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疆对苏贸易的发展与苏联要求开放新疆全境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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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7894
颗粒名称: 二、新疆对苏贸易的发展与苏联要求开放新疆全境通商
分类号: F752;F426;F127
页数: 11
页码: 323-333
摘要: 1923年以后,苏联中部工业逐渐恢复,提供了大批对新疆出口的工业品货源,在苏方各项有利于对新疆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的促进下,双边贸易发展较快。1922年双边贸易总额为37.42万卢布,1923年达130.99万卢布,而1923—1924年财政年度,双边贸易总额上升到258.1万卢布。1925年以后,新疆对苏联贸易额达到1914年西部中俄贸易水平。
关键词: 新疆省政府 双边贸易 苏联国家 贸易额 维吾尔

内容

1923年以后,苏联中部工业逐渐恢复,提供了大批对新疆出口的工业品货源,在苏方各项有利于对新疆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的促进下,双边贸易发展较快。1922年双边贸易总额为37.42万卢布,1923年达130.99万卢布,而1923—1924年财政年度,双边贸易总额上升到258.1万卢布。1925年以后,新疆对苏联贸易额达到1914年西部中俄贸易水平。苏联对新疆贸易出口额1923至1924年只占双方贸易总额的15.8%,而1926到1927年财政年度已增加到49.9%,基本持平。这一时期新疆对苏联出口的羊毛、生皮、棉花等土产为苏联正在恢复的战后工业提供了原料,而食用牲畜及其它食品类的输入对于苏联沿边地区居民的生活供应有重要意义。1923到1924年度新疆生皮输出为89吨,1925到1926年度上升到532吨,增长了近5倍。1923到1927年新疆羊毛输出从2548吨上升到5261吨,增长了1倍多。棉花输出1927年达到2676吨,比1924年(181吨)增长了近14倍。苏联方面有关这一时期双边贸易统计资料如下:
  新疆对苏联贸易的迅速发展,将本地大批土畜产品吸引西向出口,同时抵制了自东部关内输入的欧美、日本商品。1925年以后,新疆东向贸易额逐年下降,欧美、日本商品输入几乎停止。
  1927年新疆与苏联、印度、阿富汗及中国内地贸易比较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新疆对苏联贸易额分别为对印度贸易额的6倍,对阿富汗贸易额的17.5倍、对中国内地通商额的9倍。上述新疆对中国内地贸易输出额中,黄金为41.25万卢布,占输出额的64%。由内地输入新疆的货物以茶叶、烟草、绸缎、纸张、火柴、杂货等为大宗。新疆对苏联贸易的迅速发展,给新疆经济带来了生机。
  苏联各贸易机关与新疆之间的贸易易货,一般是采取与华商订立合同的方式。一份1924年购买马匹合同具有一定代表性。合同中的苏方经济法人为全俄农业联盟合作会,中方签立合同者是塔城旧俄商人麻里格郎斯克与华商塔吉乌斯满·依孜勒巴耶夫商行。合同全文33条,规定中方商行向全俄农业联盟合作会出售4000匹马匹,其中骒马应占70%,儿马占10%,其余为骟马,共价值14万金卢布。合同报经苏联人民国外贸易部审核,批准执行。①
  合同签立者一方为苏联全俄农业联盟合作会,另一方为中国塔城私商,本身即不对等。而从合同的内容看,中商在以下几个方面颇显不公:
  1、关于马匹的交接检验权。按合同第二条规定,华商负责将马匹赶至边界后,由苏方派人在边界按苏联检验标准检验接收。符合等级之马匹由苏方打烙火印,并立案注册。此时马匹即应算完成出口,以后事项应由苏方负担。但合同却同时规定已入苏境之出口马匹仍应由中方卖马人自备用费,吆赶至苏方指定地点。中方卖马人应多备10%的赔偿马匹随同吆赶。马到目的地后,苏方再次组织收马委员会予以检验接收。凡进入苏境后受伤或中途疲瘦者,由中方卖马人多备之赔偿马匹内挑选调换,倘10%的赔偿马匹不敷赔偿,苏方有权扣押中方卖马人部分价款,用以在当地街市购买充补。此外,中方卖马人要承担马匹进入苏境后么赶途中的大部分风险。这些有关双方交接检验马匹的规定显然于华商不利。
