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14083
颗粒名称: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分类号: F832;D92;F426
页数: 2
页码: 101-102
摘要: 1984年7月9日,农贷员王某某、马某未经会计巴杰同意,擅自取款并用白条顶库255.65元。之后,王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将现款255.65元擅自拿回家中,直至农行和硕县支行工作组发现问题后,方将此款拿出。鉴于王停职期间认识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经塔哈其信用社民主管理委员会和农行和硕县支行工作组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经济上扣发一年奖金。
关键词: 县联社 联合社 综合办公室 营业部 信用社

内容

1984年7月9日,农贷员王某某、马某未经会计巴杰同意,擅自取款并用白条顶库255.65元。之后,王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将现款255.65元擅自拿回家中,直至农行和硕县支行工作组发现问题后,方将此款拿出。鉴于王停职期间认识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经塔哈其信用社民主管理委员会和农行和硕县支行工作组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经济上扣发一年奖金。1984年8月17日,塔哈其信用社民管会、农行县支行工作组向农行和硕县支行党支部呈报王某某贪污和私自挪用公款处理情况的报告。
  1990年6月11日,县联合社印发关于对苏哈特信用社刘某某守库擅离职守的处理决定。农行县支行于5月19日晚,突击检查所属各所社守库等情况,检查中发现苏哈特信用社刘某某无视守库制度,擅离职守。遂做出处理:责成刘从思想上认识其严重失职错误,写出书面检查,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扣除其5月份守库费及奖金30元。
  2001年8月9日,县联合社为严肃劳动纪律,更好地为全县各族人民提供方便、优质、快捷、文明的服务,树立农村信用社良好的社会形象,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对劳动纪律执行提出要求。暑期工作期间提前40分钟上班,营业部、东风路分社上午上班时间定为9时20分,开发信用社为9时10分,以保证库款及时送达,提前做好工作准备。执行内部请销假制度,各信用社职工请假在1天以内,由社主任审批,2天以上(含2天)须向县联合社报批;严禁中途电话续假,违者按旷工处理。值班守库人员每天必须在22点前入库值班,中途不得随意出入。守库人员调岗必须经保卫干事批准。对擅自调岗人员,无论何种原因,都将严肃处理。
  2001年8月30日,县联合社营业部针对职工程某发放冒名贷款的违规行为,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对该员做出除名处理决定。9月9日,县联合社召开办公会议,同意县联合社营业部处理决定,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对程某有关亲属的责任贷款及冒名贷款,依法起诉。
  2005年10月18日,县联合社印发《关于对英某、乌某违反内控制度的处罚决定》。塔哈其分社英某于2005年9月29日不顾棉花收购旺季工作繁忙现状,当天饮酒过量不能正常上岗,给信用社正常业务开展造成影响,同时也破坏信用社职工的服务形象。乌什塔拉分社乌某平时疏于对安全防范知识的学习以及缺乏对安全保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于2005年10月12日晚业务终了后未按规定及时关闭金库防盗门,造成金库门整晚敞开的责任事故。依照县联合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给予责任人相应行政及经济处罚。给予英某经济处罚200元,并处警告处分。给予乌某经济处罚50元。
  2007年1月3日,县联社为严明劳动纪律,维护工作秩序,印发《关于考勤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职工考勤制度,并从即日起执行。规定一般职工请(休)假1天以内由社主任批准,1天以上由社主任签批意见后报县联社审批。信用社主任(含中层干部)和县联社职工请(休)假一律报县联社审批。申请病休及事假者须提前向县联社综合办公室写请假条,经县联社综合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假手续。如因急病入院治疗,须电话通知县联社综合办公室,后再补办请假手续。病假应附住院有关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县联社综合办公室留存,作为销假、补休和核实考勤,计算工资、奖金、津贴发放的依据。以上证明材料齐全,按每天30元扣发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按每天60元补助,事假按每天60元扣发。职工日常工作应在上班时间完成,对本岗位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加班。职工上班期间未完成日常工作而利用业余时间继续工作的,不视为加班。因特殊情况(突击性或临时性工作任务)必须加班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由带班领导抽查加班工作情况。
  2010年6月21日,县联社印发《关于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的通知》。
  2011年5月26日,县联社印发关于与阿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阿某为联社营业部信贷内勤,1月24日至2月28日未向县联社请假,旷工36天。县联社党委会决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旷工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县联社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2年11月5日,县联社上存自治区联社同业存款账务处理过程中,清算中心记账员误操作,导致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账户透支,产生罚息。县联社决定,对此次账务处理不合规所产生的罚息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知识出处

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和硕县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和硕地区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