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联方面采取的促进双边贸易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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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7893
颗粒名称: 一、苏联方面采取的促进双边贸易发展措施
分类号: F832;F426;F752
页数: 17
页码: 307-323
摘要: 1923年后,苏联逐步把对新疆的贸易纳入地方国营轨道。为进一步发展通商、更有效地经营对新疆的进出口贸易,苏联方面采取了各种有利于双边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关键词: 新疆省政府 苏联政府 贸易机构 经理人 银行股

内容

1923年后,苏联逐步把对新疆的贸易纳入地方国营轨道。为进一步发展通商、更有效地经营对新疆的进出口贸易,苏联方面采取了各种有利于双边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
  1、加强与新疆华商之间的联系。新疆对苏贸易是由各私人商行或私商直接经营,地方政府只负责进出口管理及征收关税。加强新疆各地私商与苏联商务机关之间的联系,是进一步发展双边贸易的重要环节。1925年初,苏联政府决定本年十月在中亚商业中心塔什干城成立“中亚西(细)亚俄东商会”。为此特照会新疆政府有关事项,要求省政府批准新疆华商参加商会。内称:
  “奉苏联中亚西(细)亚公民外交长电开,本年十月十八日为塔什干城大开中亚西(细)亚俄东商会之日。各邻国均派外交及商务代表来塔,与土耳其斯坦民国接洽等因。奉此。查成立此会原为襄助发展商务起见,并为苏联与各邻国外商亲近。俾内外均悉商章,互相和好通商之意。准许各外国商人有为商会会员之权,尚望将来商务能有最大之成效。或销售、或订购应用之货,当面即可言定。可免除一切错误,不至再发生有如马布拉之事。玆本员特为发达伊犁与本国商务注意,应请贵(伊犁)道尹广为布告所属中商,议举代表数人前往塔什干城观阅俄东商会互相通商之真象是否满意。彼时伊犁商民始能知悉通商之好功效无疑。”①
  新疆省政府认为:
  “该国政府因鉴中国商人对于苏联方面市场之贸易寥若晨星,特为免除将来商务上之一切障碍及以后两方商务发达起见,故特请我方商界派遣代表调查苏联商务真象等语前来。查伊犁自与苏联互订条件为局部通商以来,始之该国政变无常,金融滞塞之影响,继之限于该国法令关税之苛刻,终乃因马布拉欠款之案,以此层节障碍之故,遂使中商赴俄贸易关念,望而却步。倘经一度之调查,或于苏联方面之商情得悉真象,嗣后之进行不无把握。调查所得,倘于中商进行有碍,亦可及时提向改良。倘因有此一齐感情相契,苏联政府或能随时取缔严苛之关税,俾两方商务互臻发达,则于我国方面将来之商务、关税前途不无裨益也”。②
  遂准伊犁商会举代表4人前往:伊犁商会会员郝殿甲、黄兴元;维吾尔巨商吐的阿洪、玉素甫。③以后苏方不断邀请新疆各地商界人士前往境内考察商务,加强与新疆各私人商行及私商的联系,为不断扩大与新疆的通商铺平了道路。
  此外,苏联方面也希望进一步加强与新疆省政府在双边贸易方面的联系。1925年1月和1926年12月,苏联政府两次提议愿与新疆方面免费交换双边贸易出入输运货物月报统计册。1926年12月苏方照会称:
  “查苏联人民外交机关为中苏政府互相明悉双方贸易问题,如正式输入输出暨越卡偷运私货并国外航运及他项此类事件,拟请以苏联税务局月出苏联《国外贸易》与贵国所有关于此事册籍,彼此不取费,互相兑换。查以上所述情事,以愚见当于双方有应需之必要。且在俄东商务院会议甚为明白提出此项问题。是以应请指示以上所提敝国册报,应送贵(伊犁)道尹所属之某机关以资兑换。贵方如无此项机关,即请将此事转呈督军鉴核施行”。①