  2、关于罚赔的规定。按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中方卖马人迟到边界五日,苏方有权取消合同。而合同第十五条却明文规定苏方收马委员会人员如迟到边界,中方卖马人应在边界等候,并展缓交马日期,直至苏方收马人到达。第十六条规定中方卖马人在苏境内吆赶马匹迟到目的地一日,按马价0.5%罚扣。而第二十五条却规定苏方如延期支付马匹价款,仅按逾期日数每天给应付卢布款的0.4%。这些规定对于卖方也很不公正。
  3、关于出口马匹和进口易换苏货税收的规定。首先合同未规定中方出口马匹税收问题,而合同同时要求中方卖马人将马匹一直吆赶到苏联用马城镇,所以中方马匹出口显然是按华商出口货物,由华商自己纳出口税。至于易换的苏方货物,合同第八条规定:由苏方对于中方卖马人所得抵马价之输出货物,应一律照章纳税。即华商将马匹吆赶至苏联境内目的地后,易换的苏方货物是作为华商自苏联输出货物,仍由华商照苏方规章缴纳出口税。这样一来华商缴纳新、苏双方进出两道关税,而苏方进口马匹却不承担任何关税(只承担苏方印花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这份合同签字时,并未通知中方,更没有在省政府备案。只是在半年多后当执行合同发生阻碍、苏方致函省政府要求查办时才将合同通知新疆省政府。
  这份合同执行的情况并不好。1925年9月,苏方向新疆省政府致函,要求中方协助追索赔款。内称:
  “接准全俄农业联盟合作会(即赛里斯科梭由子)呈请,对于在塔城玛尔格郎、缠(维吾尔)民塔吉乌斯满。依孜麻依勒巴也夫,按照附送本年二月十六日经该会与该商民所订条件第二十七条,追出赔款金卢布一万。因该商任意推展,未能履行,是所请烦尊处(外交署)转行该管官厅判断,从速追出”。①
  华商在苏境与苏方国营贸易机关签订的贸易合同,也间有不能履行者。1925年苏联宰桑国外通商局致函新疆阿山外交局,内称:“前有中国商人缠(维吾尔)民托赫图拜又阿合卖提苦勒及依布拉引等三人短欠本局货银一千七百三十三元九角七分。请祈贵局长顾念友谊,代为追偿。是所至盼”。苏宰桑国外通商局长威里萨罗夫又亲自至吉木乃会唔中方外交局长马晋,说明该华商三人系同伙贸易,现有两人在阿山境内,其依布拉引一名现在科布多,并面交欠帐清单一纸。经阿山地方当局调查,该托赫图拜等三名华商确系于1923年在苏境与苏宰桑国外通商局定立贸易合同,代为收买皮毛等。后以不能履行合同逃来中境,短欠该局账目是实。②
  对于此类商务交涉案的处理,沿边地方当局甚为棘手。阿山外交局报称:
  “查此项交涉案件在俄旧领时代均系由(本)局会同俄领(事)商酌了结。现在苏联于我新订条约性质自然不同,领事裁判当然不能成立。此项案件是否由局办理抑应如何手续办理之处应请核示”新疆省政府经研究议定仍应以两国正式通商条约为依据对待之。中苏两国之间正式通商条约尚未成立,“宰桑国外通商局遽以苏联国家机关与中国人民订立合同,收买皮毛公司,然创无约通商之局。实属篾视我国主权,违反国际公法。而在中缠(维吾尔)托赫图拜等三人以中华民国人民一分子与宰桑国外通商机关私订合同,包买皮毛,亦属潜通外国触犯本国刑律。此事既经查觉,在我国自有一种正当办法。……应由该局长向宰桑国外通商局根据上述理由再为严切驳复,并声明现为尊重双方友谊,准将该缠(维吾尔)商托赫图拜等送交(中方)法庭讯办。其所欠货款一千七百三十二元七角三分究竟能否追出,既追出后如何处分,法庭自有一种合理之判决。应请该(宰桑)局以后在正式通商条约未成之日,不得复与中民私订契约,致为国际通例。一面即由该(阿山)局长传中缠(维吾尔)托赫图拜等送县拘押,切实讯追欠款,如数缴案。其款暂行由县保存,毋庸递交宰桑国外通商局领收。……再此案完全系我国司法主权,亦不必由该局会同俄领办理,重开恶例”。①
