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4094
颗粒名称: (一)工资调整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4
页码: 104-107
摘要: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和硕县信用社干部的工资以地方规定解决为主,一般实行津贴形式,没有固定统一模式。1956年,信用社会计已全脱产,部分信用社主任是半脱产,脱产者的收入采用津贴形式,一般每月10~15元。会计员薪资水平根据本人德才状况及信用社的业务情况确定,稍高于一般农业生产社社员的收入,相当于生产队干部的待遇,低者每月30元左右,高者45元以上。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 和硕县 附加工资 信用社

内容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期,和硕县信用社干部的工资以地方规定解决为主,一般实行津贴形式,没有固定统一模式。1956年,信用社会计已全脱产,部分信用社主任是半脱产,脱产者的收入采用津贴形式,一般每月10~15元。会计员薪资水平根据本人德才状况及信用社的业务情况确定,稍高于一般农业生产社社员的收入,相当于生产队干部的待遇,低者每月30元左右,高者45元以上。
  1957年,和硕县信用社会计工资问题经信用社理、监事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民主讨论,原则是根据农业社中劳动所得报酬,将月工资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5元,二等40元,三等35元。
  1962年3月,农行巴州中心支行对信用社干部待遇做出政策调整,工资采取年初参照生产队干部标准预支,年终根据工作表现和业务情况,由理事会评定,报公社党委审查和银行批准执行。信用社干部全年工资相当于生产队干部全年工资收入水平。部分信用社采取平时发基本工资,年终根据信用社盈余多少,再适当发奖金的办法。当年全县信用社干部最高月工资39元,最低30元,人均33元。
  1963年,和硕县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行《关于整顿信用社、打击高利贷的报告》精神,调整信用社干部工资同农村基层供销社干部待遇相一致。同年,和硕县信用社有专职会计员9人,其最高月工资39.10元,最低30元,平均31.99元。
  1964年7月8日,和硕县信用社贯彻农行新疆分行、自治区劳动局印发《关于信用合作社干部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精神。信用社干部工资标准,比照农村基层供销社干部的标准工资,分为10级。在标准工资基础上另加当地国家机关干部的生活补贴。信用社脱产专职干部工资等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干部本人的现在职务和德才,并适当照顾其工作年限予以评定。在评定工资等级时,既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还要考虑信用社目前的财务负担能力,照顾他们与农村其他基层单位干部之间的工资关系。按公社范围内设置的信用社主任、会计和按一个大队或几个大队范围设置的信用社主任、会计,在评定工资等级时,有所区别。半脱产的信用社主要干部,尽量视条件和可能,改为脱产专职干部。从社会上吸收的信用社干部,规定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发给生活津贴,试用期满确定正式录用后定级。新干部定级时,一般不超过九级,最高不得高评至八级。
  1972年5月13日,人行县支行革委会向人行巴州中心支行革委会呈报和硕县信用社干部工资情况,称全县信用社职工月工资最高40.25元、最低29.90元,月工资34.50元左右较为普遍。
  1973年4月24日,人行巴州中心支行革委会对信用社干部附加工资做出批复。根据1972年末全疆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心支行1973年4月21日电话请示新疆财政局银行业务组答复,信用社是自负盈亏单位,其干部的附加工资,在上级未下达新的通知精神以前,继续发给。
  1973年5月,新疆财政局印发《关于对信用社干部执行附加工资问题的批复》,明确信用社脱产干部1964年8月5日实行综合奖,1973年把信用社原来执行的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改变的具体办法,由和硕县革委会批准办理(和硕县未执行)。
  同年9月,人行和硕县支行革委会就信用社脱产干部执行附加工资问题,请示并得到县革委会工资调整领导小组答复:认为信用社脱产干部执行附加工资问题与自治区革委会两个通知精神不符。明确发放附加工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有上级执行综合奖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局与劳动局相关通知中只提到“奖金”,没有明确是“综合奖”,因此不能改为“附加工资”。二是以往提过奖金,至少要执行过一段时间,和硕县各信用社均没有执行提存奖金。三是以往发过综合奖,这一条件和硕县是符合的。和硕县信用社只具备一个条件,有两个条件不具备,故信用社脱产干部附加工资不能执行。就以上问题向人行新疆分行呈报《信用社脱产干部执行附加工资问题的报告》。
  1973年,国务院行文规定,自1971年7月1日起增加部分职工工资,实行级别工资制。和硕县信用社职工工资纳入国家计划,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一并享受正常调资。同年,和硕县信用社有5名1966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脱产干部,均已定级转正,其工资是七级和低于七级,均属于调整范围。根据自治区计划局相关文件规定:“1966年末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低于‘相似’一级的,一般可以调到‘相似’二级,有的也可以调到‘相似’一级”精神,农村信用社干部可以调到六级(即相似二级),也可以调到七级(即相似一级)。乌什塔拉公社信用社和六一牧场信用社,在1972年盈余积累中列支。曲惠大队信用社和塔哈其信用社不足部分由人行和硕县支行予以补贴。1973年,和硕县信用社干部工资标准为六级40.50元(相似工人二级),七级35元(相似工人一级),八级30元(低于相似一级),九级26元(低于相似一级),十级22元(低于相似一级)。
  1978年3月18日,人行和硕县支行革委会向人行巴州中心支行呈报《关于调整部分信用社职工工资问题的报告》。根据新疆分行和自治区劳动局通知精神,安排和硕县信用社职工调资工作,全县信用社有职工9人,其中6人为1971年以后参加工作,不属于调资范围。3人为196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予以调整工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生活补助,按月发放。新招收职工一般有1年的实习期,期满后转正定级。
  1980年,开始执行信用社工资级别,工资由基本工资、生活补贴、副食品补贴构成。工资调整中,保证少数民族职工指标。调资办公室下达调资招标,根据3个条件择优升级和互不挤占的原则,给信用社12名干部中的司拉音·司马义、车惠英、刘德勇、巴杰、排杰等5名少数民族职工升级。同年9月17日,农行巴州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对信干工资偏低问题如何解决的批复》。对信用社职工1977年9月底以前按规定到期转正定级的,最高不得超过六级,即40.50元,有的也可定为七级35元,如所定工资低于上述水平的,可按上述标准改行。和硕县支行已按分行精神给于办理。
  1983年,国家对1978年末以前参加信用社工作的职工调整工资。和硕县凡属1978年末以前参加信用社工作,属1982年盈余信用社的人员调升1级。对经济效益差,经营管理不善,贪污盗窃造成亏损,又无公积金的,则必须采取措施,扭亏为盈,方能考虑调资。