  新疆省政府以新苏通商仅限于伊犁一处,尚未十分发达为由,婉词予以回绝。
  2、在苏境内设立对新疆贸易集市,鼓励华商携货前往直接交易。苏联先后在谢米巴拉金斯克省临近新疆边界的库杨丁、卡尔卡林两地及历史上新疆与俄贸易集中地下诺夫哥罗德市(今高尔基市)开设了定期贸易集市,邀请华商前往贸易。为了便于新疆商界人士参加,苏联除通过新疆省政府向各地华商发出邀请外,还规定由新疆输往苏联境内准备在贸易集市上交易的各类土畜商品、以及交易后换取的苏联货物,可以享受特许无证优惠,即不须经签证许可,参加苏方集市贸易的新疆商品可以直接运入苏境,但规定应由苏方运输部门承运。
  1924年夏,苏联首次在伊犁境外哈喇湖附近的卡尔卡林镇开设边境贸易市场,但过境前往华商甚少,苏方以为交通不便,遂要求新疆方面开放边界,准华商就近过界贸易。为此会唔新疆驻七河省商务兼交涉员关清濂,声明:
  “俄属喀拉喀拉地方即卡尔喀林斯克市场要求将新疆沿边一律开放,作为出入道路,并出示劝导中民一体运货赴俄贸易”。新疆省政府答复:“查明该俄市场系在俄属哈拉(喇)湖附近,与我国之伊犁相距不远,伊犁之尼堪卡即为该市场与伊犁往来之大道。凡属中俄商民均可依据伊犁中俄临时局部通商条件之规定,自由出入。遂指令仍以尼堪卡为出入卡伦,毋庸另行开放卡伦。凡中商之自愿前往赴市者,官厅不加阻止。中商之不愿前往赴市者,官厅亦不便加以强迫”。苏俄驻华大使就此照会北京政府外交部,仍坚持要求开放新疆全境。内称:“新疆边界已由华官封禁,华商不能赴卡尔卡林斯克开市。(该)市与俄属土耳克斯坦与中国西部之贸易关系重要,请电新疆速准华商自由过境,前往该市”。新疆政府接外交部查询咨文,甚为不满。遂复呈文中央外交部说明华商裹足原委。内开:
  “俄使所称未免于事实不符。新省孤悬极西,国防所在,出入境夙有一定卡伦。岂可由外人藉华商出境贸易为名,于正当卡伦而外任意指定地点,迫令华官开放?即以华商出入贸易言之,愿否出境,华商自能权衡利害,妥定行止,无待俄人指挥。惟苏俄自政变以来,所有新疆旅俄华商财产货物,俄官对之不惟未负保护责任,并且无故没收充公,自由处分。致令被害之人迄今呼吁无路。伊犁与俄通商系依据民国九年所定之伊犁局部通商条件,俄国官厅理应履行条件保护华商,以重国际信用。乃华商既受该国国家对外贸易机关之压制垄断,而其购买华商之货又复施以拖骗,往往不予给价。华商所受损失动逾数十、百万之多,迭经新疆官厅分起提向俄官交涉。俄官概置不理,华商不能以生命财产为孤注,因之相率裹足不前。此即俄官屡次要求华商赴俄贸易,华商不敢轻于赴俄之实在情形也。现在俄属沿边一带俄哈(萨克)肆行抢劫,甚至越界滋扰,行旅视为畏途,新疆官厅负有守土及保护人民之职责,止宜严加防堵。明知尼堪一卡便于出入,何能依照俄官命令开放到处边界?明知华商赴俄有关财产得失,何能强使赴俄,置之险地?此又新疆官厅重视职责,并非封锁边界、断绝交通之实在情形也。……窃以通商与边防两者必须兼顾,事实具在,实有未便听由俄人任意要求之处”。①
  是年由于新苏双方未予协调,苏联在卡尔卡林镇开办边境贸易市场收效甚微。
  1925年夏,苏联复在卡尔卡林镇举办边境贸易集市,其间苏驻伊犁商务兼交涉员瓦左诺夫照会称:“苏联喀尔喀拉(卡尔卡林镇)地方定于六月十五日开设市场,至八月十五日闭市。并附贸易便利广告一张。甚愿中国官、商前往该处市场,自当随时妥为关照等因”。新疆方面责令伊犁地方当局就近考察核夺。外交署咨文伊犁道称:
  “查伊犁系通商口岸,早经订有专条。如中商有愿前往该市场贸易者,中国官厅自不能加以禁阻,倘有不愿往者,亦不能施以强迫或敦劝。盖该商场情形如何,开办伊始不得而知。官厅固不能负保证将来必不亏累之责任也。代为粘帖广告似可不必,派员前往参观一节,一则联络双方感情,一则可以察其该市场情势,自可照办。即请贵道尹斟酌办理可也”。②
