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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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64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组织机构
页数: 3
页码: 552-554

内容

第十九条 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社员选举产生。非职工自然人和法人社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50%。联社管理部门职工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50%,每届任期5年。表决时实行每个社员代表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经半数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六)对联社其他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联社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等重大事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9名理事(奇数)组成。理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审定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选举、更换理事长;
  (七)聘任、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
  (八)审议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批准联社的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和调整方案,审议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
  (十)提出联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的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主持、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联社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联社股本金事宜,签署联社股金证;
  (四)签署联社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书;
  (五)对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六)以法人身份签订有关合同和签署签发文件;
  (七)以法人身份行使向联社分支机构和相关负责人授权或罢免权;
  (八)根据有关法规行使招聘员工或处罚违规员工的权利;
  (九)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联社的监督机构,由5名(奇数)监事组成。监事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联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联社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经考评合格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三条 主任负责联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负责管理辖区内的业务活动;
  (二)拟定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定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制定聘任和解聘中层管理人员方案,经法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八)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聘任和解聘员工;
  (九)《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其他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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