  1984年,和硕县初步改革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决定1982年末在册正式固定职工的待遇同银行职工一致,以后新招收的合同工采取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的办法,根据业务量大小计酬。当年,调整工资人数8人,每月增资额58元,每月增加地区补贴8.70元,1983年10月至1984年1月调资补发额266.80元。
  1985年2月,农行和硕县支行决定,乌什塔拉信用社、曲惠信用社1984年新招收的合同工待遇,由原来的40元基础工资浮动10%~30%的做法,改为每月发固定工资55元,医药费按通知执行。今后生活补贴、洗理费、饮食补贴都不再另行发给。新的工资标准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1986年5月22日,农行和硕县支行印发《关于信用社合同制工改定工资的通知》。根据新疆分行相关明传电报要求,新招收合同制职工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待遇、试用期满后的定级标准按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对信用社合同制职工见习期满后工资和其他待遇标准做出规定。根据文件精神,和硕县农村信用社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见习期满后,初中毕业生基础工资59元,高中毕业生65.50元。每个合同制工合同制从原订合同期(包括学习期)开始计算,满期后调整工资。合同制工奖金按文件规定从参加工作半年后第7个月发给。
  1987年9月,和硕县农村信用社执行职工现行生活费补贴标准低于26%的均可调整到26%。企业经济效益好,能完成1987年收入任务的可以从1987年8月1日起执行。经济效益差,完不成1987年收入任务的,暂缓执行。和硕县盈利信用社从8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地区生活费补贴标准,如果年终决算实际发生亏损,则扣回所发生活费补贴,亏损信用社待扭亏后方可执行。
  1989年10月31日,和硕县信用社统一规定新招收合同制工工资待遇。新招收的初中毕业合同制工,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45.00元,地区生活补贴40%=18.00元+45.00元=63.00元。新招收的高中、中专毕业合同制工,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52.00元,地区生活补贴40%=20.80元+52.00元=72.80元。1年以后:边疆补贴(边疆工作不到5年不发)每月0.50元,工龄补贴每月0.60元。
  1991年9月7日,农行新疆分行印发《关于执行新农银人发(1991)70号文以及农村信用社有关账务处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国家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信用社职工亦参照执行。执行标准及账务处理,在职职工(固定工、合同制职工),每人每月增加6元,作为基础工资(将现行的基础工资由45元调整为51元)。信用社离休、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增加粮油补贴工资后,管理部门所筹集的离退休费不够的部分,由中心支行管理部门先行垫付。1991年年终提取离退休费时要补足当年粮油补贴工资部分。今后可相应提高离退休费提取比例。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对象及定期发放遗属生活费人员,按在职职工标准,提高抚恤金、救济金标准。信用社少数民族职工在每人每月补贴6元以外,另增加1元。
  1994年1月,县联合社执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工资等级挂钩,调整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等级。县联合社助理级专业技术人员马晓嫣原工资标准86.00元,调整后为92.50元。执行时间1994年1月1日。
  1995年10月18日,根据《新疆农村信用社系统工改和执行有关津贴的通知》精神,县联合社30人调整工资,月增资额2713元。柜面专职出纳和专职计算机等人员特岗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40元,警卫人员特岗津贴25元调整为30元,其他人员特岗津贴按原标准规定执行。效益考核津贴的发放,按规定效益考核津贴每月按22天计算,每天按10元标准计发。现规定每月先按120元发放,其余100元,由县联合社集中掌握控制,年末与经济效益和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其具体挂钩考核办法,由县联合社自定。
  1998年3月17日开始,县联合社执行自治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新疆农村信用社、信用社联合社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实施办法》。一是1997年9月30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全民职工、集体固定职工、集体合同制职工,均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范围。以上机构中的编外人员及各种临时工均不列入此次正常晋升工资的范围。1997年9月30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离退休的人员,不列入正常晋升工资的范围,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1997年9月30日在岗,但已超过正常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列入正常晋升工资的范围,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办法增加离退休费。二是凡农村信用社、信用社联合社及其所属机构中在编的全民职工、集体固定职工、集体合同制职工均从1997年7月1日起在现有工资等级档次上相应提高工资标准,档案工资也同时提高工资标准。农村信用社、信用社联合社及其所属机构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凡1995年10月1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后,连续两年考核成绩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从1997年10月1日起,在本职务(技术等级)所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三是根据农行新疆分行《关于印发中国农行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工资制度改革后,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执行两年1次的正常晋升制度。今后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均从连续两年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第二年10月1日起执行。农村信用社、信用社联合社要建立正常的年度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每年进行1次全面的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正常晋升工资工作在上年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

知识出处

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和硕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和硕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