  是年,新苏边境市场集市贸易正式开办。
  边境贸易市场开放后,中国商民纷纷携货前往。1925年至1927年间,新疆华商每年在卡尔卡林及伊犁境外库杨丁两处边境贸易集市的平均交易额分别达100万和150万卢布。华商运往这两个集市的交易物主要是畜产品及活畜。下诺克哥罗德是旧日中俄贸易的传统交易市场,新疆华商在这里的交易规模比边境集市要大得多。据苏方统计,1925年参加该城集市贸易的新疆商号有11家,次年达到71家,华商主要来自乌鲁木齐、伊犁、塔城、喀什、阿尔泰、吐鲁番、乌苏、焉耆等地区,双方成交额为622.8万卢布。1927年有73家新疆华商来到下诺夫哥罗德,库尔勒、哈密一带的华商也进入了集市交易,双方成交额达704.4万卢布。部分华商在集市关闭期间,也与当地苏联贸易机构洽谈业务。①在下诺夫哥罗德集市上,华商运来的货物主要有羊毛、棉花、皮张、生丝、毛皮等类原料土产,他们用交易所得之款在集市购买苏联的棉毛织品、金属制品、糖等项商品运回新疆。新疆与苏联贸易开放后的最初几年,苏联开办的集市贸易在双方通商关系中起了很好的作用,在集市上,双方贸易当面成交,加强了相互之间对对方商品需求、货物价格、贸易条件等各方面的了解,是新苏贸易关系史上值得称颂的一页。此外,苏方允许新疆各地商行在苏境内设立分行或代理处,甚至允许他们通过莫斯科交易所进行商业业务。考虑到苏联中部贸易集市离边境距离遥远,苏方还允许新疆商人在中苏边界或邻近边界地区交货。总之为了扩大新苏贸易,苏联采取了种种鼓励新疆商人携货前往苏境内交易的政策和措施。
  3、在新疆境内设立各种苏联国营贸易机构,直接进行商品批发买卖和以贸易合同方式收购当地土产。尽管为新疆商人提供了各种前往苏联境内交易的便利,但能前往者多为资本充足之富商,只占新疆商界中的少数,为了加强同新疆大多数商人的直接贸易往来,自1925年开始,全苏对外贸易机构及苏联中亚沿边各地方国营贸易机关先后在新疆境内建立了各种经营机构,主要有以下一些:
  1、全苏对外贸易机构在迪化、伊犁、喀什、塔城建立的商务代理处。
  2、羊毛股份公司。(新疆称为苏联羊毛公司)以收购新疆各地羊毛出口为主。
  3、国营哈萨克斯坦贸易公司新疆代理处,主要经营生皮、肠衣、牲畜及其他商品收购及向苏联出口业务,同时兼营苏联商品进口。
  4、苏联棉业管理局新疆代理处,以经营棉花收购输出为主。
  5苏联商船管理局及运输协会所属的新疆转运公司,经营运输业务。(此项超出新苏通商范围,1931年新疆政府为维护本地运输脚户之利益,与苏领事协商取缔。)。
  另有一些以苏联名义在新疆进行某些专项商品贸易的机构,如:
  1、国营哈萨克斯坦化学药品、医疗器材制造及贸易股份公司新疆代理处,设于伊犁,专门向新疆输入各种药品及各种医疗器械。
  2、全俄石油辛迪加新疆代理处,专门向新疆输入石油产品。
  3、俄罗斯中亚贸易公司新疆代理处,专门在新疆收购生牛皮。①
  苏联各贸易机构在新疆境内的经营活动,按照苏联史学家的观点,“对于新疆中、小商人及原料生产者来说特别方便,因为他们有机会在当地将自已的商品直接出售给苏方各贸易机构,而不再出售给中间人——大商人了”②但苏联政府的这一措施也间或有损于新疆地方权益和本地土产经营者的利益。苏联通过各贸易机构在全疆各地以自行制定的商品检验标准及收购价格,收购各类土产,只缴纳轻微的出口税(其他华商应纳捐税均免)之后,即大批运往其国内。一些苏联自行制定的商品检验标准有违于国际贸易惯例。如在阿尔泰关卡规定:新疆活畜出口苏联,应吆往苏境内放牧一个月,牲畜无病,始为检验合格,再行交付货款。①
