值为美金壹拾万零零叁佰伍拾元,交由新苏商务公司查收。
  (二)新疆省政府应交下列各货:
  甲、细毛皮张应值贰万捌仟元美金,其中溜胎羔皮应值贰仟捌佰元。
  乙、昔年毛毯(指旧地毯),应值贰仟美金,如不能找时,可以驼毛代替。
  丙、哈密、库车、和田春季洗羊毛、骆驼细毛价值应达伍万贰仟捌佰伍拾元美金。
  丁、哈萨春羊毛应值陆仟元美金,哈萨秋羊毛应值壹仟壹佰伍拾元美金。
  戊、牛、羊应值壹万美金。
  (三)关于上述各项土产单价之规定。
  (四)有关上述各项土产交货地点之规定。
  (五)关于上述各项土产按苏联商品检验标准验收之规定,详情见本契约末关于第五条之附件。
  (六)有关上述各项土产出口包装之规定。
  (七)关于双方对上述各项土产出口交接手续之规定。
  (八)有关双方对上述各项土产出口交接后财务手续之规定。
  (九)有关上述各项土产耽延交货处罚之规定。
  (十)有关本契约发生异议时,只由新苏商务公司负责,与苏联领事外交处及他项任何商务机关无干。
  本契约另附第五条各项土产检验分等标准:
  1、关于羊毛之检验、包装规定。
  2、关于细皮张之检验、包装规定。
  3、关于牛只之验收标准规定。
  4、关于羊只之验收标准规定。
  5、关于毛(地)毯检验规格、标准之规定。①
  《关于新疆省政府向苏联订购货物并以新省土货偿还的补充契约》签订之后,新苏关系有所缓和,新疆方面在有关双边贸易的一些问题上有所让步。通过上述《补充契约》的缔结,苏联取得了新疆方面提供大量合格原料土产的保证。
  《补充契约》的签订虽然使新苏关系有所缓和,但未能消除影响双边贸易发展的种种不利因素,贸易磨擦仍不时发生。其原因是因为基层的问题没有解决,各地方当局和部分华商在对苏贸易中仍存有戒心或抵制情绪。如1932年10月,苏驻迪化总领事照会省政府外交办事处,指责伊犁地方官厅和塔城地方官禁止野生细毛皮出境,内称:
  “贵省政府主席及贵特派员曾经迭次声明,新疆省内只有盐及溜胎羔皮两项为公家专卖品,此外所有货物苏联商务机关及商民均可任便买卖,运往苏联境内。……惟近据苏商报告,新疆地方官厅对于苏商已买之细毛皮张,加以阻碍,并禁止运往苏联,以致苏商受有巨大损失。即如伊犁地方官厅禁止细毛前往苏境,省城关税局不发运往苏联之獭子皮税票,塔城地方官禁止商民卖给苏商细毛等等。查地方官此等妨害苏商务合法的发展之所为,殊属有违苏新协定第三条之规定,且有碍新苏间的邦交。”①
  对此,新疆省政府复照称:在某一地方为维持行政上之便利,或当地之经济状况起见,在必要时对于与有关系之某种货物,随时也可酌予限制其贩运。此盖因有特别情形,未可衡以常例。近来伊、塔各地方官厅禁止苏商贩运细毛等货前往苏境一案,即派委员陈德立、赵德寿前往妥为接洽。②
  11月,苏联驻迪总领事复照会省外交办事处,对苏方贸易人员在和田受阻提出抗议。内称:
  “查去年八月间驻喀苏贸易公司派职员麦里尼科夫、李图文前往和田办理商务事件,该公司派遣人员之权系根据新苏协定第三条,此项派遣人员到和田后,该处地方官不令办理商务事件,禁止该处商民不准与李图文接洽商务,并派人随时监视,且不令其随意出城,尤有甚者,该处军事机关对李图文等加以检查,所幸检查以后并无何项结果。兹敝领有应声明者,新苏协定上赋与苏民之自由贸易权及自由行动权,而和田地方官厅竟然破坏,又在新疆境内之其它外国商人以前所未身受的不堪待遇,……总而言之,敝领对和田官厅此类行动提起坚决之抗议。”①
  对此新疆省政府指示予以驳斥。内开:
  “该麦里尼科夫及李图文两人于8月12日到和(田),检查行李携带有手枪二支、猎枪一支,子弹一百数十粒。此外,又有拍影机一俱、磁器、洋酒各一箱。查该护照并未注明此项物品,且彼等此次到和(田),纯系商人资格,据诸国际通商规律,自不应携带武器,根据新苏协定亦不能携带货物,有违禁例,且所有行动应适合新疆现行法律。该领事竟称和田地方官厅破坏苏民之自由贸易及自由行动等语,所称各节未免误会,应予驳复苏领之抗议。”②
