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政策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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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9039
颗粒名称: 二、贷款政策与管理
分类号: F832;F8;F426
页数: 8
页码: 235-242
摘要: 20世纪50年代初期,布尔津县农牧区生产生活资金短缺,高利贷盛行。1955年以后,布尔津县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农牧民解决简单再生产和生活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联合社 布尔津县 农业贷款 信用社

内容

20世纪50年代初期,布尔津县农牧区生产生活资金短缺,高利贷盛行。1955年以后,布尔津县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农牧民解决简单再生产和生活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1953~1957年,农村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开始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贷款在组织起来、支持大生产的思想指导下,重点支持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农业贷款主要有三种,农业设备贷款、生产费用贷款、临时周转贷款。
  1954年8月3日,人行阿勒泰专区中心支行贯彻人行新疆省分行第五届支行长会议精神,提出下半年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是做好农牧业贷款发放、收贷、售粮储蓄和农村信用社、人行营业所筹建工作。
  1957年1月25日,农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掌握的问题的通知》,根据目前有些地区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掌握上存在偏松的问题,要求适当控制贷款,加紧收回贷款。
  1957年5月至12月,人行布尔津县支行明确布尔津县农村信用社主要工作任务是,继续做好社员的生产与生活贷款工作,帮助人行县支行发放对生产社、组和非信用社社员的贷款,消减农村高利贷;扩大吸收信用社社员,收缴股金,壮大信用社社的物质力量。
  1957年10月23日,布尔津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收回到期农牧业贷款和开展农村储蓄工作的联合指示》。明确完成全年收贷储蓄任务为明年农牧业生产筹备资金,稳定市场关系,保证粮食收购。要求各级党政将收贷与储蓄工作做为中心工作,列为即将在农牧区开展社会主义教育大辩论的内容之一,加强银行和信用社的领导,开展流动服务,方便群众,并适当建立基层信用服务站等代办业务机构。下达到期贷款回收任务9.5万元和储蓄存款任务10.5万元。
  1957年,信用社试办一批专营存款、放款业务的信用服务站。规定5~10元的社员贷款由信用站、理事会、互助组掌握发放,超过的则由信用社批准发放。农业社的贷款由信用社批准发放。
  1957~1958年1月,布尔津县一区5家信用社累计发放猎枪贷款3.59万元,支持300户牧民从事狩猎,所购猎枪由当地供销社和外贸公司提供货源。
  1958年4月,阿勒泰专区开始试行人行颁发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办法》
  1958年10月开始建立人民公社。1959~1961年,信用分部成为生产大队的组成部分后,贷款发放注重集体,忽视对社员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贷款。信用社成为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的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凭社、队干部决定。
  1961年,布尔津县域信用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精神,针对人民公社体制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解散公共食堂,允许社员耕种自留地,开展养猪、养羊、养鸡、农副产品加工等家庭副业生产以后,把贷款重点放在帮助贫下中农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上。
  1962年12月19日,人民银行阿勒泰专区中心支行报请地区行署并予批复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指出过去被人民公社挤占的资金应立即归还,无力偿还的应定出计划分期归还;对社员个人的借贷应彻底进行清理,切实落实债权债务,对应还并具有还款能力的应积极收回;对应还但无还款能力的,也应定出计划分批收回。
  1962年12月25日,阿勒泰专员公署《关于批转加强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县各人民公社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银行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具体帮助。对人民公社长期挤占信用社的资金和收不回的贷款要加以清理,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速予归还或酌情分期归还。通过整顿要注意建立业务搞好社员储蓄,切实帮助社员解决生产生活中的临时困难,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目前有的县已开始进行,有的县还未动,应抓紧进行。
  1963年1月10日,布尔津县域信用社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历年农业贷款的办法》中有借有还原则,清理1961年度以前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社员、个人及其他部门所欠农业贷款。
  1963年3月4日,人行自治区分行、财政厅、农业厅联合下达灾区口粮贷款办法。规定贷款由信用社代为发放,只能用于受灾重、返销粮多、社员买口粮确有困难的地区。
  1963年9月18日,人行《关于积极支持信用社发放贫农下中农生产生活贷款的指示》。明确为解决资金不足困难,确定各地从现有短贷指标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专款,用以支持资金有困难的信用社发放贫农、下中农和贫苦牧民生产生活贷款。此项贷款,银行对信用社不计利息,期限可在一年内归还,也可以延长至两、三年归还。必须专款专用,建立账户。阜康县对贫农、下中农和贫苦牧民的贷款,主要是在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的前提下,帮助发展家庭饲养业和其他适合当地条件、有原料有销路和力所能及的家庭副业,解决购买小农具等增加生产、收入,解决生活困难方面。