  此外,苏方又在伊宁设立苏货批发零售业务,引起当地华商疑虑。伊宁华商报称:“苏联驻(伊)宁国外贸易机关近年由该国运来入口货物源源不绝,每次总在数百辆(车)之多。大宗以洋布、磁(瓷)器、铁件、石油、洋灯、以及糖类为最多,惟该货运入伊宁城市骤难趸售。该机关遂租赁铺房,零星销售,价值既较津商由中路运来之货低廉,人民自多乐于购买,华商生计不免大受影响”。新疆省政府认为:“苏联驻(伊)宁国外贸易机关运货入口,在伊骤难趸售,租赁铺房零星分卖自系有碍华商生计,如何取缔之处应由外交署与外交委员会会同详加讨论,妥议呈复核办”。②
  4、设立金融机构。1924年12月25日,苏俄政府照会新疆驻谢米巴拉金斯克商务兼交涉员关清濂,要求在新疆伊犁伊宁开设商业银行,内称:苏俄商业银行中亚分行其本金75万卢布,尽行银行事务,现已派人在萨玛尔承办运货之事。本行拟在中国伊犁伊宁开设分行,查银行之维持商人其利益甚大,相应照请贵交涉员烦为查照转呈贵国政府,可否在伊开设银行之处,祈速见复。新疆省政府认为:
  “此案前苏联代表鄂作尔宁来新时曾经提议,当以事关政府权限,一再磋商已经婉词谢绝。银行事业本系商业范围内之事,现在两国正式商约既未成立,关于设立银行事宜无明文规定。且两国邦交虽经恢复,而领事职权不能完全行使,曾经奉有部文在案。倘此时准予设立银行,不但商约未成,无从遵守,且遇有事宜发生,领事亦将限于职权,办理极感困难。审情度势,自以暂从缓议为至当不移办法。况伊犁一隅之通商关系乃系根据民国九年(1920)年伊犁临时通商条件所发生,既系临时通商条件,自未完备。关于设立银行一层,该临时通商条件内亦无只字道及,自属无从援引。当此正式商约尚未成立,临时条件又未备载之时,该苏联政府所请在伊犁开设中亚银行之处实属无所根据”。①
  遂指令驻谢米巴拉金斯克商务兼交涉员,对苏俄政府之开设银行请求婉为谢绝,暂从缓议。
  在公开请求被谢绝后,苏联便私自在驻新疆各领事馆内开设了“银行股”,面向苏联在新疆各贸易机构办理信贷、存款、汇兑、兑换等项业务,同时办理苏联各贸易机构与新疆各华商商号、私商贸易往来的结算手续及其他有关业务。时新疆尚无金融机构,各领事馆银行股营业范围渐扩大到华商中,仅1928年9月新疆地方政府调查获悉,迪化太昌行、同盛和、德兴和、中和成、盈丰裕5家商号经苏联领事馆银行股汇兑未清结之手续款项即达218300元。银行股还以1.5%的月息向中民放贷。各银行股的设立及业务活动显然超出了通商条约规定的范围。时伊犁地方当局报称:
  “近来伊宁地方开设苏联银行业已成立,悬挂牌匾,开始交易。其营业性质为放债及收买大宗土产。其交易货币以苏联纸币及省票、伊票各种通用。该苏联纸币名且尔温次,每元约合伊票二两七、八钱,而价值时有涨落。近日又由该国运来大宗纹银,其意以为存储。则内可以坚其纸币信用,人民不生恐慌,其计亦殊狡狯。……此等银行如开办一、二年,则伊犁金融尽操外人之手,将来人民所受损失有不堪言者。昔年道胜银行发行之金融票可为前车之鉴。此事关系重大,必所谓危用,特据实呈报,伏乞鉴核裁夺,地方幸甚”。
  新疆省政府批示:“查银行关系中国国家主权、社会经济,外人不能在中国任便开设,苏联不讲国际法理,遽在伊宁成立银行、发行纸币。本省长接到前项报告,当经电令伊犁常道尹查明,提向伊苏联领事抗议取消”。①
  此后省政府多次与苏方交涉,一直拒绝承认各银行合法性。1927年底,省政府通令各地华商商会转告商民及各商号,不得与苏联各领馆内银行股有业务往来,1928年9月,省政府再次通令华商必须与苏各银行股断绝关系,并查办了违禁不听劝告之华商。在中方一再交涉下,苏联各银行股改称为“财政计算清账股”,专门对苏驻新疆各贸易机构开展业务,与华商只办理贸易往来清账结算手续。时新疆尚无银行,华商贸易十分不便,故与苏联各财政股借款、赊欠、汇兑等业务仍不免暗中往来。
  除违约开办银行金融业务外,苏联还委托私人以个人名义开办商业保险业务。1924年5月,苏俄商民市轮宁禀称:
  “现因俄民被委在新疆经理保险各种货物事业。如若大人方面能施恩允准,俄民不日实行开办。决不能说此种保险事业于地方商务无好大利益,因货既可保险,则商家亦无不测之虞。是以优望地方长官对于此项保险事业初起有益之举。如准实行,即可收一切保险证据,呈请查核,准予批示”。②
  商业保险业务虽然对于中外通商贸易多有益处,但超出了新苏通商条约规定的范围,省外交公署复文予以拒绝,并呈报备案。省政府批示:“呈报批驳俄民市轮宁禀请开办保险各种货物事业一案由呈悉,准予备案”。③
  5、与遗留新疆的前旧俄商民合作。十月革命后,不少往日从事中俄贸易的旧俄商民滞留新疆。因俄货中断,他们大多改作中国货生意,在新疆商界仍有相当势力。以北疆奇台县与南疆库车县为例:
  1920年新疆对苏贸易开辟后,各地旧俄商人跃跃欲试,力图重振旧业。1922年苏新贸易公司初到乌鲁木齐,旧俄吉祥涌洋行一次即售与公司价值100万卢布的羊毛、棉花等项土产。①在新疆各地的苏俄贸易机构也主动与当地旧俄遗留商民合作,并有选择地雇佣了一些旧俄遗留商民。如迪化贸易圈内原旧俄遗留下来的钟表器械修理技师玛什科夫,重被迪化苏俄领事馆聘用,凡由苏联运入新疆的各种农业机械,均由玛什科夫一人经管。②
  不少旧俄遗留洋行进行了调整或整顿,以适应新疆对苏贸易的发展。如1924年俄商天兴洋行呈请调整了驻乌鲁木齐分行的负责人和雇员。呈文称:
  “驻新疆迪化、塔城等处俄商天兴洋行总经理格鲁礼夫为发给委托证书事。兹委俄民阿布迭什夫之子札克尔银行来往银钱、账项、凭单。如卖货之人有抗不归还诸情为本行经理,以资在迪化贸易。尽押合同、凭据以及道胜事,即禀请地方官断归,以维商务。并行内应需之雇工,应由该经理酌办。如有不合者,亦由该经理随时更换。行内者事均委托该经理酌办,至于所办之事,本行无不承认。特给委托证书”。①
  一此旧俄洋行进而与新疆华商合股经营,不断扩大洋行的规模。合股后的洋行仍以从事对苏贸易为主,经济实力却更加雄厚了。华商也多乐于投资获利丰厚的对苏贸易。也有俄商洋行在合股后为华商势力掌握,但仍以经营对苏贸易为主。1926年,天兴洋行与迪化维吾尔富商牙库布合股,经省外交公署证明的合股合同如下:
  合 同
  西历一千九百二十六年七月一日,在迪化缠(维吾尔)商牙库布及嘎立夫(即前天兴洋行总经理格鲁礼夫)二人订立合伙贸易合同如左:
  (一)牙库布与嘎立夫二人会商订定在新疆省合伙营业,商铺号名天兴洋行。自一千九百二十六年七月一日起开始营业,经理各项商务并关于商务上应办各事项。
  (二)本行基本金应以原本为标准,所有在新疆境内本行及各分行内存有各项货物及产业,自一九二六年七月一日起一律开单列明价格,定为资本基金。
  (三)本行经理人双方互相商定,推举牙库布格布都勒热帕罗夫充之掌管行内处一切事务。应授以全权主人名义。如有紧要事件以及应办事项,应与伙友嘎立夫商量行之。如经理人因事他往或因病不能到行办事,应由经理人与伙友嘎立夫出给信任状,由嘎立夫代行事权。
  (四)委托牙库布为本行经理,掌管账薄、编造报销费、买卖货物、购置不动产业、建筑及修理房屋,以及他项工程或置或租,其价格及期限均由经理人自行核定。雇用行伙及工人分配工作、散发薪工、去留工人、控告及诉讼、追账及各项损失、发给及取消买卖信任状、打定各项合同契约、保守不动产以及立案等事项,接收邮电局及银行汇兑公款或私款、接收各项书信、函汇、邮包、保险邮件以及寻常电报等事项,关于银行存款往来,明信及挂号信件接收,由银行支取银钱,画押、书据事项,在税关报验货物完纳税课,收回货物,请领关票及完税收条事项,收发由轮船、火车及私人输来货物,随时订定合同及契据,本行货物及产业如有认为保险之必要时得与保险公司商量交付及收回保险费用,本行派出经营商业之办事人信任状发给及取消由全权经理自行裁夺。清理行中费用、偿还债务以及处置诉讼事件,如民事、刑事保护及执行,或在司法机关、或在共公机关、或在法团及商务机关,并对待各机关办事人员等事项,本行经理人有保护本行利益之责。办理内外一切事件应以全权主人名义行之,并无何项限制。惟对于诉讼事件委托他人代办应否予以全权信任状应行自裁。