  1932年9月,新苏之间又发生了喀什购买牛、羊等活畜交涉案。是年7月,苏新贸易公司欲在喀什购买羊只等活畜,曾面询喀什行政长及省外交公署,均答新疆及喀什并无任何不许苏新贸易公司购买羊只的禁令。但苏方并没有说明购买种类及数量。8月,苏方通知要在喀什购买食羊20000只驱赴苏境。经喀什当局电请省政府,奉令复电称:“查孳生牛羊不准出境销售,早经明令禁止有案。此次苏领要求在喀购买食羊贰万只运赴苏境一节,有碍牧政。应由该行政长婉词谢绝。如苏领坚请购买,可准卖给羯羊及牧牛共壹万只为限。”③由此酿成交涉案。苏方照会称禁止苏商务机关如数购买羊只与“新疆省政府(前)之声明大相违反,其足以阻碍苏新商业之发展更不待言。”要求新疆方面准许苏商购买羊只。④新疆省政府仍坚持原议予以限制:“喀什地方本年自春季以后肉价大涨,苏商拟在喀什购买大宗羊只出境,本难照准,惟既准苏领(前)要求,特予通融办理,准许苏商在喀购买牡羊壹万只,驱往苏境”。①苏方要求终未得到满足。
  各地贸易华商与当地苏商也时有隙,如1933年7月,乌苏县商民要求县政府取缔苏商务机构在当地刷洗皮毛。内称:“苏商务公司在当地收买皮毛,并联合本处数人,欲占有附城八十四户户民灌地水渊泉洗皮毛,始则诱之以利,久则成为该公司之产业,年复一年,欲想收回其可得乎?再据八十四户户民声称,泉水下流不远即灌溉菜园田地,刷皮毛之水腥臭异常。以致妨害农田,有损卫生,”请求予以取缔。②
  1933年初,马仲英部二次入新,已对迪化形成包围之势,金树仁政权岌岌可危。4月,爆发“四·一二”政变,组成以刘文龙为首的新疆临时政府。临时政府五项议案之一,即为保护苏联驻新疆领事馆的安全,藉以维持与苏联的关系。6月,南京中央政府代表黄慕松入新宣慰。6月底,盛世才制造“诱乱信件案,”发动二次政变,并软禁黄慕松,企图迫使中央承认临时政府。8月1日,中央行政院通过决议,正式任命刘文龙为新疆省主席,盛世才为省府委员兼边防督办,组成新政府。新疆动乱始告一段落。在此期间,苏联对新疆采取了观望态度,各项贸易合同也拖延履行交货。如迪化无线电台台长王源瀚呈称:苏方拖延交付合同内汽油、石油,近又违背合同要求更改交油地点(合同内为迪化,苏致函改在塔城)并提高油价,严重影响了电台的正常工作。王源瀚亲往苏商务公司交涉数次,毫无结果。苏方坚持原议,短缺之油也推诿拒交。新疆省政府不得不再委派外交署与苏驻迪总领事馆严重交涉。③各地战火漫延,给新苏贸易造成严重损失。苏商务机构土产收购无以进行,即使已装运之货物,也处处遇阻。1932年12月,苏新贸易公司往吐鲁番运去各种犁铧32个、碾谷机一台、轧花机一台,此外尚有羊毛49捆、棉花50捆。因车夫被乱军抓差,货物抛撤在达坂城路边。①1933年初,驻迪苏新贸易公司运货车辆被扣,致使驼毛、羊毛、羊绒共234捆抛撒在附城二道桥子地方,因无人看管,损坏丢失严重。②随后又有苏羊毛公司存放在迪化西河坝西大桥一带驼毛二百余包,或被军民偷运入城,或由军事机关将此项驼毛拉运各处作为军事防御障碍。苏驻迪总领事多次照会省政府,要求由省警备处发给运毛凭照,并派兵将此项驼毛运往南梁洗毛湖存储。③
  自1928年至1934年金树仁执政时期,新苏双边贸易关系一直不融洽,贸易额呈下降趋势。1933年双边贸易总额与1929年相比,减少近10%。自1931年以后,新疆对苏贸易由传统出超转为入超,连续二年累计入超额达712.6万卢布。由于新疆与关内的贸易受阻,棉布、糖、铁及铁制品等生活物资在对苏贸易进口商品中占主要部分。其中棉织品一项。1929年与1932年相比,输入价值增长了17.9%,由952.9万卢布上升到1123.6万卢布,在1932年苏货进口总额(1569.8万卢布)中,棉织品已占到71.6%。新疆对苏出口商品中,羊毛、生皮、活畜、棉花等原料产品仍为大宗。尽管战乱严重地影响了新疆农牧经济的发展,1932年与1929年相比,新疆对苏输出土产总吨额仍由20440吨上升到21238吨,增长了3.9%。其中活畜输出由8674吨上升到14151吨,增长了63%,生丝输出由9吨上升到52吨,增长了4.7倍。其余土产输出均有下降,棉花由2971吨减少到899吨,羊毛、生皮分别由6746吨和1713吨减少到4571吨和1317吨,这一时期双边贸易商品价格,有不同程度变化,苏方进口货物价格多呈上涨,新疆输出土产价格大多下落。1929年与1932年相比,苏联主要进口商品棉织品、糖、铁及铁制品价格分别上涨16.6%、2.4%、和23.2%。新疆主要出口土产羊毛、活畜、棉花价格分别下落18.8%、8.2%和12.6%。同期苏联进口商品总重量减少56.2%(由12502吨下降到8006吨),总价值只减少4.4%。而新疆出口土产总重量增长3.9%(由20440吨增长到21238吨),总价值却下降了33.6%。