  1963年10月5日,人行阿勒泰专区中心支行为打击高利贷现象,按照《人行自治区分行关于积极支持信用社发放贫下中农和贫苦农牧民生产生活贷款指标的通知》要求,派出工作组,进驻布尔津县对农村信用社开展整顿工作。同时,分配布尔津县信用社贷款指标计3000元。
  1964年9月11日,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人行《关于农村四类分子能否参加信用社和向信用社贷款问题的通知》。明确信用社发放贷款,应当贯彻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对于广大社员,特别是贫下中农的家庭副业生产和生活上的资金困难,在其积极参加集体生产的前提下,信用社应该大力帮助解决。原则上,信用社对四类分子不予贷款。个别有特殊困难,确实需要解决且有偿还能力的,在信用社资金力量可能的情况下,经贫下中农组织和信用社组织评议,报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可以给予贷款。阜康县对已经参加信用社的社员,独立生活的四类分子的子女,在生产、生活上有困难,需要信用社贷款帮助的,信用社可按照贷款政策和资金力量适当予以贷款。
  1965年11月15日,人行新疆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农业贷款工作的几项规定》。明确为贯彻执行农业贷款有借有还的原则和便于因地制宜地使用农业贷款,以便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加强农业贷款工作的几项规定:固定到各省、市、自治区的农贷资金,要把长期农贷和短期农贷划分一个适当的比例,长期农贷用于支援社、队农田基本建设和生产设备的资金需要;短期农贷用于支援社、队当年生产费用资金的不足。发放农业贷款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包办代替,克服恩赐观点。生产队向国家银行要求贷款,先要经过社员讨论,贫下中农协会(小组)同意;贷款的使用受贫协的监督。发放农业贷款必须执行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再借不难的原则。反对重放轻收。
  1966年1月6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豁免1961年以前贷款问题的简报〉》。
  1966年10月14日,人行自治区分行关于修改社队农贷资金使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对社队兴办的集体生活福利(如食堂、托儿所、打饮水井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要,统一由信用社办理贷款(信用社资金不足,银行应对信用社给予支持)。坚持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援助为辅;财政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统筹安排、重点使用、兼顾一般;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等基本政策原则。
  1966年以后的数年间,信用社各项工作受“左”的思想影响,行政部门干预信贷工作,出现盲目贷款、只贷不管,经济效益低,沉淀贷款较多,全县信用社不良资产不断增加,信用社资产蒙受严重损失。
  1967年9月8日,人行阿勒泰专区中心支行军管会印发关于支持贫下中农困难户无息贷款有关问题的答复,要求该项贷款由银行委托信用社发放与收回,均不收利息,取消过去对信用社按2.4‰和3.6‰的幅度收利息的规定。
  1968年8月7日,阿勒泰军分区生产办公室印发《关于收回逾期农牧业贷款的通知》。明确各县社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以下同)年终分配应做好统筹安排,主动归还信用社各种到期逾期贷款;各县组织银行、商业人员深入社队,宣传讲明为保证明年生产,必须收回到逾期贷款的意义,认真贯彻有借有还的信贷原则;各县社队制定还贷计划;各县党政要督促和协助银行和信用社收回到逾期贷款。
  1969年6月12日,人行印发《关于抓紧清理1961年以前旧农业贷款的通知》。规定1961年以前农业旧贷款清理的政策,原则上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农村四项欠款问题的通知》办理。对1962年以后尚未归还的农业贷款,仍要贯彻有借有还的原则,以维护国家信用。
  1972年,生产费用贷款、生产设备贷款和社(队)办企业贷款一律由信用社发放。1973年5月25日,自治区财政局印发《农牧区信用合作社暂行管理办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办法(试行草案)》。1975年3月6日,人行印发对社队贷款办法(草案)中对社队办企业贷款修改的通知,要求银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社队办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及设备贷款给予酌情支持。
  1978年,信用社的生产设备贷款增设农机专项贷款,信用社发放的生产设备贷款实行补息。此后,农村工作重点转移,凡社办、队办、联户办企业均属社队企业贷款的对象。信用社按照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的方针,将农业贷款的重点转移到支持社队和社员发展商品生产上,把脱贫致富作为调整农业贷款结构的一项重要内容。
  1979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要求银行委托信用社发放乡镇企业贷款。
  1980年2月27日,农行新疆分行印发《关于信用合作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信用社对信用社社员临时生产生活资金困难,热诚帮助解决。实行贷款有偿,对五保户的困难由生产队公益金解决;长期困难户由生产队帮助安排农活并用公益金和社会救济费予以解决。
  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指出任何人不得强令银行贷款,不得限制银行、信用社收回到期贷款,不得擅自宣布豁免贷款,不得挪用或挤占信用社资金。
  1982年以后,农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针对农村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中的包干组、双包户(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实行贷款合同制。明确为适应农村社队实行双包责任制的形势,加强信贷管理,同时,通过信贷杠杆促进双包组、双包户在计划经济的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进一步使双包责任制不断巩固和完善。要求对双包组、双包户推行贷款合同制。为保证合同的兑现,应建立贷款到期催收制度。贷款到期前,各人行营业所、信用社可分户通知,亦可列榜公布承借人和担保人名单,对预计合同不能兑现的,应及时通知担保人。