  也有华商私相与苏方贸易公司订立合同,在履行中吃亏,要求新疆省政府作主者。1924年塔城华商王大魁、群合加也夫在苏境谢米巴拉金斯克与苏方“钱克西里纳新地卡特”(俄语 шерстяной синдикат,意为羊毛公司)订立代购三万普特(约100万斤)羊手合同,由塔城运至谢米巴拉金斯克。此项合同条文规定:“将来如有何项,应向谢米巴拉金斯克官厅起诉”。后王大魁等华商在履行合同中发现吃亏,“在塔城官厅控告新地卡特”。塔城官厅受理,拟用中国法律就地查办。苏驻塔城商务员斐森科闻讯,即对塔城官厅声明:“此项合同系按俄(苏)国法律在俄(苏)订立”,苏方不能协助在塔城官厅讯办。由此引起与塔城当局对立。苏联驻新疆外交代表鄂作尔宁在照会中声称:
  “此项合同在俄(苏)订立,应由斜米(即谢米巴拉金斯克)俄(苏)官处理一节亦无不合中国法律之处。(合同)既未销毁,执持至今,仍应该发生效力;既有效力,仍以塔城官厅独不承认在俄(苏)处理一条,何以塔城官厅定要在塔办理,不愿归斜米办理?想贵特派员深明法律,素来主张公道。舍履行合同而外,当亦别无他术解决此案”。①
  新疆省政府对此予以驳复,仍坚持由塔城官厅讯办。苏方不予协助,终不得结案。
  随着新苏双边贸易的不断增长,伊犁霍尔果斯尼堪卡伦一处已不能适应需要。苏联方面遂有意开辟新苏全境通商,其中以开办经塔城对省城迪化的贸易最为急迫。1925年5月,苏联驻塔城商务代办机关委派孜洛卡则夫.尼克奈携带羚羊角、鹿茸、天罡、各色洋布、生铁锅等物计四、五车之多,价值省票银十数万两以上,前来省城迪化贸易。声称系“探听行市起见,(带货)为数无几。塔城方面存货甚多,此外尚有运到苇塘子大宗俄茶,不日亦拟由塔城入境,分运各处出售”。对此,新疆省政府认为:
  “查塔城及迪化、阿山、喀什各处尚未与苏联通商。现在塔城、斜米(谢米巴拉金斯克)虽经双方互设领事,然在中苏正式商约未成以前,各予以相当优待,联络引感情,系属当然办法。所有双方领事管理商业之职务,仅应暂缓实行。公法及国际通例具在,不能遽准苏联国家对外贸易机关委派商民运货入境演成无约通商之局。具此项贸易机关问题,新疆与前苏联代表阿(鄂)作尔宁商订临时通商条件时,曾于条件内拟有限制明文,今乘商约未成立时,遽以国家资力来新,希图垄断商务。中商无力抵制,金融受其操纵,为害之深殊属不堪设想。……(塔城)道尹对于此等重大事件毫无酌量,竟于放令入塔。之后又复给照,放令来省。关税处明知塔城、迪化尚未与俄(苏)通商,对于违例入境之货,自应详加斟酌,请示核办。不料其不问来历,一律收税,并于税票内注明赴迪化字样,擅自开放通商口岸。是否丧权违法,不待详言而知。中苏壤地相接,苏联边界人民生活所需,小贸负贩过界交易酌予通融,尚在人情之中。苏联国家所运大宗货品,当然不在通融之列。……又况无约通商,不能取得相当利权,仍应担负保护责任。万一将来因此种通商,人民之间发生重大诉讼纠葛交涉,为难中央,诘责推原祸始,塔城官厅岂能负此重咎乎?此层亦应预为虑及。所有此次苏联国家对外贸易机关派人运存塔城及迪化货品,依法本应一律予以扣留,以重主权;或饬令悉数运赴伊犁出售,以符伊犁临时通商条件。惟念该塔城官吏既准其入境,又已填发税票、护照,其过不在苏联运货之人。应即变通,准其出售,免予置议,以示宽大。但出售之后如欲收买新疆出品,仍应前赴伊犁收买。但此种变通办法只以此次为限,以后不得援以为例。在中苏正式商约未成以前,如果苏联另有大宗货物欲来新疆出售,自当由苏境迳运伊犁出售,不得再由塔城入境,致滋交涉”。
  新疆省政府遂通令外交署转饬来迪化的孜洛卡则夫知照;又通令塔城道尹转饬当地苏联商务机关克牙则夫巴德尔知照。再通令塔城当局以后对于发照收税事应予以注意:“遇有苏联商民请准入境销售货品,自当据理平和谢绝,晓以应俟中苏正式商约成立,再行照办理”。①
  此前,又有苏方自塔城出口羊毛受阻案。1924年9月,苏联驻迪化外交代表鄂作尔宁照会新疆外交署,内称:
  “塔城苏联代表黎甫科电称,(苏)毛货公司舍日斯奇在塔城购买羊毛二万普特,自行洗净,要求塔城官厅发给执照,运往苏联,未蒙允准。塔城官厅称奉省长命令封锁边卡,不准运送前往。该舍日斯奇系按照中国官厅允许由苏联运货来塔,并纳税银。在塔出售,购买羊毛洗净,此时中国官厅并无何项禁止命令。讵料起程时而塔城官厅竟不允许出境,以致舍日斯奇大受损失。是以烦为商请新疆长官令行塔城官厅,迅即放行该舍日斯奇羊毛运送出境,仍由该舍日斯奇按照中民赴俄完纳税率一律照完中国关税”。①
  新疆省政府以两国未订立正式通商条约为理由,指令苏商舍日斯奇由伊犁尼堪卡运出羊毛。
