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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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4962
颗粒名称: 一、车辆管理
分类号: F832;F426;I247
页数: 5
页码: 337-341
摘要: 1995年11月7日,县域信用社执行地区银监分局《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购置管理的通知》规定车辆配备的标准,信用社配备的运钞车价值控制在6万元以下,以选择北京2020S吉普车为主。
关键词: 驾驶员 办公室 联合社 车辆管理 信用社

内容

1995年11月7日,县域信用社执行地区银监分局《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购置管理的通知》规定车辆配备的标准,信用社配备的运钞车价值控制在6万元以下,以选择北京2020S吉普车为主。
  1996年1月1日,县域信用社执行阿克苏地区农金体改办规定,信用社购置运钞车,必须是用于解决信用社脱钩以后运送钞币安全的当务之急;其购置费首先信用社自有资金或自身积累,不足部分报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农村信用社经上级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购置的现有运钞车辆,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或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路况、耐用性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修理费用开支过大,影响钞币运送的车辆,可按规定报废,作价处理后予以更换,其更换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地区农金体改办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农金体改办核批。
  1998年,县域信用社执行《新疆农村信用社车辆管理办法》规定,亏损信用社在扭亏两年之前不得购置车辆;农村信用社配备的业务用车,价值控制在10万元以内;县联合社专用运钞车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选型;工作用车价值控制在25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或轿车。同时,规定购置新增车辆不论其金额大小,一律报自治区分行审批;更新车辆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由各地区分行审批;1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自治区分行审批;报废、损坏的车辆,每笔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内由信用社主任审批;5000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由县联合社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地区分行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分行审批。
  2005年7月30日,县联合社制定《新和县农村信用社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和《新和县农村信用社运钞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对派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驾驶员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作出规定。派车制度:联合社领导,各科室、营业部因公使用车辆,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开出派车单,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遇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口头先通知驾驶员出车,后补填派车单);联合社领导使用车辆,驾驶员先出车,后到办公室填写《新和县农村信用社驾驶员下乡、出差登记表》,并由联合社主管领导核签后补填派车单;联合社领导班子成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视为违反本制度;每月底,驾驶员凭派车单报销出车补贴及出差费;严禁非专职(兼职)驾驶员驾驶信用社的车辆;专职驾驶员请假,须由上报联合社办公室审批的兼职驾驶员替班;联合社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可以调度非值班的押运车辆。定点加油制度:联合社车辆须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加油的日期和数量必须登记清楚,同时由驾驶员签名留底,月底结账;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应出据有用车部门的相关证明;办公室按实际用油情况对照每百千米耗油量进行核算,如实际用油量超过标准用油量,由驾驶员负责超过部分的费用。定点维修制度;车辆保养及更换零配件须统一到联社指定的修理厂,若遇特殊情况需到别厂维修的,须经联社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前,驾驶员要填写申请单并加盖联社办公室公章,才能到指定的维修厂维修。更换的零配件须带回给车辆管理员验视,否则视同未修处理;车辆修复后,要报车辆管理员验收。车辆维修费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先报联合社财会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再持审批表到办公室办理修车手续。驾驶员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法规、条例以及联社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和“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驾驶员专业资格考试和各种相关的培训,以提高自身的驾车技能;爱护和保管好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油料充足、车况良好,同时做到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业务用车需要。在上班前,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排除故障,防止机械事故;在行车过程中,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开“英雄”车、酒后开车,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车辆入库或驾驶员离车后,严禁将车辆行驶证、购置证等相关证件放在车上,驾驶员须随身携带;下班后,联合社机关的驾驶员要将车辆开往车库停靠,上好方向盘锁和防盗报警器,严禁未经批准使用车辆;驾驶员每天行车后须填写下乡、出差登记表,作为月底报销出车补贴的依据;联合社机关驾驶员请假,须经联社主管领导或办公室批准。违规处罚:联合社机关驾驶员未经联合社主管领导或办公室批准擅自出车,第一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同时按驾驶员与联合社签订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驾驶员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的,处罚驾驶员200元,同时视情况依合同给予严肃处理,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驾驶员下班后,未按规定停靠车辆的,第一次处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500元,同时依合同给予严肃处理;驾驶员停车熄火离车后,未上好方向盘锁、防盗报警器的,每少一项罚款100元;驾驶员离车后将车辆行驶证、购置证等相关证件放在车上,每次罚款100元;连同车辆一同遗失,因此造成保险理赔折扣,由驾驶员承担全额赔偿的差额部分;非专职驾驶员或兼职驾驶员(联合社批准的)驾驶本单位车辆,经联合社检查发现后,视情况给予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由驾车人负全部责任;驾驶员违章行驶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理,一切费用均不予报销;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属联合社方过错者,其肇事驾驶员应相应承担除保险理赔以外的经济损失;驾驶员酒后开车,罚款500元,同时依合同进行严肃处理,发生事故或滋事斗殴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凡车辆维修保养及更换零部件未到联合社指定修理厂进行,联合社一律不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运钞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运钞车是运送现金等重要物品的专业车辆,其使用、管理应由保卫部门具体负责,不得挪作他用;应根据营业网点的布局、距离、车况等实际情况,制定现金押运计划,保证调拨现金的需要;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准随便停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和携带其他物品;加强对运钞车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现金运送安全、准点、无误;因特殊情况临时借调外单位车辆运送现金时,须经领导批准,并审查临时借调司机的现实表现情况。
  2010年2月10日,县联社执行自治区联社《关于加强春节期间车辆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春节期间加强车辆管理,无特殊情况车辆不得外出(执行运钞任务的车辆除外)。如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根据路况和交通提示,确保安全出行。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酒后驾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加强对车辆安全的检查,严禁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行驶。联社领导要高度重视车辆管理,在节日期间实行用车报告制度,严禁公车外出。