  1983年,农行自治区分行转发农行《关于信用社对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贷款的暂行规定及分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明确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稳定、完善和农民家庭副业的发展,农村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已逐步成为信用社贷款的主要对象。为适应其发展生产和流通商品的需要,做好这些户的贷款工作,制定《关于信用社对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贷款的暂行规定》和《补充规定》。贷款原则:贯彻执行党的农村政策,支持双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生产和商品流通,使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贯彻执行决不放松粮食生产、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援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等原则;尊重农民借款的自主权和维护信用社管理信贷的自主权。
  1984年,国务院批转农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中指出,在同等条件下,对入股社员贷款可以优先,利率可以优惠。信用社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农村。存款除按规定比例向农行交提存款准备金外,其余资金有权按国家信贷政策充分运用,多存可以多贷。信用社发放贷款,要贯彻以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
  同年,农业银行规定对亏损信用社补贴只限于农行指定信用社办理的低利贷款;经济贫困地区或自然灾害造成无法弥补的亏损,亏损社先由县联社调剂拟补,不足部分由信用社填写亏损补贴申请表逐级上报,经农行省分行批准,县级农行列账。
  1986年3月20日,布尔津县域信用社贯彻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在发放贷款中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讲究实效、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
  1987年4月2日,农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印发《关于信用合作工作开展五个转变竞赛考评活动通知》。明确以“三个转变”(各项存款增长幅度大、到逾期贷款下降比重大、经济案件新作案累计不超过500元)为中心,开展竞赛考评活动,降低到逾期贷款比重,改善信用社亏损大、经营管理不善状况。
  1987年10月1日,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信用社信贷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建立存款准备金、业务周转金、呆账准备金和各项贷款、乡镇企业设备贷款的比例。
  明确信用社在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方针,坚持信贷资金以存定贷、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和比例管理的原则。
  同时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暂定两项比例管理指标,即各项贷款余额占各项存款余额加自有资金之和的比例一般要控制在75%以内,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增加额占乡镇企业贷款增加额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0%以内,个别地区经人行、农行批准后可适当放宽。
  规定信用社信贷资金投向坚持以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为主,以农业生产为主和以流动资金为主的方针,在保证农业贷款合理需要的前提下,资金有余,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
  1987年,农行自治区分行为放开搞活农村信用社,印发《关于制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审批办法及浮动利率办法的通知》。决定信用社发放贷款由信用社分级审批,浮动利率由县联合社制定浮动办法,基层信用社可依法灵活掌握浮动。
  1988年4月,农行颁发《农村信用社乡镇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农村信用社发放乡镇企业贷款,要贯彻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量力而行、讲求实效;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确有适用适销物资作保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等基本贷款原则。信用社坚持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或阻碍收回到期、逾期贷款。信用社发放乡镇企业贷款对象主要是乡镇办集体企业、村或组办集体企业、联户办企业、户办企业、多种经营形式之间的联办企业、其他企业。乡镇企业贷款对象按行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商业饮食服务企业等。
  1988年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后,全县农牧户贷款由信用社负责发放;银行和信用社均可发放乡办、村办集体企业、个体企业贷款,专业大户(粮食、机井、机械、渔业、商业、运输)贷款和农区畜牧业贷款;粮食系统及供销系统的贷款由银行发放。发放交叉贷款时要互通情况。
  同年,国家财政部制定《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确定贷款按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划分,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1989年8月以前,人行对信用社贷款实行限额管理、以存定贷,对信贷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季调节。同年8月17日,农行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结合农牧生产费用专项储蓄存款办法》,确定以储定贷、先存后贷办法,凡按规定在信用社存款的农牧民在生产需要资金时可优先取得贷款。