  1925年下半,塔城当局开始严格执行边界不准违例货物出入的命令。苏方开放塔城边卡通商的要求更趋强烈。11月,苏驻塔领事兼商务代表普赤阔夫照会称:
  “日前忽然发生封锁边界之令,遂至两国商民铺号不能按期履行买卖货物合同。现在中国方面有将货物运在边界者;苏联商民亦有将货物、银钱运至交界,以便双方商民、铺号交卖交买者。现正值封锁边卡之际,致使所订合同期限均不能如期履行。是以祈贵道尹可否允准暂时开放边卡,准双方边民、铺号如期履行其所订期限合同,以免日后”。②
  署理塔城道尹李钟麟禀称:查明确有中苏商民订立合同之事,“究竟如何办法,以敦两国合好,以恤商民艰难之处,谨代电陈明,伏候遵办”。③言外似有通融暂时开放边卡通商之意。新疆省政府仍坚持“应俟中苏商约成立,再行正式开卡放行,现在未便通融”。指令塔城当局据上开理由,婉言拒绝苏驻塔领事照会。①
  南疆各对苏贸易边卡自民国九年以来一直未予开放,于是双边绕越走私贸易严重。地方当局多次要求省政府批准暂时开放伊尔克什塘边卡,许中苏商民纳税贸易。1926年7月,新疆省政府同意暂时开放伊尔克什塘对苏贸易。训令内开:
  “查喀什与苏联交通地点甚多,商货往来亦已历有年所。时至今日,开放则商约未定,利少害多;封禁则偷运难防,有名无实。是以再三筹划,惟有将依尔克什塘一处出入商货作为公家一种允许特权,其余各卡一律封锁,以示限制,并免奸商漏税难于稽查。此数年之内公家吃亏不下数十万,皆由统税委员所私吞。不能再蹈复辙。以后凡有商民运货由依塘出境,必须先由道县呈请,准其照章征收关税,方准发票放行。庶几权自我掺,尚有活动余地”。
  新疆省政府同时认为:暂时开放某处边卡通商,“亦不过一时权宜之计。若欲振兴商务,整顿税收,仍当俟正式商约协定之后,或局部条件成立之时,始得有所依据”。②从新疆方面讲,面对中苏两国商约一时不能议定而双边贸易却日益发展的形势,已在筹划签署新的贸易协定来取代伊犁局部通商。

附注

合同全文见本书附录。; 民国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苏联外交代表鄂作尔宁第791号函件》。;民国十四年九月《新疆阿山外交局局长马晋呈文》。;民国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新疆省长兼督办新疆军务善后事宜公署训令》。; 1924年8月8日《苏联社会主义同盟共和国国民外交委员会驻迪化全权代表鄂作尔宁签署第648号照会》。; 民国十四年五月十五日《新疆省长兼督办公署通令》。; 1924年9月27日《苏联驻迪化外交代表鄂作尔宁第860号照会》。; 民国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苏驻塔城领事普赤阔夫照会》。; 民国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署理塔城道尹李钟麟快邮代电》。;民国十四年十二月十日《新疆省政府第17859号训令》。;民国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新疆省长兼督办杨增新训令》。

知识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3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90)》一书是一部有关新疆对外经济关系史的力作。全书依清代、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丰富、翔实的史料,对17世纪初以来长达近四百年的新疆对苏(俄)贸易历史作了较为系统的综述。既从宏观上叙述了双边贸易的发展和变化,又以具体史实为依据,认真地探讨和论证了不同历史时期新疆对苏(俄)贸易的性质和特点;既是一部有学术价值的新疆历史研究著述,又在当今新疆对前苏联各国贸易中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也填补了国内外对新疆与苏(俄)贸易缺乏系统研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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