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得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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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图书
唯一号: 320020020210008506
颗粒名称: 二、所得税
分类号: F832;F812;D92
页数: 3
页码: 413-415
摘要: 1959年1月1日,国家取消利息所得税。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农村信用社 财政部 试点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

1959年1月1日,国家取消利息所得税。
  1987年10月7日,农业银行转发财政部通知,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经与税务总局协商明确:一是1987年盈余的信用社,可先弥补1986年尚未解决的亏损,弥补后的余额,再征收所得税。抵补不足的,1988年不再继续抵补。二是1987年一年三季度应当预缴的所得税,可推迟到11月底以前入库。如有困难,经过协商,也可年终一次汇算清缴。
  1990年,税务部门重申对贫困县信用社和确有困难的信用社实行免税政策。对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县继续实行免征所得税两年的规定。
  1991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称1991年以来,信用社由于利率调整和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水灾等原因,不仅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生困难,而且使农村信用社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要求在税收、财务上给予照顾。为了稳定农村金融,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协商同意,现就几个税收、财务问题的处理暂做如下规定:关于减免所得税问题。对农村信用社因受灾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酌情给予定期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1991年11月,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两个暂行规定》,就减免所得税、贷款呆账损失处理和提取呆账准备金、计提定期储蓄应付未付利息、计提应付未付保值储蓄贴补息、灾区信用社危房修建费用、运钞车购置费用列支等问题做出规定。1992年1月12日,农业银行自治区分行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明确:关于减免所得税问题,这项改革是国家税务局对农村信用社的照顾,各级行社根据自身情况,该申请减免税收的要积极主动向税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并办理减免税手续。1992年9月3日,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几个税收、财务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务院统一确定的各项贴息贷款扶持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从1992年至1993年,准予继续免征所得税两年。
  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税务局对贫困县信用社给予照顾,规定1992~1993年,免征所得税两年。
  1994年,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税率或18%、27%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征收。
  1996年4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1996~1997年两年内,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享受两档低税率照顾。1998年12月22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同意农村信用社按比例上缴行政管理费。1999年8月,人民银行出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信用社为扣缴义务人。1998年3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称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000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称1994年税制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和江西、吉林省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指出:为确保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6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给予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执行到期后,再延长3年优惠期限,分别延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2006年7月29日,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印发《关于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通知》规定:对所得税减免形成的收入,在应缴税金科目下开设专户进行管理,账户名称为“减免企业所得税”。对所得税减免形成收入的使用:当年盈余但有未弥补历年挂账亏损的农村信用社,同时资产减值准备(包括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农村信用社,当年减免所得税形成的收入,应首先用于弥补历年挂账亏损。没有历年挂账亏损,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农村信用社,当年减免所得税形成的收入,应全部用于增提资产减值准备。
  2011年,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知识出处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志》

出版者:中国文史出版社

出版地:2016

本书是一部专业性志书,主要介绍莎车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机构概况、经营成果、主营业务、企业管理、运行保障、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展现了莎车县信合人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励精图治的精神面貌和全力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宗旨。全书以客观翔实的资料,彰显地域特色、时代特色和专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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