  1990年4月28日,农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下达1990年布尔津县联合社各项贷款100万元(其中2817名牧民定居项目40万元)和存款任务。
  1990年12月24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专项服务支援农行信用社清收逾期贷款的再次通知》。要求各县法院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维护信贷秩序,各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组织审判力量,安排交通工具,审查起诉,确定重点,积极开展保全和审理工作,立即把农行和信用社的逾期贷款清收工作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
  1991年,布尔津县域信用社在资金严峻形势下,扩大资金来源,加强信贷管理,调整贷款结构,围绕农牧产业政策投放贷款,保证全县农牧业第十三个丰收年。
  1992年3月6日农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明确拆借资金均由农行地区中心支行信合科统一管理,以调剂联合社与联合社之间的资金余缺,拆借资金只限用于解决“三户”生产费用贷款,各联合社向农行地区中心支行拆借资金一律签订合同,严格执行。6月,县联合社及各基层信用社按照农行要求,对三类四类乡镇企业贷款一律实行财产抵押,此前没有实行抵押的,重新签订合同,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1993年2月,县联合社印发《关于布尔津县信用社试行贷款风险抵押金办法(暂行)》。明确风险抵押金是在借贷双方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自愿签约,在贷款发放时填制贷款登记证,按比例缴存贷款风险抵押金。贷款户如按期还款,信用社退回风险抵押金,并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信用社扣收风险抵押金,入其他非营业收入科目。
  6月14日,农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为防止借款企业(个人)重复贷款和盲目贷款,在信用社信贷业务中推行贷款放收余额记录和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贷款证制度。规定借款户(企业、个人)办理贷款业务时持贷款证由信贷部门办理贷款手续。
  1994年2月16日,农行阿勒泰地区中心支行明传电报,分配布尔津县抗灾保畜贴息贷款指标20万元。明确该贴息贷款由农行贷给信用社,由信用社统一发放和管理。
  1995年6月22日,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县联合社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凡在信用社有到期逾期贷款的,迅速到信用社办理还款手续。否则,信用社将依法起诉、法院将优先依法办理。
  1997年1月12日,人行为适应农村金融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确保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的稳定健康发展,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2月20日,县联合社为防范化解信贷风险,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适用整体效益,制定《布尔津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在组建联社及各信用社贷款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明确信贷员职责,贷款额度审批权限、信贷人员奖惩等规章制度。
  2000年1月24日,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转发人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农户信贷投入,确保信贷安全,解决农户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2001年3月29日,县联合社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化解信贷风险,印发《关于2000年底以前陈欠贷款清收管理的通知》。明确信用社2000年底以前的贷款,包括呆账贷款,落实清收责任,分三年清收。即2001年收回率为45%、2002年收回率为35%、2003年收回率为20%。同日,县联合社印发《布尔津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向必须坚持以农业、农村、农民为主,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可适度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同时,贷款档案要有专人管理,对贷款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贷款合同要单独保管。
  同年4月4日,人行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问题的通知》,要求发放农户贷款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扣收信用社股金、贷款利息保证金、各种税费和乡、村统筹资金等;严禁贷款给个人和企业从事股票交易,严禁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防止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流入股市;不得向乡(镇)政府、村委会发放贷款。
  2002年4月1日,县联合社明确市场定位,扩大农村市场份额,促进农村信贷业务良性循环,印发《布尔津县农村信用社信用村信用户贷款暂行办法》。明确对信用贷款方式、贷款条件。8月5日,人行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2003年12月4日,县联合社转发《阿勒泰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要求各基层信用社、营业部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以前文件或规定与本规程抵触的应依照本规程执行。
