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良贷款清收与奖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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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512
颗粒名称: 二、不良贷款清收与奖罚
分类号: F832;F426;D92
页数: 3
页码: 418-420
摘要: 1963年,人行自治区分行印分《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理历年贷款的暂行办法(草案)》。信用社加强历年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并对老社员中的“五类分子”进行清理,对部分贫下中农1961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予以豁免。
关键词: 借款人 联合社 宣告破产 信用社 不良贷款

内容

1963年,人行自治区分行印分《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清理历年贷款的暂行办法(草案)》。信用社加强历年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并对老社员中的“五类分子”进行清理,对部分贫下中农1961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予以豁免。
  1964年,农行自治区分行颁布《关于信用社清理历年贷款办法》。1965年11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关于农村信用社豁免1961年以前贷款问题的简报》,提出了若干豁免指导界限。
  1966年,农行莎车县支行贯彻上级规定,做好信贷豁免工作。对贫下中农1961年以前旧欠款,偿还困难的,可以全部豁免;经济条件较好,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应当尽可能归还,如果全部归还有困难,经群众讨论同意,可以豁免一部分。其他中农旧欠款,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豁免一部分;富裕有能力偿还的,不予豁免。地主、富农、投机倒把分子和贪污分子旧欠款,一律不豁免。脱产干部旧欠款,不予豁免。但脱产干部在脱产以前旧欠款,目前确实无力偿还的,经群众讨论同意,可以酌情豁免一部分或全部。基层不脱产干部旧欠款,可以按照上述第一、第二条办理,但是基层不脱产干部利用职权多占贷款一般不豁免,如果本人认识错误,贷款用途正当,又确实无力偿还的,经群众讨论同意,也可以豁免一部分或者全部。信用社发放给社、队贷款被个人贪污、占用部分,按照“二十三条”有关原则处理。但信用社是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全部都是筹集和吸收存款,在豁免信用社贷款时,最好通过信用社理、监事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贪污分子退赔的信用社贷款,应归还信用社。
  1990年,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喀什中心支行文件精神,县联合社清收非正常贷款,盘活信贷资金,积极支持和协助农行做好工作,缓解地区信贷资金供求紧张的矛盾。
  1991年6月,根据农行自治区分行《清收非正常贷款和监测考核检查验收实施方案》,莎车县联合社完成分行下达的清收非正常贷款任务;根据上级行关于清收“攻坚战”和监测考核的验收内容和标准,抓紧进行补课;努力完成清收任务,降低非正常贷款占用水平;坚持信贷资产监测考核制度;贯彻《信贷管理规范》,做到清防结合;加强组织领导。
  1992年,县联合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关于贷款呆账处理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精神,实行贷款必须有借有还,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免除贷款人的还款责任。呆账的确认条件需要符合:贷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又无担保人或担保人也被依法宣告破产,对财产进行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乡镇、村队依法宣告破产、无担保人或担保人也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入伙各方财产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私人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无担保人或担保人也被依法宣告破产,应由企业所有者或企业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归还,不能列为呆账处理;国营、城镇集体企业,供销社的关停破产和债务偿还,在国家有关法规尚未明确之前,这类企业关停破产后的所有欠款,均不得列为呆账处理。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经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生产自救,恢复生产后,仍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前的集体贷款,经过多方工作其债务确实无法落实或无法收回的贷款;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不得列为呆账。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1992年为5‰,从1993年起每年增加1‰;1998年1月1日后形成的贷款呆账,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在呆账准备金中列支。
  1999年,莎车县联合社实施联保贷款,采取“多户联保,余额控制,一次审定,分次发放,按期还款”方式,农户在互相信任、自愿结合、共担责任原则下组合贷款,经试办联保贷款还贷率达95%。
  2002年6月,莎车县联合社成立不良贷款“百日清收活动”领导小组。6月1日开始,全面开展不良贷款“百日清收”活动。
  2003年,联合社组织全辖开展不良贷款“百日清收”活动。制订实施方案,召开“百日清收”动员大会,按清收“不良贷款”分配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奖罚。
  2004年7月1日至10月30日,县联合社在全辖开展不良贷款“双清”攻坚战活动。制订“双清”实施方案和“双清”活动考核及奖惩办法。联社按月向各社、部下达不良贷款清收任务,联社领导班子及分管各科室成员分片包点与利益挂钩,分四个阶段推进“双清”工作。
  2005年,县联合社为彻底扭转联社不良贷款占比、绝对额以及抵债资产过高局面,组织开展不良贷款“双清抓降”攻坚战活动。制订“双清抓降”攻坚战活动实施方案和清收不良贷款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2007年7月,为全面提高联社信贷资产质量,确保县联社辖区所有信贷资产真实、合规、合法,县联社开展信贷大检查。实行交叉检查,范围覆盖所有营业网点,针对信贷资产,逐笔排查,包括已置换不良信贷资产,检查面达100%。联社对200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清收2007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次级类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的3%兑现奖励。可疑类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损失类未核销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的10%兑现奖励。清收已核销损失类贷款本息,按收回本金的30%、利息的80%给予奖励。盘活不良贷款:盘活200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损失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0%兑现奖励,盘活200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损失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0%兑现奖励。盘活200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可疑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盘活2007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可疑类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理变现后按以下标准进行记录,次级类抵债资产处理,按变现金额1%给予奖励;可疑类抵债资产处置,按变现金额3%给予奖励;损失类抵债资产处置,按变现金额3%给予奖励;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清收管理计划内不得贷款实行绩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社外奖励,奖励对象:信用社之外的人员和机构。奖励标准:按不良贷款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一定比例,逐笔奖励。奖励比例比照上述执行。
  2008年2月26日,为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准确核算损益,促进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县联社制订《关于损失类贷款核销实施方案》。
  2010年7月,莎车县联社执行自治区联社针对信用社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信用社贷款已经完全损失、无法进行追索的,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停、倒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借款人死亡绝户等,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再予以追索的债券,该类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资料按照信用社已核销呆账贷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要做到会计、信贷双线控制,双线反映,保持账、簿、据相符一致。对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应坚持先收本金、后收利息的核算原则。同年,执行自治区联社关于外出人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指导意见,外出人员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在全疆信用社范围内开展,本着谁清收,谁收益的原则,全员自愿参与清收工作。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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