  10月12日,县联社进一步健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岗位工作责任制,根据自治区联社相关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同时向自治区联社办公室备案。执行自治区联社提出“十个严禁”,即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带病驾车,严禁服药驾车,严禁赌气驾车,严禁超速驾车,严禁超载驾车,严禁超途驾车,严禁高管人员长途驾驶,严禁将车辆交于非驾驶人员或信用社以外的人员使用和驾驶。加强节假日车辆安全管理,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特别是押运车辆,对重要部位和重点环节进行认真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10月30日起,县联社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其他部室和个人(含驾驶人员)均不得随意调配使用车辆,否则每次对驾驶人员罚款100元;驾驶人员出差或休假时,由办公室统筹安排临时驾驶员,同时做好相应手续;配备车辆的管理部门建立行车记录制度,根据车辆使用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行车使用记录表》,于次月5日前交送办公室主任处备案;各部门使用车辆时,执行车辆派车单制度;派车单由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如实填写用车事由、地点、用车时间等内容,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综合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到外地或下农区时间较长的需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联社办公楼区域1千米范围以内原则上不派公车,遇紧急情况者应提前申请。基层网点车辆管理由联社给各网点配车,车辆管理由各网点遵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网点所配车辆实行油料定额管理,油料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超出限额的自付,低于标准据实报销;已配车辆的农区网点,车辆维修必须经办公室批准同意在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2011年,县联社机动车辆行驶遵循交通行为规则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制度。规定范围包括单位领导所配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处理、经费报销等有关事项。依照规定车辆管理部门对领导所配车辆有登记、保管、保养、维修的义务,保证车辆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对违反本规定使车辆设备受到侵害、损坏的,车辆管理部门将报请主管领导追究其责任。
  2012年10月17日,县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车辆管理办法》,同时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办法》对车辆购置、车辆使用管理、车辆费用报销、车辆日常费用管理、车辆修理费用管理、车辆处置、监督处罚等方面作出规定。车辆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合理配置、定编控制、有效利用”的原则。车辆是指信用社拥有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所有车辆,包括自购、经批准抵债自用、馈赠、借入、其他单位转入以及连续租赁期在一个月以上的车辆。车辆按用途分为业务用车和运钞车(包括运钞护卫车)。业务用车是指用于开展各项业务的车辆,包括领导工作用车、其他业务用车等。运钞车(包括运钞护卫车)是指专用于运送钞币、贵金属、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车辆。财务部门负责车辆的账务处理、台账的建立和核对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级车辆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并根据车辆报废、需求情况,向自治区联社提出配置计划。
  车辆购置。以资抵贷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自用,如确需自用,应先评估其现有价值后,按新购车辆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审批。不得购置来源不合法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用非正当资金购置车辆。购置的车辆,严禁用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上户。车辆购置,必须通过理(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购置。
  车辆使用管理。在所在地辖区范围内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出车到所在地辖区外,由用车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办公室安排车辆,同时开具《出车任务单》给驾驶员;出车返回,用车人应在《出车任务单》上签名,未经用车人签名确认或非本人签名的,不得报销本次出车的相关费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因工作调动将车辆带入其他单位使用;运钞车不得改变用途,必须专车专用。
  车辆费用报销。驾驶员报销出车费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出具《出车任务单》;收集整理与本次出车有关的燃油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维修费、住宿费等发票,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上述单据送办公室审核后由财务部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车辆日常费用管理。保险费管理,车辆投保单位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并统一指定。过路过桥费与停车费的管理,办公室按照总额控制、单车定额、逐车建账、从严把关的控制原则,对车辆过桥费、停车费使用情况进行计划管理,及时向各部门通报所有车辆相关费用使用情况。燃料费的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定日常车辆用油指标,逐车核算;严格按照车辆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油指标,节约用油;对于外地出差所发生的燃料费,单独报销。其他日常费用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出车费用实行“一事一单”报销,即一次出车、一次报销,不得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出车费用合并在一张报销单报销,也不得将一次出车费用分次报销。各种交通违章、违规的罚没凭证,不予报销;私自用车、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承担。
  车辆修理费用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点制度,维修厂商原则上通过招标确定;驾驶员不得在非定点修理厂进行汽车维修保养和购置汽车零配件;重要部件的更换和维修,定点修理厂无法提供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到4S店更换和维修。定点维修保养实行“一次维修一张送修单”制度,车辆维修和保养前,驾驶员应填写“车辆送修申请单”,列明详细的维修和保养项目,送修理厂核价(修理厂在“送修单”上注明预计费用并盖章),经办公室和财务部审核无误,报经有权人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和保养;修理过程中发现需增加维修项目的,需由驾驶员、办公室负责人共同确认,并就增加维修项目填写“车辆送修单”,按上述程序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保养完毕后,由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验收修复情况、维修项目及价格等,并经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不予报销;维修费用实行一次维修一次报销制(一次维修一张送修单)。出车在外地遇车辆故障而急需维修,应先向办公室负责人电话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出车返回后,驾驶员须出具异地维修情况说明,并据以报销维修费用。
  车辆处置。车辆在出售、出租、置换前,应先填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车辆处置表》,报理事会审议,报废车辆报批时,应附当地车管部门技术鉴定证明材料。需出售、出租、报废、置换的车辆,县联社在处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将处置结果向自治区联社报备。需处置的车辆,原则上使用年限不得少于五年。
  监督处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车辆费用列支情况的检查,对超预算列支、滥用会计科目逃避预算控制以及其他违反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整改。审计监督部门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购置、处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知识出处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新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新和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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