  (五)本行账项薄籍应由经理人牙库布执掌,,必须与其伙伴嘎立夫公同开阅。嘎立夫对于此项簿籍无论何时有查看之权。
  (六)本行买卖应自一九二六年七月一日开始拟定,一年后算账一次,赔赚与否应由经理人编造报销,交给其伙伴核阅。然后会同妥商办理,以免后来发生争端。
  (七)本行各伙友在于本行资本内所入股本,应依一千九百二十六年七月一日所开清单买卖,赔赚按照股本分摊。
  (八)本行如欲招集新股,必须与各伙互相商议。
  (九)若伙友之中有不愿在本行供事而出行者,于六个月前对其他伙友声明,届期愿将所入股分资本或产业提出者即匀配分给。自分伙出行之日起,即与本行脱离关系。本行意欲续招新股,须取得各伙友同意。
  (十)自此合同成立划押后,本行伙友中无论何人不得以本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在)任何地方擅作买卖。并不、得在任何商会及商号内投入股本。
  (十一)此合同内如有增添删减之处,须与各伙友相互办理。
  (十二)本行营业并无定限,如有亏折资本情事发现,或作或停,妥慎办理。
  (十三)本行伙友中如有死故者,其后嗣应继续接充,必须取得其它伙友同意。至关于分伙提股各事,如有反抗者,应依照合同内第九条规定办理。
  (十四)此项合同自规定划押日起永远遵守,不得违背。应将原文留存本行柜房内,俾便考证并与伙友各抄一份,以资收存。
  新疆外交公署证明①
  在杨增新统治新疆时期,滞留在新疆的前旧俄洋行或私商,大多在这一时期的新疆对苏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这些旧俄洋行是苏联进口商品的代销处,另一方面又是向苏方交售新疆出口土畜产品的收购点,
  6、苏联对新疆实行了部分贸易优惠。首先有在对苏联进口贸易方面的优惠。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苏联国家对外进出口货物逆差日益扩大。1923年1月,苏联颁布了禁止部分货物入境的规定。禁运入境项目分五金、皮革、矿质、食用、化学、油漆、建筑、毛皮、木料、纺织、纸布、绘图、医药共13大类别860余种商品。其中将新疆传统对苏联出口商品土布、地毯、丝绸料及其制品、、未制皮革、成衣、肉类等列为禁止入境货物。①
  苏联为照顾与新疆贸易,规定喀什噶尔口岸之羊毛、棉花、皮张、及各类牲畜对苏出口任听运售,惟土布、搭连布禁止入境。喀什华商及寄届迪化喀什维吾尔商人帕里头雅合甫等36人联名禀请省政府与苏联交涉取消限制。初,驻喀什领事允许土布每尺缴纳1.2—1.3两入境税后,可输入苏境。喀什华商以税收太重(每疋土布价值1.8两,苏税收占66%—72%。)仍不满意。②复由伊犁道尹常永庆与苏方正式交涉,苏代理领事斯土甫尼科夫声称:
  “确有禁止中国牲畜,生货运输苏境内贸易之事,系奉我国政府之命令。盖因我国统计全国商务因输出品较少于输入品,尤以牲畜生货更为输入较多之大宗,故有此电令。不独禁止中国方面,即波斯(伊朗)、阿富汗等处亦对于此项货物同样有禁令。但本领事之愚见,此种禁令维持本国商务之利益有限,恐惹通商国亦有同样之相当抵制,业经本代领事电请本国政府核示”。
  1926年6月初,得苏方复电:
  “所有吆赶各种牲畜及运输生货、棉花、丝、并其它各货之封禁办法着即取消,苏联国内尚须于本年开设市场多处地点,如尼热郭洛得斯克(即下诺夫哥罗德城)、苦杨定斯克(即库杨丁城)、喀拉喀林斯克(即卡尔卡林城)、等处,并着邀请伊犁商界赴场贸易,希转达愿与苏联贸易各商家及商界”。③
  在进口商品税率方面,苏方也采取了灵活态度,凡所需之物,进口税率下调。如谢米巴拉金斯克省缺少牛羊,塔城输入之牲税随之下降。其非所需之商品,税率仍维持在20%,以籍税率伸缩,调节进口输入。①可见,苏联政府在对外贸易中,是将新疆作为一个特殊地区来看待的,并在某些方面实行了优惠政策。
