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政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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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博乐市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6989
颗粒名称: 一、县政权
分类号: F426;I247;I267
页数: 2
页码: 162-163
摘要: 民国34年(1945)2月20日,伊犁民族游击队和艾尔德蒙古骑兵营占领博乐城,中华民国博乐县政府从此被推翻。当日成立清理和接管国民党政府财产委员会,由乌拉音、那木吉里、吾买尔阿洪、海力派、阿衣买买提、道尔基组成,乌拉音为委员会临时负责人。3月1日,制订国家工作人员行政法则二十二条。4月20日,由博乐县宗教人士发起,在县城清真寺召开有五六百人参加的博乐县总管府成立大会,推举阿西木•俄斯满为总管兼公安局长。
关键词: 办公室 所属部门 县政府 总管府 专员公署

内容

民国34年(1945)2月20日,伊犁民族游击队和艾尔德蒙古骑兵营占领博乐城,中华民国博乐县政府从此被推翻。当日成立清理和接管国民党政府财产委员会,由乌拉音、那木吉里、吾买尔阿洪、海力派、阿衣买买提、道尔基组成,乌拉音为委员会临时负责人。3月1日,制订国家工作人员行政法则二十二条。4月20日,由博乐县宗教人士发起,在县城清真寺召开有五六百人参加的博乐县总管府成立大会,推举阿西木•俄斯满为总管兼公安局长。5月28日正式推选吾米提•阿吉为博乐总管府总管。同年7月25日,正式改为三区革命博乐县政府。县政府下设秘书室、总务科、公安局、税务局、司法科、土地科、财政科(下设粮食股),8月份增设教育科,政府工作人员34人。
  民国35年(1946)2月,增设工商科,同年3月23日,温泉县并人博乐县,县政府增设民政科、土地水利科、卫生科。民国35年(1946)6月,伊犁设专员公署,博乐县政府受其管辖。12月1日,伊犁专员公署命令温泉从博乐县分出。
  民国36年(1947)3月15日,县政府增设军政科、民族科、商业科,改司法科为司法局。
  民国37年(1948)1月至6月,县政府发布禁止屠杀和贩卖耕畜的通令,关于征收年草原税的命令、关于堵坝引水灌田的命令,县政府还开展造林活动,54个单位、209人共植树32650株,其中果树6450株。
  〔附〕 博乐县总管府行政法则
  凡属本临时政府职员要遵从下列法则。本法则从民国24年(1945)3月1日起生效。
  1、本法则经全体成员斟酌后生效;
  2、全体职员务必同时到府办公;
  3、凡愿意来府工作的职员,自担负工作之日起,要坚持为国家利益效劳之大义,尽力尽责,决不能遇难而退缩;
  4、工作中不可松力洩气,不搞偏袒;
  5、要尊敬长辈;
  6、务必按时上下班,切勿贻误,公务中出现的失误,由各负其责;
  7、遇事不擅离职守,要通报长官,经许可后才能离开;
  8、遇事不推诿,不打岔,共同负担,同谋完成;
  9、遇见长者,务施敬礼;
  10、办公时间内不许开心娱乐,心不在焉;
  11、如有玩忽职守,影响他人办事者,召集全员大会,予以处治;
  12、要与内外其他部门保持亲近,不许有摩擦之行为存在;
  13、绝对遵从法律法则,不许违抗,若有违反及影响本府声誉者,要严厉制裁或削除公职;
  14、本处所属部门务须尽力尽责;
  15、本府各所属部门职员,切勿在完成本职公务之前进入他人办公室,影响他人操劳。每个人若无事可干,应守候本位,互磋事务或探索己短;
  16、公务中遇困难切勿萎靡不振;
  17、每个所属部门按月召开会议,摆出所短;
  18、每个所属部门在履行公务时,应禁止他人进人办公室;
  19、各个所属部门的工作,经检查验收合格者,在全员大会上表彰,予以精神鼓励;
  20、不做乃麻子者严禁办公;
  21、以上各条任何人不得违犯;
  22、以上诸条法则若不执行其中某一条的职员则接受处罚。

知识出处

博乐市志

《博乐市志》

出版者:新疆人民出版社

出版地:1992

本志上限追溯至1764年,下限断于1985年,介绍了博乐市的建置、沿革;地方组织、群众团体;城乡建设、农林牧业、工业、经济;文教、广播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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