附注

 民国二十一年七月十日《新疆省公署外交办事处呈文》。; 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开列委托牟(维潼)总领事在苏联购买各种枪炮子弹数目清单》。;民国二十一年八月九日《新疆省政府主席金树仁训令》。; 民国二十一年七月二日《新疆外交办事处致苏联驻迪化总领事第423号公函》。; 民国二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新疆外交办事处致苏联驻迪化总领事第445号公函》。;民国二十一年七月十三日《新疆省外交办事处致苏联驻迪化总领事公函第446号》。;民国二十一年八月十一日《新疆外交办事处与苏联驻迪化总领事连日谈判事件节录》。;本契约全文见书后附录; 民国二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苏联驻迪化领事馆公函第307号》; 民国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新疆省政府复苏联驻迪化总领事馆函》; 民国二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苏联驻迪化总领事孜拉德肯照会》。; 民国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新疆外交公署复苏联驻迪化总领事照会》。; 民国二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喀什行政长马绍武咨文》。; 民国二十一年八月《苏联驻喀什领事馆第四〇九四号照会》。;民国二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喀什行政长马绍武咨文》。; 民国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乌苏县县长马文光呈文》。;民国二十二年八月一日《新疆省临时政府主席刘文龙训令》。; 民国二十二年三月四日《苏新贸易公司致新疆省政府函》。; 民国二十二年三月七日《苏联驻迪化总领事孜拉德肯照会》。; 民国二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外交办事处呈请省政府转令军事各机关私运毛公司毛包一案由》。

知识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3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90)》一书是一部有关新疆对外经济关系史的力作。全书依清代、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丰富、翔实的史料,对17世纪初以来长达近四百年的新疆对苏(俄)贸易历史作了较为系统的综述。既从宏观上叙述了双边贸易的发展和变化,又以具体史实为依据,认真地探讨和论证了不同历史时期新疆对苏(俄)贸易的性质和特点;既是一部有学术价值的新疆历史研究著述,又在当今新疆对前苏联各国贸易中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也填补了国内外对新疆与苏(俄)贸易缺乏系统研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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