  这一时期苏联在新疆采取的各项促进双边通商关系发展的措施,对新苏贸易的扩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作用。但其中一些超出双边通商协议的作法引起了新疆地方当局和华商的疑虑。此外,新苏之间尚无正式通商约章(《伊宁会议定案》仅为局部临时通商协议),又制约了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附注

 民国十四年一月《苏联驻伊犁交涉员照会》。; 民国十四年二月四日《新疆省长杨增新训令》。; 民国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伊犁道尹常永庆咨省交涉署文第13号》。; 民国十五提十二月二十三日《伊犁苏联人民外交部代表撇恰特尼阔夫致伊犁常(永庆)道尹照会,第1615号公文》。; 民国十三年八月二日《新疆省长兼督军杨增新呈中央外交部文》。; 民国十四年七月二日《新疆外交特派员咨伊犁道尹常永庆文》。;苏联与新疆省的贸易》,载《国外中国近代史研究》第8辑,及《苏中经济关系概要》俄文版,第223页。; 《苏中经济关系概要》。俄文版第210—211页。; 《苏中经济关系概要》俄文版,第223页。; 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杨增新发交涉署令》。; 民国十四年十二月十日《新疆省长兼督办军务善后事宜公署训令》。;《补过斋文牍》三编,卷六,外交下,第30—31页。; 民国十四年十二月十日《新疆省长兼督办军务善后事宜公署训令》。; 民国十三年五月三日《俄民布轮宁禀文》。; 民国十三年五月《新疆省长公署指令》。;通宝《帝国主义国家在新疆进行经济侵略概况——略述在新疆的洋行和洋商》手搞抄本。; 民国十九年三月十八日《苏联驻迪化领事照会》。; 民国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天兴洋行总经理格鲁礼夫呈文》。;档案原件;《中华民国政府外交公报》1923年6月第24号。; 民国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省长杨增新训令》。; 民国十五年六月五日《伊犁道尹常永庆呈文》。; 民国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省长杨增新训令》。

知识出处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 1660—1990》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3

《新疆对苏(俄)贸易史(1600—1990)》一书是一部有关新疆对外经济关系史的力作。全书依清代、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通过丰富、翔实的史料,对17世纪初以来长达近四百年的新疆对苏(俄)贸易历史作了较为系统的综述。既从宏观上叙述了双边贸易的发展和变化,又以具体史实为依据,认真地探讨和论证了不同历史时期新疆对苏(俄)贸易的性质和特点;既是一部有学术价值的新疆历史研究著述,又在当今新疆对前苏联各国贸易中有重要参考意义,同时也填补了国内外对新疆与苏(俄)贸易缺乏系统研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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