  2004年3月8日,县联合社为化解贷款风险,降低信用社不良贷款,就政府行政干预和集体统贷贷款历年累计204笔计313万元已形成不良贷款的历史问题,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出资核销。
  2004年8月22日,自治区信用合作办公室印发《新疆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守该规程,贷款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原则,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信用社办理借款业务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是客户申请、受理、信用等级评定、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2004年12月14日,自治区银监局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遵照执行,加强对已核销贷款的管理工作,防范贷款核销的道德风险,保全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资产。
  2005年5月31日,县联合社成立由理事长张国和为主任委员、联合社主任李汉良为副主任委员的贷款审批委员会。委员会是审批大额贷款及其他信贷经营决策事项的机构,负责审查审批20万元以上的新增贷款和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及对分支机构的特别授权授信、监督检查由该委员会审批贷款的执行情况及其他信贷经营事项。
  2006年4月18日,县联社成立由理事长张国和为组长的贷款五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5月16日成立由理事长张国和为主任委员、联社主任李汉良为副主任委员的贷款风险委员会,加强信贷管理,力避信贷风险。
  2007年2月8日,自治区联社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明确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实行审贷分离制度,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县(市)联社必须设置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客户部门。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制度、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信贷信息披露制度。信用社要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的办社宗旨,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信贷资金投放的重点是农村、农业和农民、兵团农牧团场及职工。在满足“三农”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济较发达、客户资源相对丰富区域的经营机构可适当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
  2007年9月21日,县联社开始与其他县市联社合作,按照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和总额认定、成员分担的办法,各成员社按照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分担贷款金额。与哈巴河县联社共同为布尔津县喀纳斯旅游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发放首笔社团贷款600万元。
  2007年,布尔津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联合印发《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中严肃党纪政纪的通知》。要求全县党政干部拖欠信用社历年的贷款于2008年3月底前还清。从通知印发之日起,党政干部不得因工作关系为贷款担保。加大对党政干部贷款、党政干部担保贷款、政府干预贷款、乡镇村组贷款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和处理力度。同年末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44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324万元;全年投放各项贷款1.73亿元,其中投放农牧业贷款1.09亿元。
  2008年3月5日,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代替原生产队偿还不良贷款的承诺函》,决定由县人民政府代替1985年以前原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留下的58.81万元无人偿还的统贷统收不良贷款。4月4日,县委组织部召开党政干部在农村信用社拖欠贷款清理会议,施加压力,督促欠款人员限期还贷。同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为1.9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151万元;全年投放各项贷款1.96亿元,其中投放农牧业贷款1.09亿元。
  2009年5月,县联社规范信贷决策行为,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强化决策制约,成立布尔津县联社客户部,服务中小企业贷款。
  2011年2月10日,县联社将各基层信用社(部)担保贷款授权额度调整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报联社审批;工资卡抵押贷款授权额度为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15万元以上的报联社审批。
  2012年末,县联社各项贷款余额达到6.1亿元,占全县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65%;全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7.42亿元,当年贷款收回率100%。

知识出处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布尔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布尔津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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